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 1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2.2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3监测与预警3. 1监测3.1 预警信息分级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行动3.4 预警调整与终止4应急响应4. 1信息报告4. 2分级响应4.1 指挥协调4.2 处置措施4.3 信息发布4.4 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 1补偿与抚恤5.2恢复与重建5. 3评估6支持与保障6. 1应急队伍6.2应急物资6. 3应急通信与信息6.1 技术支撑6.2 资金保障7预案管理7. 1预案演练7.2预案评估与修订8附则8. 1宣传与培训9. 2责任与奖惩10. 实施与监管11. 预案解释部门12. 5预案实施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1.3 事件分类分级1.4 .1定义及分类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吉林省辖区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码头)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1)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码头)火灾、爆炸事故等;(2)重要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1.3.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1.3.2.1特别重大(1)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4)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1.1. 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1.3. 2.2重大(1)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主要港口(码头)、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松花江吉林市区段、鸭绿江集安市区段、圈河至防川'土'字牌段”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4)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州)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6)需要启动省交通运输厅专项预案的,调用多个市(州)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1.4. 2.3较大(1)地区性重要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2)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3)重要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较严重堵塞,“松花江吉林市区段、鸭绿江集安市区段、圈河至防川'±'字牌段"等恢复运行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4)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5)需要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市、区)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1.3 .2.4一般(1)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的;(2)港口(码头)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3)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松花江吉林市区段、鸭绿江集安市区段、圈河至防川'±'字牌段"等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4)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5)需要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二级)及以上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水路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较大(三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已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1.5 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行业指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条块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坚持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1.6 预案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市(州)、县(市、区)两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市(州)、县(市、区)两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市(州)、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各港航企业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体系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市(州)和县(区、市)三级组成。2.1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组织机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吉林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2.1.1 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省交通运输厅在启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是省交通运输厅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应急响应结束时,同步取消。厅应急指挥部由厅长任总指挥,相关分管厅级领导任副总指挥,或由厅长指定的厅级领导任总指挥,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厅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宣传中心、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经总指挥同意后,可临时调整相关成员。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统一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当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指令,参与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3)根据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4)负责协调跨地区应急装备、物资和应急队伍的调度;(5)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6)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2.1.2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水运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应急办)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状态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跟踪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3)负责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工作组及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4)负责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材料;(5)拟定厅应急指挥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的通知等文稿;(6)根据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7)完成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1.3综合协调组组长: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人成员: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水运处、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职责:(1)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信息;(2)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与各省级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3)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1.4应急处置组组长:厅水运处负责人成员:厅水运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相关人员职责:(1)负责指导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2)指导现场临时交通管制,防范次生灾害事件;(3)组织协调跨市(州)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4)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5通信保障组组长: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负责人成员: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职责:(1)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1.6新闻宣传组组长:厅研究室负责人成员:厅研究室、省交通宣传中心、事发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职责:(1)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2)承办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 1.7现场工作组厅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事发地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派员参加。按照厅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或协助属地政府及上级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2.厅应综合协调组专2应急处置组急指挥X通信保n组恪交通乡专 家 姐新闻宣传组调有关专象组成专家组成为家F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签技术支挂I应急响应时水吓: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组织机构.港运企业,应急救援队伍2.2市(州)级、县(市、区)级应急组织机构市(州)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州)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职责。3监测与预警3.1监测监测和预警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1)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2)交通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4)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5)其他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上述信息的主要来源为:(1)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文旅等);(2)水路交通相关部门和单位(交通运输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港航企业等);(3)其他有关机构和公众(新闻媒体、互联网、群众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对台风、冬季大风、雾、暴雨、暴雪、低温冰冻雨雪、冰凌、上游电站加大放流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3.2 预警信息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3.3 预警信息发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一级、二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三级和四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公室)收到可能引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分管厅级领导决定转发预警信息或发布水路交通预警信息,提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有扩大趋势,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分管厅级领导。3.4 预警行动接到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黄色、蓝色预警后,厅水运处应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立即作出响应,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加强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预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组织应对措施,完善值班值守的组织,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厅水运处应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协调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厅直单位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工具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路段、航道及场所。(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5 预警调整与终止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在接到公共信息相关部门或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终止信息,或者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涉及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预警启动标准的,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分管厅级领导提出预警终止或降级建议,由分管厅级领导决定预警终止或降级。4应急响应1. 1信息报告4. 1.1报告形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接报即报、边报边核、及时续报”的工作要求,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信息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需要持续跟踪处置的突发事件,要及时续报最新进展及衍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第一时间进行终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续报突发事件信息。具体要求如下: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厅水运处在接到上报信息后,及时向分管厅级领导汇报,经分管厅级领导同意后,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力、)按照“先报后核、及时续报”的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报部应急办和相关业务司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州)行政区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时,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可越级上报。5. 1.2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1)事件类型、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码头)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气温、雨雪、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6. 1.3涉外信息报告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协调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7. 2分级响应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见附件Io8. 2,1省级应急响应程序9. 2.1.1启动条件当接到交通运输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信息后,省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应急响应自动启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应对能力,经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或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10. 2.1.2启动程序(1)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按照上级单位部署,或根据属地政府部门的请求或接报、接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进行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向厅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处置难易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2)拟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经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报分管厅级领导批准后,由厅长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3)拟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经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核准后,由分管厅级领导宣布启动,同步成立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将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抄送应急协作部门,并及时向突发事件相关地区的政府部门通报情况。4.2.1.3响应行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各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情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厅应急指挥部。厅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报告,当超出厅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请求支持。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厅应急指挥部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市(州)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进行紧急支援。4.2,2市(州)、县(市、区)级应急响应程序市(州)级、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辖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的级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4.3指挥协调4.3.1组织指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4.3.2现场协调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接受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上级指挥机构在现场时,厅应急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4. 3.3现场协同联动厅应急指挥部应与事发地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做好协调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当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应纳入厅应急指挥部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5. 4处置措施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航道执法机构、航道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港口(码头)、航道、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 4.1港口(码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1)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码头)航道畅通。(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港口(码头)主管部门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4)根据港口(码头)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码头)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7. 4.2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航道管理部门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执法机构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执法机构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4)因港口(码头)、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航道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协调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8. 4.3紧急运输保障措施(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码头)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2)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港口(码头)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码头)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优先安排引航、进出港、靠离泊、装卸、过闸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9. 5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要求统一发布,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4.6响应终止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时,厅应急指挥部应暂停救援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风险化解后继续组织救援。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后),由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向总指挥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5后期处置5.1 补偿与抚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2 恢复与重建(1)港口(码头)、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职责分工具体执行。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重建经费应纳入国家和地方救灾专项财政预算。(2)省交通运输厅应将一级、二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及省人民政府。(3)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将三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5.3 评估厅水运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6支持与保障6.1 应急队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构建专业化、区域化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一支职责明确、保障有力、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6.2 应急物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风险源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的实际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与应急能力相适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6. 3应急通信与信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6.4 技术支撑省交通运输厅应依托科研机构,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应急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应急咨询专家、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数据库。6.5 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主要包括: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装备购置、应急补偿等费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每年要安排应急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7预案管理7.1 预案演练各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负责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指导。7.2 预案评估与修订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8附则8.1 宣传与培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交通运输工具、场站设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媒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8.2 责任与奖惩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实施与监管本预案涉及的相关厅直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企业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厅水运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应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8.4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附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附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