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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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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docx

    高职院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二级学院依法依规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第三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条例提起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二)违纪处分决定。(三)退学、休学的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业人员等7人或9人组成。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在学生发展部)。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申诉。(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三)保管申诉卷宗。(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秘书处设秘书1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八条学生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联系电话。(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第十条秘书处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秘书处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第十一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第十三条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对作出的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第十五条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申诉答辩人是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行政部门、二级学院。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承办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定的期限内。第十七条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第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承办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单位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即丧失其资格,空缺的委员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相关程序增补。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行政部门、二级学院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行政部门、二级学院重新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党政联席会的决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表决结果。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答辩人。(二)申诉请求。(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四)复查决定。(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第二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教职员工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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