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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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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七药发(2023)12号各市场经营主体:“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试行)经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同意,现予发布。附件:“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2023年10月12日附件“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是“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人,为规范“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的申请者应符合“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取得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方可进行店面布置和对外宣传。第三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实行无偿授权使用。第二章授权申请第四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书或者所销售的产品生产者持有“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书;(二)持有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文山三七原料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GB/T19086)质量标准;(四)文山三七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具有良好的品牌意识、市场信誉、诚实守信,无严重质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六)线上店应配置能满足店铺运营要求的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早O第五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的申请者应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递交“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书复印件,“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线上店铺还应提供公司人员构成情况说明、运营店铺和产品成功案例。第六条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到实地核实并上会讨论,在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第七条对同意授权使用“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的申请者,应与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签订“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使用合同,由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制作颁发牌匾;线上店则签订“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书。第八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使用合同期为两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继续使用申请,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到实地核实并上会讨论,在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继续授权使用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第九条授权使用合同期届满未获得继续授权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事宜。第三章授权管理第十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使用者,在授权使用合同期内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其店铺上展示“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标识;(二)使用“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名义对外进行宣传。第十一条“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使用者,在授权使用合同期内履行如下义务:(一)自觉维护“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所销售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二)自觉接受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监管,线上店需同时接受文山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监管,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查;(三)不得擅自改变“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标识的样式。第十二条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行使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二)监督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标识;(三)负责对“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的文山三七原料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测,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四)负责审核“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并与同意授权使用的申请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五)向同意授权使用的申请者颁发“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牌匾标识或签订“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书;(六)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对“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使用者的投诉和举报。第四章授权保护第十三条对未经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擅自在店铺内悬挂“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牌匾标识或近似标识的,或者擅自在电商平台开设“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有权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终止“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使用合同,终止“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并予以公告。(一)三七原料及初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GB/T19086)质量标准的;(二)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三)拒绝接受监管部门产品质量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测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的;(五)没有稳定合格的“文山三七产品,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品质的;(六)不履行在授权使用合同期内义务的;(七)不正当竞争的;(八)不守法经营,影响“文山三七品牌声誉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倒卖、出租或出借“文山三七品牌形象店授权。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文山州三七和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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