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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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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自然资(2023)684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0月11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幼儿、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I-.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改造)、扩建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教育设施是指配套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包括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住宅项目的投资开发单位。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县(区)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格审查把关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供地、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各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入学适龄人口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批准。第八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提出规划条件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所有拟出让的住宅项目用地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在编制规划条件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对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拍挂住宅项目用地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应同步整体划拨给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规划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成本。第九条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其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配建并移交教育设施。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等均未要求配建教育设施,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宅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如有增配教育设施的意愿,就增配事宜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其土地权属范围内增配的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原项目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一条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县(区)的教育设施建设移交工作指引。第十二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将配套教育设施设计纳入审查范围,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收到上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时,应当同步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合同。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教育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项目首次申请办理预售时,查验项目配套教育设施是否按照施工计划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建设。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配套教育设施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属地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自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教育设施,在配套教育设施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协助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配套教育设施监督检查,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落实到位。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条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应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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