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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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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docx

    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XX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审批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管理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政府投资事权,就由该级政府决策并由该级政府审批部门负责审批。自治区政府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的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与下达投资计划合并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XX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二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一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设计方案、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投标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有关情况。需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应当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核准招投标方案,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编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报批材料应当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图纸及相关附件材料。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与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赋予审批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报批初步设计时,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技术方案调整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影响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非客观原因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变化对项目实施将带来明显影响的,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第十九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门章节,对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取PPP模式进行分析论证。拟采取PPP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出资政府本级的审批部门审批。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进行PPP项目采购。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编制部门)对各自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年度计划应与财政预算进行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计划编制部门下达,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XX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XX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第三十四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并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第三十五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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