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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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x
附件:齐齐哈尔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1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3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2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4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3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处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办。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学校管理事务。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从业限制(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学校管理事务)。4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对教育教学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有关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学校实舱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艺、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学生年龄特征,在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速筑物、湖泊水塘、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以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及水源地的监控和保护。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确需使用炉火采暖的,应当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巡查。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4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对学校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罚款。5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绐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6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情节校轻,危害后果较小。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7擅自设立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4-7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8-10万元罚款。8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拒不停止招生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9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罚款。逃出资的处罚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罚款。10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资格。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1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的处罚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办班或者授课所得,并取消其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2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贲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3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处罚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一)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二)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的;(三)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四)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4学校和教师向未成年学生滥收费用、实物,摊销学习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学校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的处罚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向未成年学生溢收费用、实物,摊销学习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5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费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辆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6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7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贲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18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19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的处罚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贲任:(一)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20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不具裁量空间,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