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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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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docx

    首都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北京师范学院。1960年后,华北人民大学、工农师范学院、艺术师范学院、北京师范专科学校等部分院系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8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属重点大学。1992年,北京师范学院分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此后,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外国语师范学院、北京第三师范学校、通州师范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先后并入,首都师范大学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成为培养高素质师资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决定共建首都师范大学。2017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22年,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J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首都师范大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J三、将第二条拆分为第二条、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纪委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首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纪委书记担任监察专员,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J十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八)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健全学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妇女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J十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十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落实决策监督检查责任J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学校制订校务委员会章程,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十八、删去第十四条。十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院(系)、单位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J二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等;“(二)审议学校重要学术研究计划、科研评价政策以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依据与办法等;“(三)对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以及校内资深教授、燕京学者等“(四)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履行上述职责。”三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J三十一、删去第三十二条。三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组成J三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的全员聘任制,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与资格认证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方式,并由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三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与作用。“学校对重点岗位给予较高的职务工资,对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奖励J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与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和社会服务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科研为主型岗位和社会服务型岗位,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为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层级。工勤人员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不同层级J三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二)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与依法保障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与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决策;“(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七)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行使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J三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三)恪守师德师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四)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J三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三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分配与实施奖惩的依据J四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讨论建议、讨论通过和评议监督等基本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J四十一、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兼职教师、客座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以及聘任的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J四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三)按国家、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资助;“(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与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J四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生行为规范;“(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与生活设施;“(六)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J四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交换学生、进修生、留学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习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J四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J四十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J四十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代表学校接受和管理各类社会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教育基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J四十九、删去第六十一条。五十、删去第六十三条。五十一、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终身教育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J五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边疆民族地区提供各种教育、科技及智力服务J五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友包括曾在首都师范大学及前身学习、工作的学生、教职工、专家学者等,也包括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积极联系服务校友,组织开展校友活动,关心支持校友成长,推动加强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合作,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发展。”五十五、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师生交流及联合培养。利用国外优秀教育资源,开拓新的合作办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师生国际化视野J五十六、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开展外国专家与外籍教师聘用工作,为加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服务J五十七、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吸引各国留学生来校学习,提升留学生培养水平。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校园氛围J五十八、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创办海外孔子学院(课堂),推动中外校际合作,增进文化交流J五十九、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各院(系)、研究所、重点学科与优势学科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积极争取承办国际学术组织的学术年会或与其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J六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校标由CNlJ大写英文字母、敞开的书籍、橄榄枝和学校英文字体组成,采用错动性建构造型,代表着首都师范大学是一所富有创新精神、积极进取与开放办学的大学。”六十一、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网址为J六十二、将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为准。”六十三、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和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起草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六十四、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J六十五、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J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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