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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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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docx

    给予100O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严重1】(1)违法情形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IoO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2】(1)违法情形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经两次及以上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拒绝卫生监督的。(2)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有关职责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轻微】(1)违法情形第一次发现违反以下任何规定的:(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处罚标准警告。【一般11(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一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般2】(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两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一般3】(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三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一般4(1)违法情形发现违反上述其中四项规定,经警告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6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严重11(1)违法情形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2)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2】(1)违法情形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经两次及以上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拒绝卫生监督的。(2)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2)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四、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第十七条“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O元罚款。”(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严重】(1)违法情形不按规定采取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或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规定标准,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2)处罚标准处以100O元罚款。五、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六、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二)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七、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爱国卫生活动中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八、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四)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2)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九、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的。”(一)裁量标准【轻微】(1)违法情形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般】(1)违法情形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的。(2)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1)违法情形有证据证明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导致严重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十、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二)裁量标准【轻微】(1)违法情形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般】(1)违法情形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现的。(2)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1)违法情形有证据证明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导致严重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十一、未按照规定维护急救专用运输工具、设备导致无法正常运转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维护急救专用运输工具、设备导致无法正常运转的。”(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维护急救专用运输工具、设备导致无法正常运转,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十二、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或者报告社会急救信息、资料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或者报告社会急救信息、资料的。”(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或者报告社会急救信息、资料,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十三、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十四、重大、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重大、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十五、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十六、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的。”(二)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十七、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十八、推诿或者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推诿或者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一)裁量标准【一般】(1)违法情形推诿或者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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