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课件(建筑安装).ppt
主讲人:张文明 国家一级税务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临沂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筑业“营改增”培训,目录,一、“营改增”概况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三、“营改增”基本知识四、“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与准备工作六、案例分析,一、营改增的概况,(一)为何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改增的概况,营改增的概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已确定上述两个行业的税率为6%。,营改增的概况,营改增“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6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三、“营改增”基础知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基础知识,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的规定,(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6%: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贷款利息收入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基础知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销售额的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的销售额通常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但36号文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可以从全部价款中扣除特定项目以确定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例:一般纳税人A自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A自小规模纳税人C处,购买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增值税基础知识,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基础知识,逾期未认证发票什么情况还可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基础知识,(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基础知识,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税款,增值税基础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基础知识,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 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 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增值税基础知识,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 不符”。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兼营行为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年156号)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办法,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营改增”基础知识,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 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税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有关规定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建筑服务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基础知识,增值税实务: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015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具体情况如下:(1)7月6日,外购一批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为4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2)7月10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将取得的含增值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3)7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11万元。,增值税基础知识,(4)7月18日取得工程款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税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7月份销项税额是多少?销项税额:0.51+1111.51万元(2)该公司7月份进项税额是多少?进项税额:6.8+0.116.91万元(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4.6万元,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建筑劳务的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建筑劳务的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建筑劳务的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处理,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处理,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准备工作,(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的机遇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2.“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三)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影响收入减少利润降低税负增加现金流受挫,“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税负增加的原因:1、占成本总额25%的人工费主要是农民工工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2、占成本总额30%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由甲方供应,也不能进行抵扣。3、占成本总额10%的地材(砖、瓦、石等)日施工地个体供应,不能取得专用发票。4、占成本总额20%的机械费一部分是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不允许进行抵扣,一部分是租赁私人设备,不能取得专用发票。5、临时设施投入和占成本总额5%的管理费用大多也不能抵扣。,“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四)对总分包的影响1.工程转包政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2.联合体承包工程3.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4.挂靠。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并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五)“营改增”对成本的影响1、分包成本 专业分包是指有资质,并经业主同意,专业分包是提倡的分包。(1)专业分包(2)大包,包括转包和挂靠(3)违法分包定价方式。一般专业分包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11%和3%,价格折让临界点为7.95%专业分包商名录。付款和发票(质保金),“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2、材料成本(1)主材一般都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许多企业采用集中采购,有可能会造“三不统一”。(2)非主材类大多类目前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没有发票,如地材、辅料等。(3)甲供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4)周转材料有自制和租赁两种,租赁有内部租和外部租(5)废料回收销售(6)定价方式。17%、11%、3%和0%。(7)供应商分录(8)付款和发票,“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3、人工费(1)人工费分为直接列销的一线员工工资和临时工工资、劳务分包费用 劳务分包分为有资质劳务分包、劳务派遗和内部队伍(含个人)(2)劳务分包模式有纯工费、工费+辅料、工费+辅料+机械、工费+机械,综合单价(扣主材)目前资质有劳务队伍较多,另外挂靠的劳务队也较多。年营业额超500万元的也需要进一步核实。,“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3)纳税人和税率。(4)定价方式。11%、6%、3%和0%。(5)分包商分录。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6)付款和发票(质保金),“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4、机械费用(1)设备分为自有和租赁,租赁企业在2013年8月份已实行了营改增,目前取得增值税的不多。(2)重点。油费、修理费(3)定价方式。17%、3%和0%。(4)供应商分录(5)付款和发票,“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5、对实行集中采购的影响1.目前物资、设备采购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2.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3.甲供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6、对税负的影响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采购价格临界点的确定:117-117/(1+17%)*17%*(1+7%+3%+2%+1%)=X-X/(1+17%)*17%*(1+7%+3%+2%+1%)=86.55%采购货物时小规模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价格13.45%时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7、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5)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6)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7)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8)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发票1、营改增前签订的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的专用发票。2、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工程建设,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才向供应上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对策与建议调整企业战略与组织架构或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调整:大而全、小而全?战略前瞻:对行业发展、产业链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1.逐步弱化子公司,变子公司为分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化公司等2.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和税务管理机构,“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3.减少管理级次,加强专业化分工4.项目管理模式的调整(总承包模式、专业分包模式、劳务分包模式、联合承揽、相互质资)5.房地产6.安装设备,目前业务模式存在的问题,资金集中管理,劳务分包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选择,劳务费与机械费的区分,存量项目合同管理,存量项目进度与结算管理,存量项目资质管理,计价规则的影响,新计价规则中“价税分离”,即:将原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含增值税税金”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价规则。,“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鉴于营改增试点即将在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企业一直是营业税纳税人,现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渡,时间非常紧迫。我们建议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1.全面自查营业税根据合同、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及甲供材的约定及核算结果,全面计算应纳税款,在“营改增”前及时申报缴纳。2.增加合同条款在“营改增”前拟签订的合同中增加“因国家税收变动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发包方承担。复核企业的商业合同,重新审视定价政策。,“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3.合同质保金的开票问题从建筑企业分析,未收到的质保金尽量不开发票,避免因质保金无法收回而多交税款或营改增后因折让而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退税。4.统计在建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及施工许可证日期等情况,以确定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对已开工未签订合同及时签订合同,已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5.增加会计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挂账税额”四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6.“营改增”之前计划购买的设备、机械、其他固定资产应尽量在“营改增”之后采购,避免进项税流失。7.梳理供应商的纳税登记信息,确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明细登记,以备采购时合理确定供应商。8.做好招投标项目预算报价的衔接。,“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9.房地产企业应统计好已售房产已交营业税未开票的情况,在“营改增”之前领取不动产销售发票。,“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10.尽快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包括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11.对企业的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12.根据政策,具体分析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整;,“营改增”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13.理解新规并积极利用新规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获益;14.对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和专业机构咨询。15.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也需要判断自己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复核供应链,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六、案例分析,某建筑安装公司(位于沂水县,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承接一项电力设施建筑安装工程(位于济南市),其中主设备由甲方采购,分包了专业的部分电气工程。8月发生下列业务:1、从劳务公司雇佣20名工人,劳务费30万元(含税);2、本公司项目工作人员工资5万元;3、器械折旧6万元(不含税);4、辅料消耗500万元(不含税),设备300万元;,案例分析,5、分包方完成工作量200万元;6、期末共计完成工作量1500万元,甲乙方和工程监理确认结算工程款1200万元,其中分包商部分200万元;7、当期收到甲方支付结算款1200万元,支付分包方100万元。请问:预缴税款为多少?当月怎样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分析,第一步,确认是否可以作为简易征收项目?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