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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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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docx

    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与商品管理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网络准入与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监管执法效能,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本指引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载体开展经营活动,与平台经营者为数字链接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开展网络交易行为参照本指引。第四条(合规管理建设)平台经营者可以参照本指引,确定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准入和商品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监管职能,激励、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合规经营。其他政府主体促进本地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义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开展合规经营的便利条件。平台经营者承担收集信息、上报信息、断开链接、下架商品等协助义务,开展平台内经营者信用评级工作。第二章资质要求第五条(主体资质)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需经营资质的经营活动的,应设立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身份,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市场准入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根据登记批准的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平台内经营者在设定准入条件的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包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如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办理备案。(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七条(资质许可)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需资质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获得资质许可,按照资质许可情况开展经营活动。一、平台内经营者销售食品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第八条(资质信息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所公示的资质信息应清晰、有效、完整、便于查看:(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依照本指引第五条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九条(资质更新)平台内经营者应至少6个月进行一次信息核验更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更新公示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平台内经营者拟自行终止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知识产权授权)平台内经营者应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展示商品或服务知识产权信息,确保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受通知的平台内经营者有权利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第三章商品要求第十一条(商品信息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提供药品网络销售服务的,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在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者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二)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服务的,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在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展示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告知消费者可自行使用和不可自行使用的零售医疗器械提示信息。(三)提供化妆品网络销售服务的,应当发布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四)提供用能产品销售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五)提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销售服务的,除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销售页面应当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提示信息,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二条(禁售商品)平台内经营者应了解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及服务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四)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务;(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枪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物、毒品、文物;(九)野生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禁用动物捕杀工具;(十)盗取等非法所得的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十一)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网络禁售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十二)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十三)“军需”“军服”“军品”等用品以及现行司法、军、警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用服装、标志;(十四)色情、暴力、低俗类商品,赌博、博彩类商品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第十三条(商品质管理)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应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向消费者修理、更换、重做以及赔偿损失。由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跨境商品)跨境平台内经营者从事跨境网络交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和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海关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跨境平台内经营者应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可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向消费者提示相关商品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可能无中文标签以及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且不得再次销售等信息。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平台经营者需妥善保存网络食品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网络食品平台经营者应在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等内容。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资质造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本指引第十条所列禁售商品、未取得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或证书超出有效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指引第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经营范围不符)平台内经营者应按照本指引第五条登记备案的营业执照范围开展网络经营。如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开展网络交易的,销售属于本指引第十条所列禁售商品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造成消费者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平台内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特别规定)本指引未涉及的平台内经营者责任,如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处罚实施)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指引实施)本指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网络交易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序号许可名称法律法规1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2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3药品经营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4旅行社业务经营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5出版物经营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6兽药经营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7转基因畜禽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8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9农药经营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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