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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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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docx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安徽省内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省级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研判、风险处置等工作。省局根据监测结果及风险程度,适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和消费警示。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风险监测信息。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适时开展风险监测联动和协调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所在地区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开展产品质量帮扶活动,提升产品质量。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应积极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风险监测。发挥风险监测站作用,负责风险信息采集、风险信息上报、风险信息处置等工作,并结合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开展本辖区内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针对省局移交和本级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组织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风险信息处置,并将结果上报省局。第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积极发挥风险监测站作用,负责风险信息采集、风险信息上报、风险信息处置等工作。承担省、市局移交的风险信息及监测结果信息处置工作。第八条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预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风险监控中心),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负责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采集筛选、风险分析研判,提出风险处置意见建议。第九条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或依据国内、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对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如实提供风险监测所需资料和信息。第二章风险信息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下方面:(一)生产者、销售者报告的;(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三)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五)技术机构发现的;(六)产品伤害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七)有关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产品召回、预警信息;(八)网络及媒体报道的;(九)其他渠道采集的。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风险信息来源、内容等进行核实,及时将采集的风险信息上报省局,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需要采取预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第十四条省局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处理,组织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调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检查、综合执法等手段及时处置风险。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十五条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采集、检验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第十六条风险监测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行政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风险监测建议。第十七条以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优先纳入风险监测计划:(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二)涉及的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四)可能导致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五)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六)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七)其他需要优先纳入的。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采集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预判,认为有必要的,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通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通常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以招标方式确定技术机构。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指定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风险监测活动。(二)技术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产品现状分析与检验检测的必要性;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抽样方式和数量、检测要求,费用预算、时间进度安排、技术机构资质和能力等内容。(三)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完善方案。经确定的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实施。(四)市场监管部门向承检机构下达任务。(五)风险监测样品主要从流通领域购买,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的样品、向社会征集样品等方式获取。向社会征集样品的,应征得样品所有权人同意,并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六)检验检测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进行。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检验结论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内国外公认的科学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以及对产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指标项目进行检测的,检验结论不作判定。(七)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应按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风险监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风险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八)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第四章风险研判第十九条风险监测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由省局或省局指定省风险监控中心,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各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好预警处置工作。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风险研判。内容包括:(一)产品质量风险成因;(二)本省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三)产品风险隐患可能产生的危害;(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五)确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六)提出处置意见建议。第二十一条根据风险研判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风险评估听证会,听取消费者、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鼓励承担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模拟产品实际使用环境,实验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第五章信息处置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分析研判或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信息处置措施。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具体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风险处置措施:(一)向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监测情况;(二)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三)向企业发放风险告知书;必要时,可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向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发送风险通报;(五)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者应配合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根据风险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风险警示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停止生产销售、改进生产工艺等处置措施,同时按要求报告风险处置情况。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风险会商,共同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市、县(区)局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产品质量整治,提升区域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二十八条对于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第二十九条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第三十条对于涉及标准空白、滞后等问题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推动完善标准体系。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涉及外省(市)的,移送其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整改材料及风险处置结果上报省局。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工作开展的依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监管工作主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2014年根据原省质监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处置办法。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以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需求日益增强,原有的风险监测机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监管新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我局在借鉴沪苏浙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二、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5月13日,我局起草了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至16个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均按期反馈。8月30日在长三角暨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上再次向16个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截止9月30日征求意见全部反馈。10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管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论证,对办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公平竞争及制度廉洁性进行论证审查,采纳相关专家意见建议。期间,也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网络监管处、食品抽检处、标准化处、认证监管处以及省质检院、省纤检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各相关单位的合理的意见建议均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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