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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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docx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厅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执行。第三条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办事窗口,下列事项入驻办事大厅:(一)行政许可事项;(二)下列公共服务事项:1.应中央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申请,可以为其核发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1)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3)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任何处室、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办事窗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受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办事窗口受厅办公室领导,接受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办事窗口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办事窗口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考核合格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申请。危险化学品处、安全生产基础处按照职责分工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审定的申请。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在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的预案管理系统受理应急预案备案的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受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的申请。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办理应急管理信用名单公告事项。政策法规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公告事项。第五条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应当下载相关信息,核实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发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下载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者已超出规划控制数量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请,统一安排时间受理,其余时间不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到办事窗口或者厅机关递交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书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递交应由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的书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在线审批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厅机关递交已经入驻办事大厅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任何处室、单位和人员都不得受理,应当告知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的本厅办事窗口办理。第七条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应当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办理。办事窗口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登记簿,登记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第八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明确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确定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否决项。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登记簿,登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第九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审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确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听证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建议,由本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厅领导作出决定。对不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制作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报本处室复核人员复核。第十条对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需要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告知技术审查所需时间;标注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停止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时限计时。专家技术审查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请,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安排专家评审会时间,集中统一评审。申请人需要整改问题的,停止计时的理由标注为当事人整改问题。第十一条对法定需要听证、审查认为需要听证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请求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事项和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标注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停止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时限计时。第十二条申请材料通过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申请人完成了整改工作,或者听证结束,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制作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报本处室复核人员复核;标注该申请恢复审查并计时。第十三条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材料的种类、样式符合规定的情况;(二)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重点是否决项符合情况;(三)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四)审查建议。审查人员的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复核人员应当严格依照确定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人员应当对否决项和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复核人员的复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处室负责人应当组织召开处务会,对申请进行研究审查,形成审查决定或者研究意见,审查决定或者研究意见应当如实填入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处务会应当重点研究否决项和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整改情况。研究情况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处务会研究审查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十六条除分管厅领导批准的专家技术审查、现场审查、听证外,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的办理过程中,不得与申请人、为申请人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接触;其他情形需要与申请人、为申请人服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接触的,应当报厅机关纪委批准。未经受理,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提供技术审查服务的机构不得接触任何申请材料;需要提前接触申请材料的,应当报厅机关纪委批准。第十七条下列事项授权办事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查决定,但不予变更、不予注册或者不通过初审的除外:(一)不涉及被许可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扩大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前款事项一经受理,应当立即办理;前款事项通过审查的,应当当天办结。第十八条授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人对应急预案备案作出审查决定,但不通过审查的除外;通过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制作并送达预案备案登记表。授权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作出审查决定,但不通过审查的除外;通过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将申请材料提交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通知申请人。依照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作出的审查决定情况,应当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在厅例会上通报。第十九条处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的下列事项,在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查审阅前,应当在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标注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停止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时限计时:(一)临近重要基础设施、水源地、居民区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审定和公告。第二十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厅领导汇报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审查情况,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查审阅。第二十一条分管厅领导要求作进一步审查的申请,审查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XX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的通知,告知XX的时限和理由;标注XX办理情况。XX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进一步审查,提出复查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再次审查审阅。第二十二条分管厅领导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阅,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审阅意见,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上签署决定或者提交厅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将材料退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应当对审查意见、复核意见、研究情况进行重点审查。下列事项授权分管厅领导作出审查决定,但不通过审查的除外:(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分管厅领导作出的审查决定,应当及时向厅长报告。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当在厅例会上通报审查决定情况。分管厅领导审查决定或者审阅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下列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长决定安排上办公会审查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不含已授权办事窗口首席代表已审查决定的申请);(三)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申请;(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审定和公告申请;(六)应急管理信用名单公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公告;(六)授权分管负责人、业务机构、办事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查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申请。第二十四条厅办公会按照下列程序审查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申请:(一)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负责人报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材料的符合和不符合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处务会研究情况。对申请进行了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听证的,还应当报告技术审查、现场审查或者听证情况;(二)与会人员提出质询;(三)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答疑;(四)会议主持人总结提出结论意见。厅办公会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第二十五条应当由厅办公会审查决定事项的申请,情况特殊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业务处室商厅办公室报厅长直接审查作出决定,但审查不通过的除外:(一)作出决定的时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业务处室审查、复核、研究和分管厅领导审阅程序,申请列入厅办公会议题;(二)作出决定的时限已到但因故不能召开厅办公会。厅长依前款规定审查作出决定的,业务处室应当在厅办公会上通报。第二十六条对于办事窗口受理的事项,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在厅办公会结束或者厅长依第二十五条、分管厅领导依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当日,将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内容告知办事窗口。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或者公共服务决定的时间;标注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申请办理结果,终止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时限计时。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按照规定要求制作不予许可、注册、通过审查等的决定书或者有关许可证件、证书、批准文件,交办事窗口。第二十七条依照第四条规定受理有关公共服务申请的业务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照厅办公会决定制作公告并按照规定发布,或者制作不予公告、备案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不通过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下列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应当电子化,电子件与实体件、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效力:(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五)考核合格证;(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八)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九条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档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档案,可以是纸质形式,可以是电子形式。电子档案应当是不可修改格式。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档案,不延续期限的,保存30年;延续期限的,初次申请材料、变更的材料保存30年,其余的材料保存期10年;未通过审查的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档案保存3年。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若干项材料:(一)申请材料;(二)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三)专家技术审查报告;(四)专家现场审查方案、审查记录、审查报告;(五)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六)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七)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八)申请人整改情况报告;(九)处务会研究审查的会议记录、研究意见;(+)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十一)厅办公会纪要;(十二)有关决定文书或者有关许可证件、证书、批准文件(复制件);(十三)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的材料;(十四)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材料;(十五)其他应当归入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档案的材料。第三十条办事窗口、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承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流程,明确岗位和责任,规范审查行为和审查意见、复核意见、研究意见的内容。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当绘制办事流程图,分别在办事窗口、厅网站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受理登记簿、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登记簿、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查审批表、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关决定文书的样式,由政策法规处商办事窗口、承办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的业务处室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负责绩效考核的处室应当定期检查记录业务处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情况,每半年向厅办公会通报一次各业务处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办理情况。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不再实施的,终止实施。法律法规设定其他行政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职能调整涉及的许可或者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本厅办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