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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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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docx

    短租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短租住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短租住房,是指旅馆业和民宿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短租住房服务和管理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短期出租,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要求;(二)对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四)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五)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六)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短租住房:(一)无房屋权利证明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二)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或存在治安、火灾隐患的;(三)属于违法建筑的或者地下空间;(四)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五)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六)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七)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八)出租房屋居住面积不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合出租房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人口登记等工作;(二)房屋出租人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核对并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证件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有效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实际入住信息;(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四)接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五)发现住宿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六)房屋出租人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住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七)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住宿安全;(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O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第九条住宿人治安责任:(一)住宿人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信息系统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四)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短租住房。第十条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全区统一的短租住房治安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短租住房申报登记、入住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房屋出租人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并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第十二条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的短租住房房屋出租人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一)短租住房信息,包括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床位数、面积等;(二)房屋出租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有效等;(三)短租住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住宿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有效、预订入住时间等;(四)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有效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开展短租住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短租住房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二)对短租住房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三)及时查处利用短租住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非法使用以及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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