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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一章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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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一章企业法.ppt

    ,第一篇 企业法,企业概述,一、企业(一)企业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企业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企业进行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各类企业需依照相应的规定设立并从事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1、按照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这是我国公司法颁布前的有关企业的立法中主要采取的企业分类方法。这一立法模式是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造成了企业之间因投资者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差别待遇,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2、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3、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部属)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4、按照企业出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有关企业立法主要采取的企业分类方法,依此分类,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律形态。,5、按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三)法人与企业的区别,1、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责任,(1)依法成立法人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的财产既不同于法人成员的财产,也不同于投资设立法人的投资者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成员或创设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对他们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2、法人与企业,(1)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通常称为其他组织)。法人企业主要是公司;非法人企业则主要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不是所有的法人都是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后三者通常被称为非企业法人,它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问题一,2012年,大学毕业的罗某做起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生意较好。但第二年1月份的一笔近20万的生意因上当受骗 卖出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按合同约定罗某要赔偿全部损失。但罗某称自己财产仅6万元 无偿还能力,于是对方要求其家长负连带责任,声称若不偿还就起诉到法院。罗某怕事态闹大无奈请父母出面帮助解决。问:罗某的父母需要承担责任吗?,问题二,张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其准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拟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问: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 节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三、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的表现出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有两种管理方式:一为自行管理;其二则是委托他人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题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有企业的章程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例题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题答案,例题1:AB例题2:A,案例分析,2010年9月,投资人小张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行经营。2013年3月,他将企业委托给小李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小李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自己同意后才可签订,小李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小李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1)2013年10月,认为一笔交易有利于企业,在未经小张同意下签订了一份3万元的订货合同;,(2)2013年11月,小李的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元,小李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朋友设立抵押;(3)2014年1月,小李因感到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14年3月,小张检查企业时发现上述问题,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为13万元,对外负债18万元。,请问:(1)若小张将企业交给小李管理时仍赢利,但由于小李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13年10月小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2013年11月,小李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14年1月,小李的注册公司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概念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的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二、合伙企业的概念,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分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含义是:(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含义是:(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三、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含义包括:第一: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关于合伙人数的上限,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第二: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包括:(1)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是口头协议;(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其实质要件是指合伙协议中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是合伙企业区别于合同型合伙的重要标志之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及其限制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及决议办法,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掌管合伙企业的业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亦即事务执行人的确定方式有二种:一是合伙人共同执行;二是委托部分合伙人代为执行。,共同执行,共同执行,即是全体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的执行方式。这是直接体现合伙人平等执行事务权利的普通执行方式。共同执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对经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后,委托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具体执行;第二,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执行。共同执行方式一般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经营业务比较单一的合伙企业。,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方式,即即根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或几个代为执行合伙事务,此种方式下,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集中委托给受托的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行使,其它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企业往往委托部分合伙人,或者说选举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企业负责人,代为执行企业事务。,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2)义务,(1)权利,A同等执行权这是针对共同执行方式下的每个合伙人而言的;B对外代表权该权利属于任何执行方式下的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C监督权这是对委托执行方式下的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言的,他们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D查阅账簿权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E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F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它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义务,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视不同情况,合伙人分别负有以下有关义务:A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B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者除外;D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及决议办法,1、有协议,按照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NOTICE:合伙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普通合伙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人的对外代表权都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债务清偿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3、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对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数额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处理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若无分取的收益或者分取的收益仍不足清偿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被执行的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例题,江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六、入伙与退伙,(一)入伙、入伙的概念、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二)退伙、退伙的概念、退伙的原因及程序、退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活动。,、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新合伙人的入伙方式有两种情形:(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入伙;(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的成立条件是所有的合伙人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协议是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新合伙人的入伙问题以及新合伙人入伙后的权利义务问题所达成的协议。,、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即使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入伙协议对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退伙,、退伙的概念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活动。,、退伙的原因与程序,按是否基于退伙人的退伙意愿,退伙原因可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和当然退伙。(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自愿退伙,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退伙意愿而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是指直接基于法定退伙事由的退伙。法定退伙由法定事由直接导致,而并不取决于合伙人的退伙意愿。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对合伙人除名的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的继承(2)退伙结算(3)退伙人的责任,、退伙的法律后果,(1)财产份额及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2)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的,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3)退伙人的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分担亏损;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2011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11年5月,赵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大于1万元的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12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2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12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债务要求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12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13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1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13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这是法律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三)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是指公众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风险投资机构面向有发展潜力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的中小创新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再从企业的成长中获取资本增值。当前发展迅猛的信息、生物工程、计算机等高新科技产业,基本上是靠风险投资扶持的。美国是全球风险投资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风险投资规模最大、体系最为健全的国家。1985年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客观上符合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自1992年来,美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占全部风险投资机构的80%以上。,(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首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因此有利于增强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信赖。,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投资者扮演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此以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游戏规则。,(四)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出资方式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事务执行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出质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润分配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合伙人身份的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法中,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2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问题(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问题(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问题(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013年8月,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贸易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4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5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8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大鹏贸易合伙企业”。,问:(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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