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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绪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公民的环境权、国家环境管理权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环境行政责任制度环境刑事责任制度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概述生态环境保护法概述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与主要国际组织,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导论,第一节 环境第二节 环境问题第三节 环境保护,第一节 环境,一、环境的概念:1、一般定义:环境是围绕特定中心事物的外部各种因素的总体。它是一个相对概念。2、生态学上的定义:环境是围绕整个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它是生物的生存环境。3、在环境学上的定义:环境是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称。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环境学上的“环境”的特点:,(1)人类是环境的中心(2)环境要素之间有物质能量的交换关系,是物质环境。(3)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定义:环境指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1)混合式立法模式(演绎与列举)(2)人类环境:人与自然和谐(3)包括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环境的范围与分类,根据组成环境的物质和人类活动的关系不同,分为天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根据组成环境的物质要素的不同,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生物环境。根据组成环境的范围不同,分为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宇宙环境等。按照环境功能不同,分为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第二节 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是指因自然变化和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环境问题的分类:1、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2、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原始人类时期:自然环境的破坏农牧业社会时期:自然环境进一步破坏,环境污染开始出现。工业革命时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工业三废污染。,三、环境问题的新发展,1、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暖。2、水污染3、土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4、物种灭绝。5、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四、人类环境观,人类环境观的概念:又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人类的环境社会意识。人类环境观的发展阶段:1、崇拜自然 2、无视自然3、肯定自然,人类环境观,两种不同的人类环境观:1、传统环境观 2、现代环境观人与环境的关系:1、人是环境的产物 2、人与环境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和谐共生)3、人与环境在相互作用下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第三节 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概念: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二、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1、人类对发展模式的反思2、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一词。3、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定义。4、1992年里约宣言:进一步阐述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和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它是一种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生态人类发展观。人类环境宣言1、发展是前提、基础。2、关键是可持续(1)当代人与后代人。(2)生态、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3、人类共同的发展战略和唯一选择。,可持续发展的特点,1、持续性2、整体性3、生态性4、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强调发展,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共同促进。公众享有环境权。人们应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和生态文明。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和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观,1、发展的内函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2、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3、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4、控制人口增长和消除贫困是同生态保护相关联的问题。,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涵义、规范和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比较,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环境”是同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物质环境。2、其调整对象是以环境为中介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环境社会关系。3、其调整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次序,实现人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技术性)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社会性)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综合部门法(综合性)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广泛性)5、地域性6、国际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传统基本法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1、未确认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未明确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传统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问题和缺陷:1、绝对所有权理论 2、契约自由 3、过失责任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传统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1、以约束和控制行政权为核心。2、以权利行使未基本的行为方式。3、其适用有“事后性”“被动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传统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1、强调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环境效益的关注不足。2、其犯罪构成不足以惩处环境犯罪。3、多以人身刑作为惩处方式。,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依法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1、不同于环境社会关系。(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结果而不是对象。)2、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参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1、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2、污染防治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广泛性。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重要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制定权。2、环境行政处理权。3、处罚强制权。4、物权。5、环境司法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受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参与环境管理权。环境利用权。环境享受权。环境保障与救济权。申诉和控告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次序。服从国家环境管理。服从制裁。,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环境资源。2、环境保护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环境资源具有生态性和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经常客体。,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运行,(一)概念: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运行的原因:1、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 2、人的行为。,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及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 5、法律解释 6、国际条约 7、其他,二、环境立法技术,法律的外部结构:1、法律采取的形式 2、制定法律机关的名称 3、法律的序言 4、正文 5、法律后果 6、规定废除旧法规 7、规定法律的解释权 8、规定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时间 9、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人员和机构 10、附件:目录、注释、附录,环境立法技术,法律的内部结构:1、法律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后果2、法律规范的分类:命令、禁止、授权和任意性规范。3、法律的文体要求,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特征,科学技术性。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宪法性规定 1国家环境保护职责。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3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环境保护单行法1污染防治法。2自然资源保护法。3环境资源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法)。4、特殊环境区域保护的立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环境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1、民法中的相关规范 2、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3、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 4、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课堂作业,以“论可持续发展原则”为题,写一篇小论文.要求:字数不少于2000字,字迹清楚,行文规范.,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穿在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它们彼此相联系而又相互制约,是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准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键所在。,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已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规范性)2、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指导性)3、法律适用的补充性。原则性规范、制度性规范、具体规范,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简称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简称环境责任原则,也曾被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讨论: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合理性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简称公众参与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综合规划(土地利用、区域、流域和海域建设):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编写环评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其内容包括:1、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和减轻环境不良影响评价的对策和措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指导性和非指导性)1、环评时机:规划编制过程中。2、环评成果的表现形式及内容:(1)指导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内容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和减轻环境不良影响评价的对策和措施;结论。(2)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篇章或说明。,对环境有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公众的范围: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公众参与的时机:环评草案形成后,报审批机关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环评草案而不是规划草案公众参与的方式: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公众参与的效力: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在报审时应附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决策前,应组织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草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作为专项规划决策的依据。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3、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意见。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有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机构:经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技术服务机构。报批前置程序:建设单位在报批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需经国家环保局审核的建设项目有: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审批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60天,环境影响报告表为30天,环境影响登记表为15天。效力:它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效力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五年。,课堂讨论,北京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应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3、“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许可证制度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1)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2)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3)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 2、许可证的管理程序(1)申请。(2)审查。(3)决定。(4)监督。(5)处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费的征收1征收对象:超标排污和向水体排污。2计算方法。3加收、减收和停收。4征收程序。,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1、补助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2、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的治理。3、补助环保部门监测设备的购置、环保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改革方向:1、建立排污基金贷款制度2、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3、增设环境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1、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国家法定机关对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区域、行业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2、限期治理的对象(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3、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对限期治理的对象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1)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并作出事故性质认定。(2)重、特大事故地、市级环保部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该类报告分为三类:速报(48小时内),确报,处理结果报告。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第四章 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涵义公民环境权主体与内容公民环境权性质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确认,第一节 公民环境权涵义,公民环境权概念的提出 公民环境权涵义,公民环境权概念的提出,二战以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危机凸现。人类环境观的革新:1、人与自然既是依赖与服从关系,又是改造与创造关系;2、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既是当代人的,又是后代人的。,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原因之三,所有权限制理论的提出与发展1、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2、禁止所有权滥用(财产所有中心向财产利用中心演化),公民环境权涵义,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环境权是一概括性权利,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环境权主体与内容,主体 内容,主体:当代人和后代人,只限于自然人主体,不包括“国家”和“法人”主体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内容,环境支配(利用和享受权)、请求权(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国家环境管理参与权(公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支配、请求权(私法意义上的权利),(1)环境支配权(实体性权利):享受权与利用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 环境相邻权 居留权(例:公房租用权)(2)环境请求权(程序性权利):停止侵害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家环境管理参与权(公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管理知情权(获取环境保护资料和信息)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行政、司法救济权,第二节 公民环境权的性质,相关学说性质,一、相关学说,人权说 人格权说 财产权说 人类权说,二、性质:,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它是公民的应然权利,属自然权范畴。,3、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第三节 公民环境权的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及不足公民环境权在民法上的直接体现环境保护相邻权,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及不足,环境权作为公民享有的应然权利,目前各国正在将其逐步法律化 国际法 外国法 中国法,国际法,1970.3“东京宣言”1971“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1972“人类环境宣言”,外国法,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日本公害防治对策法,中国法,宪法规定环境保护法第6条劳动法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公民环境权在民法上的直接体现环境保护相邻权,概念 特征 内容,概念,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特征,它不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 它的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直接污染,又包括间接污染 环保相邻关系是客观的,但又有主观随机性 环保相邻关系事前不易确定,它是基于环境污染破坏对当事人环境权可能造成的侵害,从而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的相邻关系,内容,环境保护相邻权主体的权利 环境保护相邻权主体的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主体的权利,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忍受限度”理论与“过错”的判定停止侵害请求权,环境保护相邻权主体的义务,应有的注意义务“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共同危险责任”禁止滥用权利,评析:“成都麻将官司”,第五章 国家环境管理权,概念特征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第一节国家环境管理权的概念,概念:国家环境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权利的总称。,第二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特征,1、社会性。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市场失灵的补充。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2、综合性。权利行使方式多样:命令和指导;权利行使主体广泛,强调公众参与。3、区域性。4、技术性。,第三节 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行政行为一、环境行政立法二、环境行政执法1、生效条件:2、效力:(1)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环境行政执法,形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国家环境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行政合同它指环境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环境行政指导,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当事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特征:1责任要件不同: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事实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2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化。(1)民事责任公法化:惩罚性赔偿;环境管理机关介入认定赔偿金额。(2)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1、第一种是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2、第二种是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3、第三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环境侵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方面的特征: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2)客体方面的特征:广泛性和复合性。(3)内容方面的特征:行为价值的双重性(合法与非法),危害后果的持续性、潜在性和不确定性。,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环境损害的事实或危险 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环境享受损害。(二)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三)因果关系 1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2流行病学(或疫学)因果关系理论。3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1)过错责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2)适用于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适用(1)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2)适用于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受害人的过错三、第三人的过错四、战争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排除危害 1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2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3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赔偿损失 1直接损失。2间接损失。,环境刑事责任概述,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务。环境刑事立法(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概况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3新增单位犯罪的规定。4贯穿了刑罚节俭原则。5环境刑事立法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精神。,环境刑事立法,(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破坏自然资源罪。(1)非法捕猎 水产资源罪。(2)非法捕猎 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3)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4)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非法、破坏性采矿罪)(5)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盗伐、滥伐林木罪),危害环境罪的构成,危害环境罪的主体 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所谓非自然人,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或国家。危害环境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危害环境罪的客体,1环境权说。2复杂客体说: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3管理秩序说。4公共安全说。5双重客体说:人与人之间的生态关系和社会关系。6综合客体说。7环境社会关系说。,危害环境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主观犯罪心理活动的客观化,其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一)危害环境罪的行为方式 1从行为手段上看,主要有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两大类。2从行为状态(过程)上分析,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二)危害环境罪的结果(三)因果关系,危害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概述 危害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各种环境刑法对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一种方式。追究危害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追究危害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原则,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通常所说的罪刑相当或罪刑均衡。三)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迅速依据有关环境刑事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危害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原则,五)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指在追究危害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察分析具体的危害环境犯罪个案发生的背景、原因、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等因素,针对每一个案的不同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及其他原则的指导下,以防止危害环境犯罪再次发生,教育犯罪者为目的,具体决定对危害环境者应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危害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刑罚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危害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刑罚体系1死刑。2自由刑。3财产刑。4资格刑。非刑罚方法1赔偿经济损失。2司法行政处罚。,第三节 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其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强调法律责任与违法性的联系 2强调违法性与环境损害后果的联系 3法律后果包括效力后果与责任后果。二)环境行政责任主体 1、环境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2、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三)、环境行政责任形式:1、惩罚性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2、补救性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危害、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四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1行为违法性。2过错。二)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1行为的危害后果。2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一)、环境违法行政:事实错误法律上错误程序违法行政越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二)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惩罚性责任补救性责任,环境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一)、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防治污染方面景观保护方面(二)、行政责任形式。惩罚性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业、关闭;扣留或吊销许可证。补偿性责任:消除危害、恢复原状、支付治理费用。,环境行政责任形式,一)环境行政处分二)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赔偿,第七章 环境要素污染及其防治立法,环境要素污染的概念与特征我国防治环境要素污染的立法现状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特点,第一节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象、重点和阶段目标,防治污染的对象防治污染的重点防治污染的阶段目标,第二节 防治环境污染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严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转嫁制度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制度,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法概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第一节生态环境概述,生态环境的概念 所谓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环境的分类一)生态环境的分类及要素范围二)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一)我国的生态环境概况二)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挑战,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况: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产生的时间较污染防治法晚,但发展很快,并为各国所高度重视,成为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在各国名称上有所不同,典型的为法国的自然保育法。,第三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两个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等。,第九章 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重点问题: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第一节 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问题 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1全球性的气候变暖。2臭氧层的破坏。3生物多样性的锐减。4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及越境转移。5酸雨现象严重。6海洋污染严重。,第二节 国际环境保护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国际环境保护的概念:国际环境保护是指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人民为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防治国际环境问题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环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二)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三)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四)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五)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六)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一)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二)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三)国际自然保护同盟,二、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一)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二)公益性较强三)广泛性四)边缘学科的特点突出五)历史短、发展快,三、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四、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可持续发展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由来 2、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及体现,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1、损害预防原则 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2、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五、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公约 1区域性公约。2全球性公约。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国际习惯法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国际环境纲领性法律文件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二)内罗毕宣言 三)里约环域与发展宣言有关国际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一)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三)关于消能臭氧层畅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关于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防止困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 四)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 约五)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环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关于国际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一)国际保护鸟类公约 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四)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 地公约五)保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 六)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六、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关系,国内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比较一)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二)两者的立法方式不同三)两者的外部表现形式不同四)法律实施的途径不同,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衔接,一)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系理论二)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衔接的主要表现1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实施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保证。2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能改变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原则。3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地位相同。5法律规范适用次序上,国际环境条约先于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