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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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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和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父或母(含其他监护人、适龄子女本人)持有在广州市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入学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要求入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应届小学毕业要求升读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细则。7周岁以上(含7周岁)尚未入学的随迁子女凭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延缓入学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场报名和申请复核。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制定南沙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并建设维护“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根据申请人积分和填报的志愿按照“排序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结合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第四条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的居住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加大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及其子女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将本区域内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登记和办理居住证的有关信息与教育部门共享。第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统筹投资项目计划。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为本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学位补助经费保障;配合区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第七条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第八条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第九条区投资促进部门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区内重点企业和机构来穗人员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第十条区政数部门协助核查来穗人员参保单位的注册地址信息。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镇(街)社保经办机构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第十二条区医疗保险服务部门对来穗人员在广州市和南沙区依法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年限进行审核并赋分。第三章学位安排第十三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完成本市户籍地段生、统筹生和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以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人数为计算基数,以本区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含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统筹安排学位和积分制入学两种方式申请南沙区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具体如下:1统筹安排学位:来穗人员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在广州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其随迁子女可以参与第一批投档。“满5年”应连续计算,其中以来穗人员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作为“在南沙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佐证材料,计算居住证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报名受理时间的截止日。计算年限时,起始日期至上述截止日期应连续满5年。2.积分制入学:(1)参加第一批投档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及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但持有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来穗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参加第二批投档录取。(2)上述两批投档录取完成后,如学校公布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仍未录满,则符合第二批投档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参加补录。"满1年''应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日期为当年“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报名受理时间的截止日。计算年限时,起始日期至上述截止日期应连续满1年。通过上述方式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其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在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时和审核期间应处于有效期。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统筹安排学位条件和积分制入学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主申请报读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四章申请流程第十六条申请流程包括:积分申请、积分审核、积分查询和异议核查、学位信息公布、志愿填报、投档录取、录取结果公布、补录等。第十七条积分申请。申请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南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提出来穗人员积分申请。入学积分为广州市积分和南沙区补充加分的分值之和。第十八条积分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第十九条积分查询和异议核查。申请人可在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结果和积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系统将根据复核情况更新审核结果。第二十条学位信息公布。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及其招生计划数,并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公布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志愿填报。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主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的学校为其随迁子女填报志愿,其中南沙街、黄阁镇、横沥镇、龙穴街为一个片区;万顷沙镇、珠江街为一个片区,东涌镇、榄核镇、大岗镇各自分别为一个片区。第二十二条投档录取。录取原则为"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即先按来穗人员的积分分值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再按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录取。填报志愿分为"第一批投档''及"第二批投档"两个批次,每批次学校志愿数不多于3个(含3个)。投档分两批先后独立进行,已被投档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后续批次投档。第一批投档的或积分相同的第二批投档,按照来穗人员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长短进行排序,时间长短相同的,优先排序符合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子女,排序仍相同的,由系统随机进行排序。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公布。投档结束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各学校的投档情况,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下同),以书面形式向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四条补录。两批投档录取结束后,如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未录满则可进行补录。已被投档录取的随迁子女不得参加补录;符合投档条件但未被投档录取的,可参加补录。补录遵循"排序优先、遵从志愿"原则,不分批次,不受片区限制,一次性出档。补录具体安排按当年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通知执行。第二十五条办理入学。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学位原则保留至当年的8月31日,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第五章其他第二十六条随迁子女申请学位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填报的信息均应真实有效,若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或随迁子女在依据本细则入读相关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前已取得相应小学、初中学籍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取消其申请资格、撤销录取结果等方式处理。第二十七条通过本细则获得南沙区公办学校或南沙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学位的随迁子女,在校期间参加教育教学各类活动、评优评先等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第二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关于来穗人员条件的各项时限要求,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执行,其中连续居住、连续缴纳社保时限均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遇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从其规定。附件:1.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1.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补充指标及分值表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流程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类别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备注基础指标I合法稳定住所L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2*广州市累计居住年限:(1)合法产权住所(20分);(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I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2合法稳定就业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3年龄1.18-0周岁(含40周岁)(30分);2.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e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加分指标I文化程度1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2,专科(含高职)(20分);3,高中(含中职)(1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2技术能力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类别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备注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3创新能力1 .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2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4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C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1 .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2 .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5L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2.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6纳税情况L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一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类别序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备注(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1) 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2) 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3)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7表彰奖项L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5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6 .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I分)。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注:如来穗人员属离异、再婚等情况,需持有能确定随迁子女监护关系的佐证资料(如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附件1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补充指标及分值表类别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备注1南沙区补充加分L在南沙区居住的,每满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含本数,下同)。2 .在南沙区合法稳定就业的,每满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 .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是上一年度本区内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或机构的,个人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加20分、任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的加15分、普通员工的加10分。4 .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区内重点企业或机构的,个人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加20分、任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的加15分、任普通员工的加10分。L在南沙区居住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2 .在南沙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年限认定以在南沙区内购买社会保险的时限为准,来穗人员自行选择一个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缴纳社保的所在单位注册地址应当在南沙区内);3 .区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区财政部门配合区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50名的企业和机构名单;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个人在该企业或机构中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赋分;4 .区投资促进部门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对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是否属于重点企业或机构及个人在单位中任职岗位进行审核并赚分:5 .补充加分指标的各项指标可以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3、4项不重复计分)。附件2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流程积分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或调整广州市积分;登录"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申请南沙区补充加分积分审核: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积分查询和异议核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对应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学位信息公布: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广州市南沙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公布学位信息志愿填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广州市南沙区来硬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系统"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系统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和填报的志愿进行投档录取录取结果公布办理入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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