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概述、主体篇.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钟莉,教学安排,学时:每周4学时,18周,共72学时。考试方式:闭卷。成绩计算:平时成绩占30%,(包括课堂讨论、作业、上课提问、课堂纪律及其他);考试成绩占 70%。课堂讨论: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教学演讲,探讨当下的行政法时事热点问题。开展步骤:分组组合寻找话题资料搜集PPT制作课堂展示互动讨论 开始时间:从10月份开始。,绪 论,本门课程与其他法律课程有什么不同?行政法是什么?如何学习行政法?,课程结构,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8)第二章 行政主体(8)主体论第三章 行政职权(4)第四章 行政行为(8)行为与程序论第五章 行政程序(4)第六章 行政赔偿(8)第七章 行政补偿(4)监督与救济论第八章 行政复议(4)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4)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4)诉讼论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4)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4),课程结构剖析之一,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义务 权利被侵犯 请求法律救济,行政主体被赋予行政权行政权运行对行政权运行进行监督,课程结构剖析之二,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2个人、1件事、4个阶段。行政管理 权利 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VS相对人行政行为 争议 民告官 行政诉讼 官 民 事 行政赔偿,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引例】王某是某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问: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案例分析要点,分析: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一、行政,本书对行政的含义作如下表述(p8):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辨析,1、企业内部对员工的奖惩制度,如上班迟到扣罚奖金。2、因无证摆摊被城管大队处罚。,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机关(行政权)公民 代表 代表机关 司法机关(司法权)公民权利 立法机关 权力机关 民意机关,选举,组成,行政的特征,行政的特征就是指行政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即使行政与非行政相区别的要素。概括地讲,行政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性。(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的类型,行政的类型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在我国的行政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等等类型。(2)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二、行政法(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这种观点以19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丁为代表。(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这一观点以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表述为代表。(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这种观点以日本法学家中村弥三为代表。,国内主要流派观点,控权论:主张保障私人权利和自由管理论:主张保障国家和社会公益平衡论:试图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国内已熟悉的两种观点主要考虑行政权,平衡论考察了公民的权利,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基础,平衡论比较切合了中国的实际,但是缺乏理论特征,任何一种行政法理论本质上都在平衡二者的关系,但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是有贡献的。,红灯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没司法权,行政权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绿灯理论-法治的模式很多种,司法权约束成本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很好的运行,靠“行政程序”。黄灯理论-单纯靠司法审查不行,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有机结合,在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1)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行政法的特征,(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面广量大层次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法的分类,以功能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救济法行政法 以调整对象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以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我国现行行政法框架体系,1、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生效实施。2、1990年颁布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实施,已失效。3、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4、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生效实施。5、1999年颁布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6、2000年颁布立法法,2000年7月1日生效实施。7、2003年颁布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生效实施。8、2011年6月30日颁布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生效。9、行政程序法、行政指导法、行政合同法(未来),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的层次:第一层次:一般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第二层次:部门法的原则:如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第三层次:部门法中某一领域的原则:如行政组织法上的精简效率原则第四层次:某部法律的原则:如行政复议法上的全面审查原则,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二、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英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这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2)在美国,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三大原则为其宪法与行政法共同尊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3)在法国,行政法治(或称为“行政合法主义”)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5)在日本,法治行政通常被认为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设立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职权的行使合法-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职权的拥有合法-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4)承担法律责任-任何违反上述要求的行政活动,非经法律事后认可,均可被宣布为无效。,2.我国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合理。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合理。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合理。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合理。,3、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案例一2001年10月,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案例二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分析要点: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刘某殴打他人造成李某轻微伤害,李某同样殴打他人造成刘某轻微伤害,但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处以15天拘留,而对李某只处以50元罚款,两相比较,对刘某的处罚便显失公正。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四)项、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变更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拘留15天的处罚裁决为50元罚款。,四、其他重要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基于对行政机关先行行为而受有利益,行政相对人得基于对行政机关之信赖而保有该利益,或者当该利益受到损害时,获得相应的补偿。,论述题(司考2006年第四卷),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参考答案】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二)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了三个多世纪,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正当程序原则后来在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中以成文法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6年,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携带 写有公式的纸条。北京科技大学于 同年3月,按学校相关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但学校没有直接向田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被告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处理程序不合法)“原告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被告于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退学决定无效),问题:被告作出退学决定的行为是否适当?,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五)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但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称“行政相对方”)两个组成部分。(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2.行政相对人的种类(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组织和个人,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具有特殊性,通常被称为“职权”,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缺少客体就像缺少主体与内容一样,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归纳:,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客体:人身、行为、财物,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 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 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3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4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都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六、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以目的分:积极行政法律关系、消极行政法律关系 以规范性质分: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以权力因素分:权力性行政法律关系、非权力性行政法律关系 以调整对象分: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交叉分类:抽象与具体、实体与程序、自律与他律等,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概念解析,案例分析,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0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未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分析要点:,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二、行政主体的类型,(一)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外部的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主体。如: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上海市法制办综合处;许多学者将外部行政主体的分类与行政机关的分类相同,内部行政主体则包括行政机关、领导机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地方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或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例:国务院;市政府;房管局。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例:高校;残疾人联合会;律师协会。,(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地方税务局。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的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例如:海关总署,拱北海关(国家设在拱北口岸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与管理者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一,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三,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拥有法定职权;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4)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有特别授权;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3)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特别授权的理解:,特别授权是指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例如:1、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合并或分解)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 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含义:(被撤销、授权收回或到期)例如:某国企计生办曾被授权从事婚姻登记行政职权,后撤销,行政主体资格消失,但计生办这个组织仍然存在 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 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派出所、工商所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派出所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生效)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行政委托)。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工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二、行政主体的地位(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职权和职责 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按照逻辑顺序将三者排列起来,可作如下表示: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本身 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1)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者的地位。,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1.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2.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3.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作为管理者而形成的关系,(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公务协助关系(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1.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如何分配行政职权,划定行政权限)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共同上级),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 联系与区别,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确立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各类政府职能部门。(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三)行政机关的类型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3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进行划分。4按照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环节,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1.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2.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3.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五)甄别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三个判断: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在某个法律关系中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把握这一特征关键在于分清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性质。第三,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结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但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六)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的区别,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是一组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三者关系以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在三者中,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而行政组织则没有独立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可能性。,案例分析,某市物价管理局因办公用房紧张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扩建办公大楼。市物价管理局领取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资金缺乏便引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建造。双方商定:物价局出地,房产商出钱,建房后,产权证登记物价局名下,但一半建筑归房产商使用50年,期满后归还该建筑。事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事中被土地管理局查处,土地局认定物价局和房地产商是非法买卖土地,并依据土地法第73条,分别对物价局和房地产商作出了行政处罚。物价局和房地产商均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物价局的理由是:与房产商的合同是一个内部合作关系,实际上是部分建筑的租赁关系,不属非法买卖;再则,物价局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应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房产商的理由是:当时物价局声称一切官方手续由它办理,我公司不知这种合作方式违法。问题:在本案中,包含了哪些行政法律关系?有几个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七)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2、国务院各部(专业性)、委(综合性);3、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国家统计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商务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医药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科技部地震局、专利局;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局、海洋局、测绘局详细结构 1国务院。2国务院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单位。(1)直属机构(2)直属事业单位(3)直属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5国务院办公机构。6国务院办事机构。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8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第一级 国务院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八)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详细结构 1地方各级政府。2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3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4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5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6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无下设部门与机构)第三级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一)概念被授权组织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二)范围1.行政机构:A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B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价格监督机构、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2.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人民团体(残联、妇联、红十字会、法学会)、行业协会(律协、会计师协会、佛教协会)。,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4.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高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被授权的企业组织:主要是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非政府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被授权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没有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某些组织,即使它们行使着行政职权,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