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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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docx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科技XX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专家组是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管理的,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第二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一)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参与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评审;(三)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五)参与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定级、整改验收;(六)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七)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八)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信访举报案件核查;(九)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我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展战略研究、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十)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条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地下、露天、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抢险救灾和事故应急与救援、其他行业(基础研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10个专业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六)其他管理事宜。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第六条专家聘任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热心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参与解决整治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六)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七)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第七条专家聘任程序:(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XX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二)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专家人选。(三)审核。省安监局综合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四)公示。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时间为7个自然日。(五)聘任。公示合格的专家由省安监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第八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监局予以解聘,并在网上公告。被提前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应主动交回省安监局,并不得再以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参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一)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或年龄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四)未经省安监局的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法规、技术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第九条专家工作守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在执行指派任务时,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查评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四)参加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五)不得以省安监局专家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六)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省安监局指派,专家有义务赶赴现场,指导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第十条对专家在履行专家职能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安监局有关部门举报。省安监局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省安监局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活动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补助经费开支。专家受指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被服务单位按国家标准报销。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准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安监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省安监局及其委托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省安监局有关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5人,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得自行指定专家。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组以外技术专家参加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局领导同意。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