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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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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docx

    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3年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1总则11.1 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2行为准则32.1 基本要求32.2 质量行为要求42.3 安全行为要求9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33.1 地基基础工程133.2 钢筋工程213.3 混凝土工程273.4 钢结构工程36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03.6 砌体工程533.7 防水工程563.8 装饰装修工程64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68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723.11 建筑电气工程773.13市政工程824安全生产现场控制894.1 基坑工程894.2 边坡工程924.3 脚手架工程944.4 起重机械1074.5 模板支撑体系1204.6 临时用电1234.7 安全防护1264.8 文明施工1304.9 其他1325质量管理资料1365.1 基本要求1365.2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365.3 建筑施工试验检测资料1415.4 施工记录1465.5 质量验收记录1526安全管理费料156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566.2 基坑工程资料1576.4 脚手架工程资料1596.5 起重机械资料1606.6 模板支撑体系资,1616.7 临时用电资料1616.8 文明施工资料1626.9 安全防护资料1621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1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1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Ill号);(1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5)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16)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等。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3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Q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10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2.2 质量行为要求2.2.1 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5)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活动,并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6)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0)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12)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定基桩检测的数量及桩号。(13)结构实体检验应牵头组织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测。(14)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5)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2.2 勘察、设计单位。(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4)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和设计交底。(5)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6)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2.2.3 施工单位。2.3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不得无故不在岗。(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清退出场时,应经监理见证,退场记录应由施工、监理见证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监理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16)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7)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8)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19)应按要求建立试样检测台账;应及时统计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替换、修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应提供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资料。(20)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2.2.4监理单位。(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并使用。(3)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具备资格的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要求,并到岗履职。(5)编制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7)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9)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10)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11)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12)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3)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14)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5)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2.2.5检测单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5)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不得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7)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8)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9)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IO)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12)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13)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4)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15)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16)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安全行为要求2.3.1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6)深基坑、高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监测方案要求实施现场监测。(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3.2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Q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2.3.3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施工过程若有变更,应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领导带班值班符合要求。(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要求。(9)按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并严格考核。(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符合要求。(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2)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13)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符合要求。(14)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4监理单位。(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2)按规定编制和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3)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4)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5)按规定对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安全监理。发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6)应按规定编制和实施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行。2.2.5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6监测单位。(1)按规定进行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监测方案的实施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变更重点监测对象,监测方案不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时应按“编制、审核、审批''流程执行。(3)监测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告知相关单位。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地基基础工程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3)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4)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6)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7)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8)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2)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下表执行。排列方式基坑或基槽宽度检验深度检验间距中心一排<0.81.2一般LOm1.5m,出现明显异常时,需加密至足够掌握异常边界两排错开0.8-2.01.5梅花型>2.02.1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Im时;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3.1.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2)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3)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部分每500?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第(1)条的规定。(6)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7)基桩检测选桩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定基桩检测的数量及桩号,检测数量及受检桩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等有关要来,并形成书面选桩纪要。选桩会议要举牌拍照,照片由建设单位留存备查。开展静载、高应变检测前,检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共同确认受检桩号,确保受检桩与选桩纪要以及工程实际一致,并在桩边举牌拍照,照片由检测机构留存备查。(8)符合JGJlo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9)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1.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2)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3)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1.1.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2)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压实机具分层厚度(mm)每层压实遍数平集25030068振动压实机25035034柴油打夯20025034人工打夯<20034(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4)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项序项目允许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fi项目1标*mm0-50水准涌量2分层压实系数不小于设计值环刀法、灌水法JI砂法1酶土料设计赫mmm2分层般时值水僦艮及抽样检查3tit最优含水骷2%供干法4表面平整度mm±20用2m#尺5有机质含t5%域滤麟6mm5001000用机量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项序项目允许值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单位数值主控项目1标高mm人工±30水准测量机械±502分层压实系数不小于设计值环刀法、灌水法、濯砂法般项目1回填土料设计要求取样检查或直接鉴别2分层厚度设计值水准测量及抽样检查3含水量最优含水鼓土4%烘干法4表面平整度mmAI±20用2m靠尺机械±305有机质含量5%灼烧减量法6熊迹重登长度mm5001000用钢尺量(5)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o,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IOo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3.2 钢筋工程3.2.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3.2.2 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3.2.3 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3.2.4 、拉钩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做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不于90。,弯折后平直段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3.2.5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1)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2)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3.2.6 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1)预留钢筋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插筋的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为5mm;外露长度允许偏差为(+10,-5)o(2)钢筋偏位(柱W5mm,墙3mm);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不进行处理。(3)钢筋偏位(柱(5,25),墙(3,15)范围内,且不超出保护层厚度时,按国标图集16GIOI-I柱、墙钢筋在楼面截面时钢筋弯曲做法,按照1:6的比例在结构面调整钢筋。(4)钢筋偏位(柱(25,50),墙(15,30)向内偏:如果钢筋位移在25mm到50mm之间向内偏,可直接在楼面上按1:6比例调整钢筋,保证模板支设,同时采取钢筋根部绑扎和点焊钢筋的方法进行加固,加筋需要与打弯的钢筋绑扎搭接在一起。(5)钢筋偏位(柱25mm;墙15mm)向外偏超过保护层:如果钢筋偏位(柱25mm;墙15mm),向外偏超过保护层,结构截面不能局部加大处理时可将偏位钢筋打弯锚固,割除长出部分原钢筋,再另植相同钢筋的方法处理。(6)钢筋偏位(柱50mm,墙30mm)向内偏时:如果钢筋偏位(柱50mm,墙30mm)以上向内偏,保留偏位原钢筋,另在设计位置用植筋方法处理。植筋的锚固及注胶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3.2.7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2)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做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3.2.8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方向位置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管何种代换方式,都要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均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3.2.9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构件交接处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保证主要受力构件和构件中主要受力方向的钢筋位置。框架节点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宜放在柱纵向钢筋内侧;当主次梁底部标高相同时,次梁下部钢筋应放在主梁下部钢筋之上;剪力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宜放在外侧,并宜在墙端弯折锚固。3.2.10 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3.2.11 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l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3)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受拉接头,不宜大于50%;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机械连接时,不应超过50%。注:1、头连接区段是指长度为35d且不小于50Omm的区段,d为相互连接两根钢筋的直径较小值。2、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4)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接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接头的横向净间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超过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50%。b、柱类构件,不宜超过50%。c、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o注:1、头连接区段是指长度为1.3倍搭接长度的区段。搭接长度取相互连接两根钢筋中较小直径计算。2、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纵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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