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省级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6636030       资源大小:20.38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省级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政府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转型,逐步组建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七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大型核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码头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救援队。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城市社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按照国家有关城市、乡镇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执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可参照国家有关乡镇消防队建设和本省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定期通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志愿消防救援队建立或者撤销以及志愿消防救援队队长的任免,应当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在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指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五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二)落实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志愿消防救援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做好消防工作;(二)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三)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四)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一体化管理、训练、执勤、作战体系。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应当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救援和预防火灾的能力。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XX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招聘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实施。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由组建单位自行或者联合招募。第二十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消防救援事业,有奉献精神;(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四)身体达到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五)政治审核合格;(六)经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具有车船驾驶、装备维修、通信与计算机、化学分析、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具备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条件的,可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第二十一条推动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方式。本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参加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事业编制人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接转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照规定做好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监督工作。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城市旧城改造应当根据需要将小型消防站统一纳入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用地,应当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队站建设、器材装备购置等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方式进行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同等职级档次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XX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组建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福利待遇标准给予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发放X贴补助和奖金,队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救援职业高危险性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员高危补贴制度。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等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X(补)贴。对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可以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志愿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参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标准,为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第三十一条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等享受交通出行、就医、子女入学、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社会优待政策。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志愿消防救援队的业务指导,对志愿消防救援队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业务培训。志愿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与消防救援工作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入指定的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车辆的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有关规定,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免缴车辆通行费、停泊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商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XX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执勤制度不落实,消防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二)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三)在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的;(四)未按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2

    注意事项

    本文(省级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