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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报关实务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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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报关实务第六章.ppt

    第六章 进出口税费,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以及滞纳金和滞报金等税费。依法征收税费是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一、关税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一)进口关税1进口关税的含义进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关税是最主要的一种关税,它一般在外国货物或物品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当外国货物或物品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地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进口关税是执行国家关税保护政策,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主要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进口关税的种类(1)按征收方式划分,进口关税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2)从征收的主次程度来看,进口关税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二)出口关税出口关税是指当本国货物和物品出境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当今各国为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扩大本国竞争实力,纷纷削减或废除出口关税。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日本等国已废止出口税,美国宪法禁止对出口货物课征关税。发展中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限制本国资源输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税。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只是为限制、调控某些商品过度削价竞销、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国内供应紧俏的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我国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我国目前征收的出口关税都是以从价税形式计征。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二、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和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市场流通,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应缴纳应征的国内税。进口货物和物品的一些国内税依法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目前,由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税主要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增值税的减免。,现行增值税的组成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进口货物由纳税义务人(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缴纳期限与关税相同,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二)消费税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目前,我国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大体可分为: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烟花、爆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珠宝首饰、钻石制品、化妆品、完整的高尔夫球棍、高尔夫球、每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在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档手表、游艇等;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三、船舶吨税(一)概念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和停靠,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由交通部管理,但由海关代征。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二)征收范围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三)税率适用范围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四)船舶吨税的征收和退补1.船舶吨税的计算船舶吨税按船舶吨位证书中净吨位计征。净吨位计算公式如下:净吨位船舶的有效容积吨/立方米船舶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半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船舶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元/净吨),2.船舶吨税的征收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即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船舶抵港之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船舶停留时仍然有效的船舶吨税执照。如所领船舶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离开中国,则应自期满之次日起续征;如未能出具船舶吨税执照者,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向海关申报纳税,同时交验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缴纳船舶吨税,并领取船舶吨税执照。船舶吨税分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并分别确定税率,缴纳期限由纳税义务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船舶吨税执照的有效期自抵口时间起计算,有效期为:起征日+期别(含起征日)。,船舶吨税的缴款期限为自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缴纳,逾期按日征收滞纳金。3船舶吨税的退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验凭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在1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1)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2)其他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四、滞纳金和滞报金(一)滞纳金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滞纳金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二)滞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除另有规定外,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对于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应征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六种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合理方法。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即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1成交价格的定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2成交价格的条件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3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二)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能采用这一估价方法,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不能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而应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大约同时”也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按照倒扣价格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2是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3是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的价格;4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5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2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3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五)合理方法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完税价格1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二)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3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三)出境修理和加工货物的完税价格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四)暂时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五)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七)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八)进口介质的完税价格“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85.24项下的商品。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这一规定,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出口关税;(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五、审定完税价格时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责关系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行价格核查:(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六)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六、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中的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海关经过审查认为进口或出口货物无成交价格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标准(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和类型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具有重要地位。各国为了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为此,各国都以立法形式制定出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从适用对象和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对于从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印度和老挝等受惠国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原产地应按以下规则确定:(1)对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生产该货物的受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超过50%(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的产品享受10个百分点的特别优惠,即比例为不超过6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3)享受曼谷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2东盟协议原产地规则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下列货物,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1)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是指:在该东盟国家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该东盟国家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该东盟国家从第项所述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在该东盟国家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采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在该东盟国家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至项产品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在该东盟国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国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在该东盟国家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在该东盟国家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在该东盟国家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于废弃或者原材料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废旧物品;仅用上述第至项所列产品在该东盟国家加工获得的产品。,(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原产于任一东盟国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自由贸易区)成分不少于40%;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定的原产于东盟国家的产品在任一东盟国家境内被用于制造、加工成其他制成品,并且该制成品中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成分累计值不少于40%的,该制成品的原产国为进行制造或者加工的东盟国家,该制成品应当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3CEPA香港原产地规则对于直接从香港进口的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1)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香港;(2)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只有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香港。所谓“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是指:(1)在香港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2)在香港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3)在香港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4)在香港从第(3)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5)在香港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6)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7)在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第(6)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8)在香港收集的香港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9)在香港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10)利用第(1)项至第(9)项所述产品在香港加工所获得的产品。,4CEPA澳门原产地规则对于直接从澳门进口的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1)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澳门;(2)非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澳门。所谓“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是指:(1)在澳门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2)在澳门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3)在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4)在澳门从第(3)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5)在澳门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6)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7)在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第(6)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8)在澳门收集的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9)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10)利用第(1)项至第(9)项所述产品在澳门加工所得的产品。,5对非洲特惠待遇原产地规则从苏丹、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赞比亚、莫桑比克、贝宁、刚果(金)、几内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多哥、卢旺达、埃塞俄比亚、马里、中非、布隆迪、塞拉利昂、吉布提、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尼日尔、莱索托、科摩罗、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阿富汗、马尔代夫、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等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1)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2)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对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而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上述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二、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适用(一)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原则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1税率适用的基本原则(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4)原产于上述(1)-(3)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5)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6)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7)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2006年我国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执行。,2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3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二)税率的适用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一、进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一)进口关税税款的计算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目前,我国进口关税的计征标准主要有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1从价税(1)计算公式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用货物的完税价格乘以税率作为其应征税额。目前我国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税绝大多数都是从价税。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2)计算程序按照商品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适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和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汇率适用原则,将以外币计价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计价的完税价格;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征税款。,2从量税(1)计算公式从量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税标准。目前我国对冻鸡、原油、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关税。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2)计算程序按照商品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适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确定其实际进口量;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征税款。,3复合税(1)计算公式复合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中,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种标准合并计征的一种关税。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以及数字照相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复合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数量单位税额(2)计算程序按照商品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适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和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汇率适用原则,将以外币计价的完税价格折算成人民币计价的完税价格;确定其实际进口量;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征税款。,(二)出口关税税款的计算1计算公式目前我国对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石及其精矿、生锑、磷等30种总计90个8位编码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征收的出口关税都是以从价税形式计征。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2计算程序按照商品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根据税率适用原则,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确定应税货物的FOB价格;根据汇率适用原则,将以外币计价的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征出口关税税款。,二、进口环节税的计算(一)消费税税款的计算1计算公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即计税价格的组成中包括了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复合消费税是实行从量、从价两种征税方法之和,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计算程序(1)按照商品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3)确定应税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4)根据汇率适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5)按照计算公式计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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