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docx

    • 资源ID:6632517       资源大小:16.46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docx

    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调查取证,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并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四条市、州、县、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负责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强制医疗案件。第五条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案嫌疑人辩认能力丧失或有严重障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状态,有精神病症状,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依法提请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第六条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明涉案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证据,以及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据。办案部门应当收集被侵害人和有关人员证言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第七条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从其是否具有监护条件、精神病史、实施暴力行为前的发病程度以及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八条涉案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办案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一)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情况。主要包括:没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经济困难,不能对其进行必要的治疗;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没有能力管控精神病人。(二)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未进行有效监护的情况。主要包括: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虽然具有监护能力或者经济条件,但在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前期,未能及时发现其出现情绪激动、行为举止异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等发病症状,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对其进行就医、治疗、管控,或者未按医生要求服药,未进行有效监护,造成危害后果。(三)涉案精神病人以往发病的情况。主要包括:在其以往发病时,具有狂躁、行为失控,损毁财物、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四)其他可以证明涉案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况。第九条办案部门应当将证明涉案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相关证据附卷,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其它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在十五日内完成补证工作。第十一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报告书,连同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案卷材料一并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经审核认为应当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办案部门开具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通知书。第十二条办案部门应当在对涉案精神病人作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凭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通知书、呈请报告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将涉案精神病人送交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场所或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办案部门将涉案精神病人送公安机关临时保护性约束场所或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时,应当送达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通知书。第十三条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涉案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为限度。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临时保护性约束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涉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涉案精神病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书当日,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书办理解除手续。第十五条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共同办理手续,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将其接回;无监护人、近亲属的,无法通知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手续将其接回;涉案精神病人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民政等部门予以救助。第十六条被依法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在本辖区居住的,办案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卫健委门,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社区监护管理工作。被依法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解除强制医疗的人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办案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其送回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第十七条涉案精神病人患有突发疾病、重大疾病等严重躯体疾病危及生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往专门医院予以救治。必要时,对已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涉案精神病人,办案部门可以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解除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十八条办案部门认为涉案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自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从案件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和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不当的,可以自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决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凭强制医疗决定书、执行强制医疗通知书和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将涉案精神病人送交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第二十一条办案部门将涉案精神病人送交执行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共同到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涉案精神病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无法通知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涉案精神病人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XX民政等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第二十二条办案部门及民警应当如实记录将涉案精神病人送交执行强制医疗情况。第二十三条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涉案精神病人,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撤销案件。第二十四条精神病人系涉嫌与他人共同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应当依法对其终止侦查。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应当对涉案精神病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部门应当继续侦查。第二十六条办案部门、办案民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