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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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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起草说明.docx

    关于常山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过程1.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常山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起草过程。2022年3月初,根据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文件的核心内容,参考龙游县和柯城区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4月4日,资规局班子就该办法进行讨论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3月16日及4月7日,县府办组织财政局、资规局、住建局、司法局、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就该办法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件(送审稿)。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常山县现行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主要执行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相关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持续上涨,部分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因此需要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本办法将原来零散的政策文件进行的系统的梳理并整合完善,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收主体及部分征收标准发生变更外,其它程序基本沿用原有政策。三、制定依据1、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2、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3、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4、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8、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v;1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1号;16、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17、关于下达我县地下建筑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常财综(2019)226号;18、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19、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2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21、衢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衢价费(2004)109号;四、主要内容常山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二是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赛的征收标准;三是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四是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和减免程序。具体内容简要汇报如下:第一部分: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1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常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或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用于安排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内和零星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需按规定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第二部分: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本办法收费标准基本延用原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住宅项目收费标准由50元/平方米调整至55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由60元/平方米调整至75元/平方米。其它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及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外开发边界内收费标准保持不变。具体如下: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制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4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中心城区或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包括集镇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安排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内和零星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各类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5 .对于我县公开出让地块、划拨地块及老旧地块改造中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用作人防工程、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等附属配套的建筑,不另行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用作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地下首层建筑按照地上收取标准的20%收取、地下二层建筑按照地上收取标准的1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建筑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地下空间用作住宅功能的则按照地上住宅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部分: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目前全省权力事项库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职能均为住建部门负责(包括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项职能部门),且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道路、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同时衢州市及周边(县、市)的征收主体都为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文件(常委办201944号)文件第三条第9点:“负责城市建成区并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要求,为便于工作衔接,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征收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1.具体征收方式:常山县县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2、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预征;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预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建筑面积清算。第四部分:明确了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和减免程序。符合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等其他相关的减免文件的要求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征收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批。附件:1.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2.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减)征申请表附件1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住宅非住宅地上地下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5575地下首层:15地下二层:7.5地下三层及以下免征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4050地下首层:10地下二层:5地下三层及以下免征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3040地下首层:8地下二层:4地下三层及以下免征注:地下建筑是否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征收标准第4条执行。附件2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减)征申请表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申请单位地址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立项文号立项时间项目规划情况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人防面积非住宅面积项目用地情况土地取得方式土地用途免(减)面积(疔)免(减)金额(元)申请理由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曰征收部门意见征收部门:(盖章)年月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财政部门:(盖章)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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