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1)实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机构按照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可增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的可选检测项目或可选检测参数。(二)申请建筑节能专项类资质时应申请燃烧性能检测参数。(三)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时,不考核检测机构经历。(四)质量检测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应以本机构名义缴纳。工作经历年限,自首次在检测机构缴纳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五)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六)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类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类资质,其中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人员可计入2个不同专项类资质。申请钢结构检测专项类资质时,应具备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七)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市(地)、县(市、区),登记地址在本市(地)、县(市、区)的申请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其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中人员数量标准,但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上述检测机构仅可在登记地址所在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新办、增项、延续资质的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系统)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2);(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及有特殊要求的人员资格证书;(三)申请资质所对应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四)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五)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六)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应按照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要求分别提供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系统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申请,提交检测参数增项申请表(附件3)o第九条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受理新办、增项(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申请后,应组建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专家评审期限内。检测机构申请新办、增项资质时,已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行政许可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不需专家现场评审。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材料审查、专家现场评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确认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第十一条检测机构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类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类资质,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二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或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打印。第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90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交市(地)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证明。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不需专家现场评审,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资质有效期延续5年。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确认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检测机构资质延续未通过的,其未履行完毕的检测合同经委托方同意可继续履行,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检测参数除外。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务服务系统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件4),资质许可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务服务系统,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在1个月内通过省政务服务系统将资质证书予以注销。原检测档案资料应妥善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检测机构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个市(地)行政区内,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每个检测场所应设置检测项目所需的固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报告批准人,满足检测程序的全过程控制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核定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单独进行工商注册和资质申请。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二十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不得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检测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技术人员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培训,以确保人员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持续符合岗位要求,培训记录资料应存入人员档案。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二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工程试验及检测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定书面检测合同,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应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价格签订书面检测合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取样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见证取样检测活动应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真实、可追溯。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由具备相应检测知识和能力的初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项目或单位,并书面通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第二十五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填写信息应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委托单应当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应在检测场所设置收样区,不得在施工现场等收样区以外收样。检测机构应利用视频影像确认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后,方可办理试样接收手续。检测机构应在视频影像范围内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出现以下情况不得接收:(一)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未共同送检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的;(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的。第二十七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涂改和篡改。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由原始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始记录人签名。第二十八条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日期、主要检测设备、部位、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检测报告应具有防伪标识码和二维码查询功能,避免伪造检测报告行为。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文本版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当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有注册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有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批准人。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视频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应向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上传收样信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测机构应在样品接收、混凝土抗压强度、钢筋和钢筋接头拉伸性能、水泥胶砂强度、混凝土抗渗试验、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包括单体燃烧、燃烧热值、不燃性、可燃性、氧指数)、防水卷材的可溶物含量、门窗(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检测项目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可在全部检测项目检测场所配置视频监控设备。试样留置及处置过程应当保存视频影像资料。相关视频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个月,且应满足质量行为追溯要求。检测机构应对桩基静载试验、回弹-取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实体检测项目采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试验过程、检测数据、见证人员和检测人员现场执业影像,视频影像资料与相应检测报告共同存档。视频影像资料应保证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不得篡改影像资料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合格报告报送受理和处理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第三十二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唯一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拥有独立空间的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应当具备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等措施,并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要求。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在检测活动开展前30个工作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在省政务服务系统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备案,提交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黑备案申请表(附件5)要求的材料。纳入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满足开展业务要求进行检验,对相关检测活动重点监管。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专项检测,以及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检测中有检测时限要求的检测参数的业务,应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固定检测场所并需通过评审。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检测参数转让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未取得相关专项类资质的可选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的检测参数不得分包。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一)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二)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三)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四)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的检测报告;(五)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六)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或伪造批准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七)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三十九条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四)出具虚假判定结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未按验收规范对检验批进行结论判定;(五)冒用他人签字。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样,有关标准对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试样留置及处置过程应当遵从第二十九条要求保存视频影像资料。第四十一条收到检测报告时,有关各方主体应核查纸质检测报告是否有防伪标识码和二维码,并通过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移动端扫描检测报告上二维码核查纸质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与系统上检测报告内容一致,对检测报告没有防伪标识码和二维码或者纸质检测报告内容与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检测报告不一致的,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监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使用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应当将检测业务合同通过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并接受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具备在工程所在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保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专项类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送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满足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检的要求。并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能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检测活动重点监管。第四十四条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证据可能丢失、消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具该检测项目参数的检测报告。第四十六条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一)工程实体质量;(二)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四)其他需要抽测的。第四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一)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二)检测信息未上传到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或未接受监督管理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三)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行为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四)能力验证或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所出具的相关项目参数检测报告;(五)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六)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七)检测报告无防伪标识码和二维码或者纸质检测报告内容与省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不一致的检测报告。第四十八条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四十九条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加强检测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将检测活动各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不良行为予以公开,建立违法违规失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于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违规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五十一条市(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等应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的内部实验室负责对本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其产品(或半成品)的出厂检验出具试验报告,应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2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3 .检测参数增项申请表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5 .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黑备案申请表建德XH届量桧测机构资展标卷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表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表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2.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二、标准(四)综合资质1 .资历及信誉(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2)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3)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 .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3)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3 .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4 .管理水平5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6 2)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五)专项资质1 .资历及信誉(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3)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4)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2 .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2)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3 .检测设备及场所(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4 .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2)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三、业务范围(六)综合资质承担全部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七)专项资质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四、附则(八)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九)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十)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主要人员配备表序号专项资质类别主要人员注册人员技术人员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无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量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3钢结构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量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4地基基础不少于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5建筑节能无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6建筑幕无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7市政工程材料无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8道路工程无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9桥梁及地下工程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土木工程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序号检测专项编号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可选检测参数建筑材料及构配件1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保水率、氧化镁含量、碱含量、三氧化硫含量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延伸率、反向弯曲、重量偏差、残余变形弯曲性能3骨料、集料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人工砂)、压碎指标(人工砂)、氯离子含量表观密度、吸水率、坚固性、减活性、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贝壳含量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坚固性、碱活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轻集料:/筒压强度、堆积密度、吸水率、粒型系数、筛分析4砖、砌块、瓦墙板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干密度、吸水率、抗渗性能、抗弯曲性能(或承载力)、耐急冷急热性、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荷载、吊挂力、抗冻性能序号检测专项编号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可选检测参数5混凝土及拌合用水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坍落度、氯离子含量、拌合用水(氯离子含量)限制膨胀率、抗冻性能、表观密度、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折强度、劈裂抗拉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抑制碱-骨料反应有效性、碱含量、配合比设计、拌合用水(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6混凝土外加剂减水率、PH值、密度(或细度)、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含气量、固体含量(或含水率)、限制膨胀率、泌水率比、氯离子含量相对耐久性指标、含气量I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含气量)、硫酸钠含量、收缩率比、碱含量7混凝土掺合料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氯离子含量含水率、三氧化硫含量、放射性8砂浆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拉伸粘结强度(抹灰、砌筑)分层度、配合比设计、凝结时间、抗渗性能9土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压实系数/10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拉力、延伸率(或最大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透水性、耐热度、断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接缝剥离强度、搭接缝不透水性防水涂料:固体含量、拉伸强度、耐热性、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断裂伸长率涂膜抗渗性、浸水168h后拉伸强度、浸水168h后断裂伸长率、耐水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序号检测专项编号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可选检测参数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防水材料:/耐热性、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浸水后定伸粘结性、流动性、单位面积质量、膨润土膨胀指数、渗透系数、滤失量、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硬度、7d膨胀率、最终膨胀率、耐水性、体积膨胀倍率、压缩永久变形、低温弯折、剥离强度、浸水168h后的剥离强度保持率、拉力、延伸率、固体含量、7d粘结强度、7d抗渗性、拉伸模量、定伸粘结性、断裂伸长率、剪切性能、剥离性能1瓷砖及石材吸水率、弯曲强度抗冻性(耐冻融性)、放射性2塑料及金属管材*塑料管材:/静液压强度、落锤冲击试验、外观质量、截面尺寸、纵向回缩率、交联度、熔融温度、简支梁冲击、炭黑分散度、炭黑含量、拉伸屈服应力、密度、爆破压力、管环剥离力、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氧化诱导时间、维卡软化温度、热变形温度、拉伸断裂伸长率、拉伸弹性模量、拉伸强度、灰分、烘箱试验、坠落试验金属管材:/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厚度偏差、截面尺寸3预制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挠度、裂缝宽度、抗裂检验、外观质量、构件尺寸、保护层厚度4预应力钢统线*/整根钢绞线最大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抗拉强度、0.2%屈服力、弹性模量、松弛率序号检测专项编号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可选检测参数5预应力混凝土用锚具夹具及连接器*/外观质量、尺寸、静载锚固性能、疲劳荷载性能、硬度6预应力混凝土用波纹管*金属波纹管:/外观质量、尺寸、局部横向荷载、弯曲后抗渗漏性能塑料波纹管:/环刚度、局部横向载荷、纵向载荷、柔韧性、抗冲击性能、拉伸性能、拉拔力、密封性7材料中有害物质*/放射性、游离甲醛、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游离甲苯二异兼酸酯(TDI)、氨8建筑消能减宸装置*位移相关型阻尼器:/屈服承载力、弹性刚度、设计承载力、延性系数、滞回曲线面积、极限位移、极限承载力速度相关型阻尼器:/最大阻尼力、阻尼力与速度相关规律、滞回曲线、极限位移9建筑隔震装置叠层橡胶隔宸支座:/竖向压缩刚度、竖向变形性能、竖向极限压应力、当水平位移为支座内部橡胶直径0.55倍状态时的极限压应力、竖向极限拉应力、竖向拉伸刚度、侧向不均匀变形、水平等效刚度、屈服后水平刚度、等效阻尼比、屈服力、水平极限变形能力建筑摩擦摆隔震支座:/竖向压缩变形、竖向承载力、静摩擦系数、动摩擦系数、屈服后刚度、极限剪切变形10铝塑复合板*/剥离强度11木材料及构配件*/含水率、弹性模量、静曲强度、钉抗弯强度序号检测专项编号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可选检测参数12加固材料*/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正拉粘结强度、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纤维复合材)、极限伸长率(纤维复合材)、不挥发物含量(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结构胶粘剂)、单位面积质量(纤维织物)、纤维体积含量(预成型板)、K数(碳纤维织物)13焊接材料*/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化学成分二体构装装修主结及饰1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砌体结构构件强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砂浆强度(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贯入法等)、砖强度(回弹法)砌体抗压强度(原位轴压法/扁顶法)、砌体抗剪强度(原位单剪法/原位单质双剪法)2钢筋及保护层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数量、间距、直径、锈蚀状况3植筋锚固力锚固承载力/4构件位置和尺寸*(涵盖砌体、混凝土、木结构)/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预埋件位置、预留插筋位置及外露长度、垂直度、平整度、构件挠度、平面外变形5外观质量及内部缺陷*/外观质量、内部缺陷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节点*/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序号检测专项编号检测项目必备检测参数可选检测参数7结构构件性能*(涵盖砌体、混凝土、木结构)/静载试验、动力测试8装饰装修工程*/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力、饰面砖粘结强度、抹灰砂浆拉伸粘接强度9室内环境污染物*/甲醛、氨、TVOC,苯、氮、甲苯、二甲苯、土壤中的氯钢结构构1钢材及焊接材料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厚度偏差断面收缩率、硬度、冲击韧性、冷弯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