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6651198
资源大小:94.34KB
全文页数:3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测活动相关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修复及应用。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及信息发布。第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进行日常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异议受理和复核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信用记录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动态记录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并负责对全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发布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纳入信用管理系统。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信用评价管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第三章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第八条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等证书编号,检测人员名单等(见附表1);(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获国家实验室认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市(州)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结果满意;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为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协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并获得表扬、表彰;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全部通过培训合格等。(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载明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文件认定的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约、不正当竞争;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等失信行为。第十条建立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培训情况等(见附表2);(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一条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一)检测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市(州)级及以上各类个人表扬、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等。(二)检测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载明的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文件认定的检测人员弄虚作假、违约、不正当竞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第四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第十二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检测机构自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一)有关部门的表扬、表彰文件和通告;(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决定书;(三)责令整改通知书;(四)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采用加、扣分制对采集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基础分100分,良好行为加分总分10分,不良行为扣分总分100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检测机构扣分项分为机构资质与管理水平(43分)、检测行为(57分)两大部分。具体加分和扣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见附表3)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见附表4)的规定进行评定。第十五条诚信管理平台根据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自动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等级,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综合信用评价得分95分):信用优秀。表示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质量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B级(95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笠O分):信用良好。表示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良好,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社会信誉较好;C级(70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0分):信用一般。表示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质量管理水平一般,社会信誉一般:D级(综合信用评价得分60分):信用差。表示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质量管理水平差,社会信誉低。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记录公开期为1年:(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检测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检测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检测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作出列为D级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关事实、依据和申诉渠道。第十八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自主上报,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信用监管,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发现一次,处理一次"的原则及时处理。第二十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依法依规作出认定后,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扣分。同一事项存在多个加分或扣分内容的,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第五章信用信息公示与发布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加分项经执业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并予以发布。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进行动态发布(包括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和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设置全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查询窗口。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及时更新。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及联系方式。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受理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报送。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书面异议申诉材料,及时向采集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异议受理单位予以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第七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八条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通过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责任人员处理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移交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九条对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信用修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失信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向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已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二)审核。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三)修复。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属于市(州)采集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意信用修复书面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属于省厅采集的,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终止其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开。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一)本办法附表3、附表4所列不良行为扣分记录不满三个月的;(二)列为D级信用不满六个月的;(三)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被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第三十一条信用修复采用逐级修复方式:(一)列为D级信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在满足第三十条的时间规定后申请修复至C级信用,信用得分最高修复至C级最低分;(二)列为C级信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在满足第三十条的时间规定后申请修复至B级信用,信用得分最高修复至B级最低分;(三)列为B级信用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在满足第三十条的时间规定后申请修复至A级信用,信用得分最高修复至A级最低分。第八章信用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1年有效期内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二)约谈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个人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时,鼓励实行投标人信用等级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结果与投标人资格条件挂钩,并将信用等级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作为投标入围、评标条件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投标资格条件对列为D级信用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作出限制。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鼓励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的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作为评标条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鼓励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取值范围为5-10%,按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鼓励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并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可优先。鼓励采用其他竞争方式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参照以上招标方式执行。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及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检测项目,参照以上方式选择质量检测承揽人。第三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行激励、限制、惩戒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暂未纳入信用评价、"诚信管理平台"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电子)、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第四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表基本信息机构名称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工商营业执照证书编号资质证书编号CMA认证证书编号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其他认证、认可授权证书情况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表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息表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二寸照片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工作单位就读专业学历获得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简历时间工作单位培训情况培训时间组织单位培训科目培训结果附表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被评价检测机构名称: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综合能力加分1、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为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协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等做出重要成绩并获得表彰。发生一次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小月1 .获得表彰的检测机构将表彰文件或派遣名单应在认可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被表彰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表彰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2、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加1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应在认可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CNAS认可有效期内,加分每年可申报一次。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综合能力加分3,检测机构参加建设工程检测标准编制或参加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检测相关资料。主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每项加2分;参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每项加1分;主编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1分。参编地方标准规范,每项加0.5分;编制检测相关的团体标准,每项加0.5分;编制检测相关资料,每项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2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主编或参编的检测机构在标准发布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编制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主编或参编的标准规范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4、检测机构取得检测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取得检测相关专利证书,每项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不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取得检测相关发明专利证书发表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取得专利证书的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专利证书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综合能力加分5,检测机构获得表彰的。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检测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分;获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检测行业协会表彰的,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机七自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获得表彭的检测机构在表彰文件发表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被表彰单位应为检测机构,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表彰不能作为机构的加分项。3 .相应表彰在本表第一条中已加分,则本条不再加分。6、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结果为满意。发生一次加0.5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目皆自评价星残之日起12个月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结果为满意的检测机构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寂弃。7、行业资质证书中检测类别。每一项加0.2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超过1分。机构自评价生成之日起12个月1 .检测机构每年1月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资质证书中的检测类别项。2 .资质证书检测类别当年发生变更的,应在次年1月如实申报。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8、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人员全部通过培训合格的。加1分,记分周期内总分不通过1分。机七百±.;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全部通过培训合格的,应在培训合格之日起1年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上报申请加分,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2 .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加分每年可申报一次,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电,可再决申请加分。单位资二质管理L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贵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扣2分。机构S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质<8分)2、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扣6分。机项a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检测机构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由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管理三理体1、人员档案信息与实际不符扣3分。"不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检测机构人员档案未建立或建立情况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水平系和制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度、文件5分)2、未定期实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扣2分。机构目H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L无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资料或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资料不符合要求。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四所和境2分)1.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扣2分。工W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五员12分)1、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存在利益关系0扣2分。机项目皆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2、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数量和能力不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扣2分Il机构百±.;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3,检测机构未按行业资质管理要求配备相应注册人员。扣3分。机构自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4、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扣2分。机均自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1 .无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相关材料,或现场抽查不合格。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5,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扣3分机构自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1,检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标准物质,未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扣1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1 .检测机构未配备标准物质、仪器设备或其有效性、精度、数量与其所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符。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六备和标准物质2、未建立完善的设备和标准物质台帐与档案。扣2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9分)3、用于检测活动的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扣2分Il"1相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1用于检测活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超出检定、校准证书有效期。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4、未制定仪器设备校准计划,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期扣2分CI机构自查监督自评价生效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间核查计划。抽查日起6个月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5、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原始记录、报告不一致。扣2分Il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1 .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原始记录、报告不一致。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测样1.受理样品时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样品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确认。扣1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七品管理5分)2.受理样品后未按规定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未建立收样台贼。扣2分.机构a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1委托单、收样台帐与所有样品不能对应。2 .样品无相应信息或样品与样品信息不符。3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3、样品存放场所的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扣1分。机口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4,检测机构已检样品留样不满足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扣1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八息化管理2分)1、存在随意篡改、替换、删除电子数据的情况。扣2分e>"不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九投诉(2分)1、检测机构未制定投诉管理制度。扣1分。机项a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评价系统实施扣分。2、对投诉未采取适宜措施。扣1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十检测过程(11分)1.现场检测未按相关要求制定检测方案。扣3分口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2.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活动。扣5分。机*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3.未及时、真实记录检测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条件和设备状态。扣3分。工W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十1.检测原始记录笔误更改不扣2分。机构监自评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录、报告24分)规范。自查督抽查生效之日起6个月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2.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造成检测报告数据无法溯源的。扣5分Q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3.检测报告的增补、修改、发放、作废、归档等未按规定进行管理。扣5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侨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4.检测报告结论错误。扣4分.机构a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1 .检测报告结论存在明显错误。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5.检测报告采用错误、失效标准。扣1分机构百±.;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小月1.使用错误、失效标准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6.检测报告无唯一性标识,机构出具的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情况扣2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7.检测报告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扣3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小月1 .检测报告未加盖CMA章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章。2 .CMA章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章未在有效期内。3 .检测报告检测人、校核人和审批人不是该检测机构职工或未通过培训合格的。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8.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扣2分D*1相自查空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比对试跄及能力验证(51.检测机构未制定比对计划。扣2分。机项a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信用分项序号价容评价标准信用分值评价方式得分评价方式得分计分周期操作细则分)2.未按照要求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或者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扣3分。机.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未按要求参加或虽参加,但验证结果为离群或不满意的检测机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十场自律行为9分)1.检测机构未按相关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扣3分。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实施扣分。2.检测机构采用虚假合同欺骗客户或管理部门。扣3分吐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自评价生效之日起6个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综合型大检查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