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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丰路机场路—薛家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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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丰路机场路—薛家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联丰路(机场路一薛家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联丰路(机场路一薛家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联丰路(机场路一薛家路)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东至机场路,西至薛家路。具体门牌地址: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规划红线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非住宅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房屋地段等级四级。四、征收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评专(2017)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六、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执行。七、非住宅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1.补偿(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2.补助(1)货币补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2)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二)非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1 .产权调换房屋及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泗洲家园、丽雅苑商业用房。房屋、土地用途均为商业的房产,以2019年11月为预评估时点,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地面一层,建筑面积略,门面宽4.0米,进深10米,层高4.5米,使用年限为5年,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6450元/平方米(含房屋、土地价格)。2 .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3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5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八、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九、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二)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90日,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十、其他事项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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