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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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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XX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县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纲要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落实新制(修)订法规标准体系要求,基本建立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二、整治重点(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醍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产品质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特安股、行政审批股,各分局负责)2.把好气瓶准入关。特安股负责气瓶登记时,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和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严格审查登记资料,切实防止增量气瓶虚假登记、重复登记,并采取措施清理已登记气瓶重复数据,确保我县气瓶登记数据准确性。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根据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不严格执行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要求,违规长期利用“口袋码”给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和“黑气瓶”充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将报废气瓶去功能化直接买卖行为。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各分局负责)(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负责)2 .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在充装站及用瓶场所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依法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建局、工业和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负责)3 .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按照总局要求加快建设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成后由特安股及时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做到应录尽录。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产品质量股牵头,行政审批股负责)4 .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落实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特安股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依法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负责)5 .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省内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加大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移交涉及燃气瓶、灶、管、阀产品违法交易线索。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产品质量股牵头,标准计量股、综合执法大队、消费网监股负责)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建、工业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使用环节监管。按照O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建立进货验货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安股牵头,行政审批股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安股牵头,行政审批股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特安股、产品质量股、消费网监科、公平交易股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特安股、产品质量股、消费网监股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落实上述“三员”及工作制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一律不予合格,不予许可延续换证。在2023年10月底前统筹完成对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特安股负责)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产品质量股负责)(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公平交易股负责)(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特安股负责)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按照总局要求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产品质量股负责)(四)完善管理制度。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完善、提升气瓶充装许可和气瓶检验机构核准条件,严守许可准入关,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达不到许可条件或换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或延续换证。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特安股、各分局要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各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 .落实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执行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严厉打击商用燃气灶具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总局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执行商用燃气灶具相关监管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要求,开展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产品质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法规标准贯彻和安全宣传教育。1.跟进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根据总局方案,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即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总局新规发布情况和时间节点,坚持依法依规抓好执行和落实,提高燃气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特安股牵头,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3 .跟进落实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器具产品标准,提高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标准计量股牵头,产品质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4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牵头,综合执法大队、消费网监股、行政审批股、公平交易科、产品质量股、特安股、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创新实施检验检测技术与监管执法有机结合。突出专业支撑作用,采取技术机构“专家+执法”方式开展燃气特种设备、燃气器具监管执法,双管齐下真正发现问题隐患,以案代培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水平。突出“眼睛向下“,打破固有惯性思维,选取好用、管用、够用的关键指标开展技术攻关,推动实验室方法应用到监管执法中去,利于基层降低执法办案成本、快捷固定证据。五、工作安排(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1.排查方式。各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围绕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按照XX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奖励。2 .建立台账。特安股、各分局要在督促瓶、灶、管、阀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限期办结、动态清零。3 .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特安股、各分局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O(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特安股、各分局要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人财物要素保障,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局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县各相关股室、部门,指导分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局工作专班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县住建、工业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县局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二)压实责任措施。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明确将燃气安全工作纳入全省高质量考核范围,对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为负面清单扣减相应分值,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分局扣减0.5分。县财政要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经费予以全额保障,据实结算。各分局要深入领会全国、全省、全市印发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用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发挥社区、街道办属地管辖作用,争取网格、群众支持。要结合市场监管行风建设工作,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局工作专班加强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专项整治期间,每月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包报片区开展一次督促检查,重点围绕是否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六方面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加强信息报送。1.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特安股要运用住建部门开发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及手机APP填报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信息。2 .各分局应当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本级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实施方案报同级工作专班,抄报县局工作专班。3 .自2023年9月起,各分局、股室将工作进展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于每月18日前报县局工作专班,县专班报市局工作专班。一般隐患由各分局、股室建立台账推进整改落实。4 .自2023年9月起,专班要梳理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每月18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5 .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12日、2024年6月12日、2025年12月8日前报送市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附件:L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建方案2 .检查要点指南3 .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4 .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器生产企业摸排情况表5 .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器销售企业摸排情况表6 .XX省市场监管产品质量监督生产领域两个责任检查表7 .XX省市场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销售单位两个责任检查附件1XX县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建方案按照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以市场监管“五化”监管为指导,发扬斗争精神,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坚决杜绝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特组建工作专班,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一、组织领导班长:(党组书记、局长)副班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消协秘书长)(党组成员、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局班子成员、食品安全总监)成员:各股室负责人、各分局长(负责人)。专班分设综合管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等4个小组。各小组组员根据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需要临时参加工作任务。各小组需抽调执法人员集中办理,按照县局借用人员管理规定、程序、借用时间要求办理手续。(一)综合管理组(专班办公室)组长:(特安股负责人)组员:(特安股工作员)联络员:(电话XX)职责:主要负责统筹调度、督查指导县局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及时汇总、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负责对专班各小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落实工作不到位、整治成效不明显等问题进行督查、问责。负责按照各组需求安排专家参加检查和案件调查,开展检验和技术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开展快检方法技术攻关。(二)特种设备组。组长:(特安股负责人)组员:(县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联络员:(电话:XX)职责:结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落实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及配合工作任务,重点针对燃气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开展排查整治。会同信息化建设组加快升级优化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完善气瓶登记、充装、检验、流转、用户端的全过程闭环追溯。召开全县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警示教育大会,签署知晓书;组织对各分局、股室开展气瓶充装、检验暗访,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对需要市局提级办理的,移交执法检查组并配合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三)质量监督组组长:(产品质量股负责人)组员:(产品质量股工作员)联络员:(电话:XX)职责:结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落实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及配合工作任务,重点加强燃气具产品质量监管。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开展燃气具监督抽查,对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四)执法检查组。组长:(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组员:(综合执法大队综合股负责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联络员:(电话:XX)职责:结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落实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及配合工作任务,重点落实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执法“宽松虚软”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二、专班重点解决问题燃气特种设备方面:一是在气瓶准入登记环节,重点解决虚假登记、重复登记问题;二是在气瓶充装环节,重点解决违规掺混二甲醴充装、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充装非自闭阀气瓶、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液相阀门气瓶、充装液相阀门带有大转小转接头气瓶、不控枪充装、使用“口袋码”违规充装、不如实上传充装记录等问题;三是在气瓶检验环节,重点解决虚假检验、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更换达标阀门、提供液相阀门大转小转接头等问题;四是在燃气使用环节,充装单位向燃气用户提供不合规气瓶,不履行安全用瓶指导责任义务,不按程序扫码配送、回收气瓶的问题;五是在燃气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环节,重点解决新建及更新管道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问题,在用压力管道不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问题;燃气器具方面:一是在生产环节,重点解决企业未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控制不严,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问题。二是在流通环节,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以及电商平台网络交易底数不清和假冒伪劣屡禁不绝问题,包括气瓶充装单位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问题。三、专班工作机制(一)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县级专班负责,强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重点区域、重大问题有关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和工作督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针对突出问题提级办理、督办交办案件,向上积极请示市局并对接有关县级部门,协调跨县问题线索的处置、移交。强化工作核查,汇总、核查基层发现燃气安全领域风险、问题、隐患,分级建立重大、一般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主要风险隐患盯住不放。县级部门落实,主要是开展日常巡查,摸清底数、清查问题隐患并建立台账,特别是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漏一户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产品质量问题要落实整治措施,依法精准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效,存量风险只减不增,新增风险逐一化解。要根据辖区内市场监管所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科学分类,将其力所能及的走访、摸排等基础工作下沉压实。(二)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一是强化主动担当,加强部门内外联合执法。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县级专班部署、组织,联合有关行业部门按照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聚焦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气瓶充装单位,运用“专家+执法”的工作方式,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职责范围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将已排查、未整改的安全隐患按职责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移交,一般隐患移交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二是强化左右沟通,厘清监管执法边界。对燃气领域特种设备、燃气具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开展重点研究和梳理,不仅要研究市场监管领域出台的法规政策,还要研究其他相关行业部门领域的法规政策,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牵头补充制修订标准等工作建议,合力解决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议书,争取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支持,协同解决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三是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落实案件移送机制。在依法查处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在推进落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瞒报谎报事故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三)建立台账清单闭环管理机制。一是摸清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全面摸排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不漏一户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二是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在督促瓶、灶、管、阀相关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分类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在册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三是实行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按照排查、登记(交办)、整治、监督、销号进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限期办结、动态清零,紧盯整改质量,杜绝问题反复。(四)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燃气专项整治期间施行“每日检查各地工作动态,每周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每月实地督导检查各地工作成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将整治工作任务压紧压实。每日运用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系统”及手机APP查看基层局摸排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指导。每周通过视频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通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会商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每月根据专项整治推进情况组成督导检查组,下沉到一线督促和指导各地整治工作。(五)建立智慧化监管工作机制。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会同住建、商务、应急、交通等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XX气瓶监管大数据应用平台,将气瓶质量安全追溯覆盖到配送及用气终端,并积极推广应用,实现气瓶“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按照总局要求加快建设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全面提升燃气器具产品数字化安全监管能力。积极运用“掌上特设”APP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数据信息自动上传留痕,减少各类纸质表格填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检查要点指南气瓶充装单位总体要求:充装单位同时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按使用单位管理要求进行检查。查看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是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是否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未落实上述“三员”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一律不予合格,不予许可延续换证。1 .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有充装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人员、场地、设备、仪器仪表等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2 .是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并有相关印证资料,是否填写相关表格;3 .检查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人员是否2人以上,检查人员1人以上;持证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上是否有聘用记录并盖章,查看人员社保缴交记录是否为非本单位正式员工、是否为临时外借人员;4 .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按照“一瓶一码”,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极速手段实现气瓶跟踪追溯管理的要求建立气瓶追溯管理平台。平台是否能实现确保不能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能对气瓶充装、流转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写入气瓶信息化标签里的信息数据是否和气瓶实际信息数据内容一致。5 .检查充装单位是否按照瓶规要求开展充装前后,尤其是是否对瓶阀和二维码是否进行检查,确保充装气瓶的瓶阀符合国家标准(气相阀为自闭阀、液相阀为出口直径为27,即大口),液相阀门是否有安装大转小转接头,是否对二维码上的油污等进行清洗,确保能顺利扫描,且扫描后是否能显示气瓶制造、登记、充装、检验、流转等信息。6 .装卸用管是否按要求进行水压试睑并记录(每年1次),是否标注投用时间;7.2021年6月1日后购买的燃气气瓶是否凹印本单位代码,是否有制造单位镂空码,并能用手机查询制造信息(须使用制造单位微信小程序扫镂空码查询)。8.是否落实对用户安全用瓶指导和服务的责任义务,特别是涉及需使用液相气瓶的,是否指导用户连接液转气专用装置,不得连接大转小转接头,不得连接普通减压阀。气瓶检验机构1.现场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在有效期内,是否超核准范围检验,人员、场地、设备、仪器仪表等是否持续满足核准条件,重点检查持证检验人员是否有挂证行为,查看人员社保缴交记录是否为非本单位正式员工、是否为临时外借人员;2.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实施检验,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总局市监特(2018)26号、特设局函(2019)9号及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要求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阀,特别是查看是否更换自闭阀、更换的液相阀门出口直径是否符合标准为M27m是否存在为液相阀门提供安装大转小转接头的违法违规行为;3 .是否按照质量体系运行并有相关印证资料,是否填写相关表格;4 .核对现场待检、已检、待报废气瓶和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和虚假检验数据的行为,是否有在检验报告上代签字、冒充签字等行为,更正是否采用划改且有更正人签名和日期,检验有效期是否超过气瓶使用年限;5 .检查气瓶检验机构或充装单位报废气瓶处置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切割、压扁等去功能化处理的行为,防止报废气瓶流入市场。-强制认证(一)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在CCC认证证书撤销、注销或暂停期间继续出厂、销售的行为。1.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CCC目录管理产品,如是,查是否获得CCC证书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及编号的有效性;2.查证书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信息的一致性;如有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情况,确认产品是否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 .确认证书是否有注销/撤销/暂停,如有核实其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4 .查获证产品,注销/撤销/暂停认证证书资格后,是否停止使用CCC标志或证书,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二)产品标识标注信息与CCC证书信息不一致、关键材料与型式试验报告确定的内容不一致。1.查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的获证产品描述、型式试验报告,并与实物核对(铭牌、结构/组成、关键零部件/原材料)5 .在生产线或库房内检查CCC获证产品实物,确认其铭牌/包装/说明书上信息与认证证书是否一致。(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1.查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管理,如责任人、管理规定是否齐全,并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核实证书真伪等;2 .查企业是否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3 .抽查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是否一致。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内容具体项目数量典型案例曝光(起)重大案件查办(起)违法人员惩治(人)开展监督检查(人次)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家)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监管执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法情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况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约谈单位(家)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责令改正(家)没收产品(件)责令停产停业(家)出具监察指令书(份)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CCC认证证书(张)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罚没金额(万元)移送司法机关(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成立工作专班(个)制度机出台制度文件(个)制建设制修订法规规范(个)情况制修订国家标准(个)制修订地方标准(个)制修订团体标准(个)压紧压实责任情况加强行业自律情况宣传教育情况总局层面出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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