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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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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ppt

    新编经济法教程,主讲教师:薛莲,有人说,在统治者手里,法律是统治的工具和制裁的利剑;在道德家眼里,法律是道德堕落时人们无奈的自救;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弱者的保护神。无论对法律意义怎样表述,谁也无法否认,在现代化的社会里,法律是人们共同信守的契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案例一:不久前,法制日报连续报道了哈尔滨市机场路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因30元收费问题,“扣留”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导致一名危重病患者因被延误近一个半小时的救治时间而不治身亡的事件。报道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人们纷纷把矛头集中到了有关工作人员的冷漠、渎职和不尊重生命等方面。而随着报道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悲剧的发生与其中的一些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不无关系。120急救中心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03年6月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哈尔滨机场专用路有限公司坚持收费并实施处罚的依据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机关同是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但该文件没有赋予120救护车免费的待遇。显然,两个红头文件对同一对象在收费的规定上存在着冲突。而且本案也与我国于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其竟然赋予了经营性企业以行政处罚权。,显然,有关部门当初就没有遵守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没有充分考虑到整个法律法规之间的整体性、和谐性和连续性,最终导致了上述生命悲剧的发生。因此,在各种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既要重视不同部门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又要防止其部门利益的扩张渗透;要尽可能地实行开门立法,有效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不同声音。而如果因法律原因酿成各类社会悲剧,往往使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甚至有可能引发对社会的仇视,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内容: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 四、经济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和理解:1、法的概念和本质2、法的形式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及基本原则 4、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5、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涵义与内容6、掌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概念以及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的情况7、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特征 二、法的概念 三、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1)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简单的说,就是指标准。由于法必须体现为规范的形式,所以它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提出的准则,因此非规范性的要求无法顺理成章的被称为法。,(2)法调整关系行为 首先,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其次,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最后,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因此法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必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原因在于:其一,法的遵守不能始终或者主要依赖于行为人的自愿,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始终会存在。其二,法不能自行实施,因此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加以执行。,4.法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律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要内容的。“人们”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权利和义务也是泛指,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就是指人们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应该这样行为或禁止这样行为”就是人们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国家保护,任何人如果违背法律规定,国家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法的概念“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和名称。广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三、法的本质 古往今来,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了各式各样的解释和回答,有的说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启示”,有的说法是“人类理性”、“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说法是“永恒正义”等等。其共同观点大都是强调法的永恒性和非阶级性,而不能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是根源于物质的社会关系。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第二,统治阶级需要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这样,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取得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的效力,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是法的本质形式,是法的本质的外在方面。它首先反映了法是一种意志现象,作为确认并体现法权关系的行为规则,法是认识的产物,而不是认识的来源。其次,反映了法作为国家意志,取得了社会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等,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法是有物质根源和物质制约性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可能超出它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凭空任意立法。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经济关系,统治阶级的意志便无从产生,法律也无从制定。,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1.法律渊源的概念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由不同国家制定,从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效力 广义: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 狭义:法律的生效范围,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国际法优先原则;(5)新法优先原则。,2.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根本法律(宪法)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部门法 也是法律部门,是指国家就一定社会领域所制定的法律,比如宪法,劳动法,民商法,诉讼法等都是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构成单位,2、法律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总和构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是基本元素,法律部门是基本单位。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各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众多法律部门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1)宪法。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多选择:我国现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正确的是()A.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B.它在国家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C.它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D.它是我国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3)民商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4)经济法。调整国家在规范和调控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涵盖了预算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各种外资企业法等。,(5)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诉讼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以及诉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只是初步形成。根据规划,争取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有(D)A.经济法 B 刑法 C 民法 D 行政法规,第三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主体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法的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现在为世界上各国共同使用。那么什么是民法呢?据考证,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权力属性,而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具有权力属性,属公法;后者不具有权力属性,属私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渐用“民法”一词来表述以往所说的“市民法”。英语的表述为:Civil law。在我国的古代法制中,一直沿用“诸法合一”的体制,直至清朝末年,图强变法,才开始草拟“民律”。20年代末,民国政府制定了民法典,正式沿用了民法这一名称。现阶段,我国通用的民法概念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资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的前提。,(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下列要素构成的: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按法律或他人的要求为一定民事行为或不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必要性。上述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具体反映,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对民事领域的干预,也不得违背这一原则。平等原则要求: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平等当事人在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互不强制。所谓公平,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所谓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所谓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它对于调动公民和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一万元,何某坚持八千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一)公民(自然人)1、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生;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下面我们来看一道题: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取得民事权利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下面我们来看三道习题:、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某甲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 通过委托代理人通过法定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4、监护制度 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5、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就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6、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特征:(1)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出资包括金钱、实物、技术等投资形式,折成相应的份额入股;(2)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一般采取的是按份共有的形式;(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下面看一道习题甲、乙、丙三人合伙投资开办了一个小食品加工厂,经营期间发生亏损2000元。之后不久,丙经甲乙许可退出合伙,分担合伙债务600元。合伙余下的1400元债务的偿还责任应如何处理?()A甲、乙承担连带责任B甲、乙承担按份责任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按份责任,(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并不是无限的或相同的。法人不得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活动,在需要超出其原有的业务范围时,应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机关是指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或者它的最高管理机构。在法人机关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才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在其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就是法人的行为,不需要任何其他授权,而法人的各个职能部门只按照代理权进行活动。,3、法人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除此而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明示:(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当面交谈、电话协商等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口头形式的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暗示:(3)作为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4)不作为的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下面请同学们看一道题: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合同行为 B甲约乙赴宴的行为C遗嘱行为 D拾得遗失物归还失主的行为,4、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概念: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举例: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2)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原告庄某、被告陈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普通职工,被告为部门经理。1995年7月30日凌晨,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盗窃海通证券公司债券1.5万元。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之后,原告怀疑此事系其同学凤凯所为,便私下约见被告,声明债券并非原告所偷,但可由原告付给被告人民币1.5万元,此事就此作罢,要求被告不要让别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被告同意后,原告于1995年8月先后3次给付与被告人民币计1.5万元,被告收款后未将此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995年l1月,盗窃犯凤凯(系本案原告同学)因盗窃上海申花足球队财物而被抓获,其供认,本案被告的1.5万元债券亦系其所盗。1996年1月,公安机关从被告处得知原告私下付与被告人民币1.5万元一事后,即对原告进行审查,后排除原告共同参与犯罪的嫌疑。1996年7月,原告庄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人民币1.5万元。原告庄某诉称:被告1.5万元债券在单位遭窃后,怀疑原告所为,原告为能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私下给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因盗窃犯已受刑事处罚,故请求认定被告系不当得利并返还原告1.5万元。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自愿将1.5万元给付被告并要被告不追究此事,证明原告与盗窃有关。现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恰是原告的密友,故应认定原告系代盗窃犯还款,被告取得的是合法利益。这个案子属于上述无效民事行为的哪一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出于自身利益,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私了”,其行为特征构成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钱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庄某人民币1.5万元。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系无效民事行为,二是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如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系争的1.5万元人民币,不仅是原、被告自愿协议的结果,更是一个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交易。故此,原告所称的不当得利观点不能成立。原、被告明知这是一起犯罪活动且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仍双方协议由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人民币,被告则缄口不语,其行为不仅不符民事行为内容须合法的要求,且客观上也给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带来了妨碍。以民法通则所列的无效民事行为条文看,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已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给付钱款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一旦确认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亦应依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处理。鉴于目前立法对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私下了结的情况,没有处罚规定,故适用返还钱款的处理还是较为妥当。,(3)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返还财产 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缴财产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下面我们来看三道习题:、木工王某因妻子生病急需一笔费用向章某借钱,章某提出王某必须在其妻病治好五天之内为其加工一套家具。王某无奈答应。后王某妻子病愈,但王某根本无法在五天之内加工整套家具。王某与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属何民事行为?()A显失公平 B胁迫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甲常为乙制作手工艺品,历来由乙按数量支付预付款。这次由于数量大,乙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乙给甲讲合同内容与以前做法完全一样,实际上将价格降低了10。由于甲是文盲,甲遂在合同上签字。乙行为()。A可撤消,甲有重大误解 B无效,甲受欺诈C无效,甲意思表示虚假 D无效,乙乘人之危 3、甲在乙家喝酒,酩酊大醉,席间甲将其价值800元的打火机送给乙,乙欣然收下。第二天甲酒醒后后悔,向乙索回,遭乙拒绝。甲、乙的赠与属何种行为?()A有效 B无效C乘人之危 D可撤销,(二)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人的活动能够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引起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者终止。(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授权为基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 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3、代理关系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适用于()。A公民 B法人C公民、法人 D社会组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诉讼时效的种类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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