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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202101版本2021年第一版福州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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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202101版本2021年第一版福州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预案编号:202101版本:2021年(第一版)福州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目录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I编制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1.2 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3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1.4 工作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5 分类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1.6 应急预案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1.7 预案衔接错误!未定义书签。2应急组织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2.1 领导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2 工作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4 乡镇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2.5 现场指挥部错误!未定义书签。2.6 工作组错误!未定义书签。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3.1 风险防控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3.3 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4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4.1 信息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4.2 先期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3 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4.4 指挥协调错误!未定义书签。4.5 处置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4.6 信息发布错误!未定义书签。4.7 应急结束错误!未定义书签。5后期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5.1 善后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5.2 恢复重建错误!未定义书签。5.3 调查评估错误!未定义书签。6应急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1 应急队伍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2 资金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3 物资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4 安全防护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5 治安维护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6 医疗卫生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7 交通运输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8 通信信息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9 公共设施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 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11科技支撑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6.12区域合作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7监督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7.1 应急演练错误!未定义书签。7.2 宣传与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7.3 责任与奖惩错误!未定义书签。7.4 错误!未定义书签。8.1 预案编制错误!未定义书签。8.2 预案评估与修订错误!未定义书签。8.3 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错误!未定义书签。8.4 预案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8.5 预案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9附件错误!未定义书签。9.1 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分级应对体系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2 2福州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框架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3 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9.4 福州高新区乡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9.5 5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6 上级有关部门及外部报警联络表错误!未定义书签。9.7 7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清单错误!未定义书9.8 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9.9 福州高新区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9.10 10福州高新区及周边医疗机构一览表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1.l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经主席令(2014)第13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经主席令(2019)第29号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第22号,经主席令(2014)第9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1997)第94号,经主席令(2008)第7号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987)第57号,经主席令(2018)第16号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1984)第12号,经主席令2017)第70号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1995)第58号,经主席令(2019)第43号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1997)第88号,经主席令(2016)第48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经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经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1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19)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2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21)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88号,经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2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21号)(2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26)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27号)(27)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8)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9)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州高新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3)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4)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福州高新区所有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依法建立健全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构建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动员和发挥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1.5分类分级1.5.1 突发事件的分类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I)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病虫害等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域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疫情、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粮食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化稳定的突发事件。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1.5.2突发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HI级)和一般(IV级)四级。(I)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乃至国务院、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2)重大(11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省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3)较大(In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项预案针对各类事故进行分级细化,详见各专项预案事件分级章节。1.6应急预案体系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后报市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乡镇、村(社区)、学校以及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等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村(社区)、学校、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等制定印发,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集会和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部门审定、备案。(6)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在预案编制前应开展事件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福州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框架图见附件9.2,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9.3。1.7预案衔接本预案与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2应急组织体系福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负责福州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安委会的人员组成结合本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并可依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增加成员。2.1领导机构区安委会主任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安委会的主要职责:(1)在市安委会、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3)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5)负责本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6)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2.2 工作机构福州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办)是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管委会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区管委会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安委会的具体工作。区安办根据区安委会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按分类管理原则,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承担相关安办的工作,及时向安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及协调下,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安委会下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关牵头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应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制定各成员单位职责。2.4 乡镇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乡镇政府是高新区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政府协助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5 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安委会结合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设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安委会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应急救援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2.6 工作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灾害监测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和专家组。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清单见附件9.8。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专家库专家名单见附件9.12o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3.1 风险防控(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管委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点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上报管委会。(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管委会统筹建立完善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完善重要紧急信息收集机制,广泛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员队伍等多种手段和渠道,及时收集掌握重要紧急风险信息。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乡镇或者管委会有关部门报告。(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管委会制定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3.2监测(1)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辖区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及时报区安委会,并通报区相关部门。(2)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区内或周边区域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报区安委会,并通报区相关部门。(3)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5)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3.3预警3. 3.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安委会或有关主要责任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11级)、较重(11I级)、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红色)为最高级别。表3.1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级别描述颜色标识事件情形I级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11级严重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In级较重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W级一般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杰可能会扩大。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4. 3.2预警信息发布(1)分析研判。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2)信息制作。达到IV级(蓝色预警)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分工制作预警信息:涉及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高温、雷暴、冰雹、雾、霾等气象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依托市气象局制作;涉及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林水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作;涉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作;涉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林水局制作;涉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粮食供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类,其预警信息区公安分局制作。In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制作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市安办及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后。(3)审核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由区安委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受区安委会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4)信息发布。W级(蓝色预警)预警信息由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发送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III级(橙色预警)、11级(黄色预警)、I级(红色预警)按照市安办及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命令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区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当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存档。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管委会、乡镇、村(社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预警信息发布应充分利用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5)预警信息要素。预警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3.3.3预警响应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6)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3.4调整、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管委会、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管委会、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1)信息发布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2)管委会、乡镇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在使用微信、微博、短信、电子屏等信息手段的同时,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3)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足以周知的方式立即播发预警信息。(4)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榕政办(2017)253号)落实实施。4应急响应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9。4.1 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时向所在乡镇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区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区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事发地乡镇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安委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管委会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立即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信息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等。事件起因、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如第一时间已掌握,应一并报告,如第一时间不能掌握,应迅速核实、及时续报。4.2 先期处置事发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乡镇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村(社区)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乡镇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区安委会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4.3 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5. 3.1IV级响应区安委会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福州市政府报告。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区安委会应立即向福州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6. 3.2I11级、11级、I级及响应(1)区安委会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福州市政府报告。(2)当市政府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并开始履行职责时,区安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交接,原各应急工作小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继续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4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IV级响应。根据需要,管委会分管领导或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区领导或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跨区域一般突发事件及超出本区应急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2)现场指挥。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福州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清单见附件9.8。(3)协同联动。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4.5处置措施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1)组织人员利用有效手段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初步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4)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区公安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6)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各自职能启用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卜众,特别老人女儿童和痛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7)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8)区宣传部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4. 5.2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区公安分局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区经济发展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区党群工作部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4)区公安分局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机关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检查、巡逻,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4.6 信息发布管委会领导机构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指导协调下,管委会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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