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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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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docx

    XX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激活公有住房二级市场,加快公有住房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XX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XX市十四届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住建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需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建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上市出售的审批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四)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六)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七)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第五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当年已购公有住房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第七条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县财政局指定账户。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县住建局办理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办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税务局缴纳土地出让金。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按现行发布的基准地价作为标准,具体计算方式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义建筑层数修正系数义缴纳比例l%x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X年期修正系数,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计算。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有调整的,参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从该宗地上的第一套房屋上市出售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年限为70年),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限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第十一条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房屋上市出售当年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补充购买房屋的其余部分产权后,可以上市出售。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县住建局申请补办全产权补交房款手续,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办负责补办全产权补交房款计算、审批及收取工作。第十二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情况核实意见、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凭证、补办全产权补交房款凭证、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凭证以及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提供经纪服务。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第十五条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因互换、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发(2010)71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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