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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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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分级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救灾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门XX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XX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安排省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中央、省级救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XX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报送所辖行政区域的救灾资金申报材料,提供申报材料中有关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并按规定下达救灾资金。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核受灾地区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材料,评估核定灾情和救灾需求,提出救灾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监督检查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核、汇总所辖行政区域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并XX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核查评估所辖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需求,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提出所辖行政区域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监督检查所辖行政区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和下达第七条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和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前款中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和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申请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财政部、应急部有关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部、财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第八条发生由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或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受灾地区州(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可以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第九条受灾群众救助资金按以下项目和内容申请:(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补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二)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救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三)旱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补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中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补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用于帮助因灾农村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农村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农房户数和间数、补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受灾人口、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农作物绝收面积、倒塌损坏房屋数量、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补助资金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可根据灾情先行预拨救灾资金,后期清算。第十一条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限:(一)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州(市)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灾县(市、区)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落实到使用单位或者受灾群众手中。(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资金。州(市)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县(市、区)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三)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州(市)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县(市、区)收到上级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四)各州(市)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抄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第十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发放,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救助资金数额,公开发放原则和对象,公开接受救助人员名单和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公布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发放要建立专账,完善资金申请、审批、领取等手续。救灾资金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受灾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发放物资数量等情况,并做到账册清楚,账表相符。第十四条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落实资金保障责任,与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第十六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十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依职责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救灾工作,督促州(市)、县(市、区)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指导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州(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报告下拨资金的数量、时间、救助的方式、人数、时限、标准以及公示和监管情况。第二十条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督机制,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灾资金,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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