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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法学专业),主讲:罗杭春副教授二一一年,第二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一、宏观调控(一)宏观调控的含义 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3、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二)宏观调控的特征,1、以总量平衡(结构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 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2、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财政、计划、税收、金融等方式3、以经济利益为实现调控目的的主要手段,(三)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1、总量平衡 2、结构优化 3、就业充分 4、国际收支平衡 另外,收入分配公平、经济持续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能源利用高效也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四)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1、财政调控 2、税收调控 3、金融调控 4、计 划,二、宏观调控法,(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P420 实质意义上的定义: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定义: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 有时还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二)宏观调控法定义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不同于宏观调控,作为法律,它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表现形式,是宏观调控法理论的最基本范畴,是构建宏观调控法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1、宏观调控法是法律 第一、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志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其意义在于:它既是宏观调控法理论法治化的起点,又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思想基石。第二、宏观调控法应该包括两大部分 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宏观调控分支法,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2、宏观调控法的特有对 象是宏观调控关系,第一、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管理市场主体 的工具,而是同时制约政府和市场 主体宏观调控行为。第二、无论控制方 还是受控方,在宏观调 控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负有一 定的义务,尽管双方地位不具有对 等性,但都必须依法行事。,(三)宏观调控法的本质特征,1、法的普遍性与调整对象特定性的统一2、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统一3、公权与私权的统一4、政策影响与政策规制的统一,(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理性价值:立法追求的目标 法的实践价值:目标实现的程度、宏观调控法的理性价值宏观调控 的科学、安全和效率2、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价值宏观调控 的适用性和效果性 适用性包含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效果性即有用性。,(五)宏观调控法的利益调控层面,1、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 利益的调控2、国家局部地区之间利益的调控3、不同社会经济时期利益的调控4、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与民族 利益的调控5、代际利益的调控,(六)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1、决策集权的原则2、权力制约的原则3、维护受控者权利的原则4、保障宏观调控理性化运行的原则5、调控手段法治化的原则,(七)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1、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义务 P426-429 宏观调控主体指中央立法机关或中央 政府2、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义务 宏观调控受体指市场主体,(八)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1、归则基础 P4302、责任形式3、责任构成,第二十二章 计划法律制度,一、计划概述(一)计划的概念所谓计划,是指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对资源条件和外部环境作出分析,经过预测确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并以此制订未来行动方案。简言之,计划就是未来行动的方案。计划法里的计划,指国家经济(调控)计划,即与调控国民经济结构和运行有关的计划。,(二)计划的要素和一般价值,、三大要素目标、时限、主体、一般价值有序、协调、效率,(三)计划调控的必要性,、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首先在于社会化大生产对计划的普遍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更在于弥补市场机制内在局限性的客观需要。,(四)计划对宏观调控的职能,、计划有助于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计划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计划有利于引导投资和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计划有助于市场主体预测经济发展趋势,减缓经济波动。,(五)计划的缺陷,、计划对计划资源的依赖;、计划者对信息难以完全掌握;、计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基层单位的劝说行为和谎报军情现象;、计划需要高昂的组织成本。,(六)计划的内容和形式,、计划的内容确定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为实现计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计划的内容包括目标体系和政策体系、计划的形式综合计划、行业计划、专项计划长远计划、中期计划、短期计划,二、计划法概述,(一)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计划法的特征、政策性、社会本位性、综合性,(三)计划法的地位,计划法的地位就是指计划法在法的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以及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由于已经界定计划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因此这里计划法的地位主要是指它在经济法体系内的地位以及它与经济法其他相关部分的关系。计划法在宏观调控法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法律体系中间处于核心地位。,(四)计划法的立法模式,、分散式立法不专门进行立法,只是在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一些有关计划法的条款。、结合式立法以一部统一的计划法为主,同时以单行的计划法规相结合,或者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计划问题进行规定。我国计划立法应采取结合式的立法模式。,三、计划法的基本制度,计划法有其自身的制度体系。作为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的计划法,它首先由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构成。同时,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计划法的制度体系中还应包括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一)计划实体法律制度,计划实体法在狭义上仅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而在广义上则还包括产业政策法(主要是产业结构政策法)、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等。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是指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从供给方面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的法。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是指通过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来保障充分就业和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停滞和通货膨胀,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的经济环境的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即狭义上的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和核心的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计划目标及其主要实现途径。具体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这方面而形成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计划任务制度(2)计划体系制度(3)计划指标制度,(二)计划程序法律制度,、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程序制度。、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制度。、计划的监督制度。,第二十三章 产业法律制度,一、产业和产业政策(1)产业 产业是指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同一产品或者同一劳务的各个企业、行业、部门的总称。(2)产业政策 是国家为了优化本国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二、产业法的理论基础,(一)、后发优势论 又称“赶超论”代表人物 筱原三代平 1957年(二)、市场失败论 又称弥补市场缺陷论 源于小宫隆太郎1984年的 日本的产业政策(三)、边际费用递减论 1992年日本经济学家村上泰亮提出边际费用递 减说,认为递减现象的持续存在是以科技进步 的持续为依据的,没有政策介入必然导致自杀 性价格竞争,(四)、危机导向论 是指作为赶超对象的美国感到后进国家高速发展的威胁,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屡招败绩,不得不改变过去只用财政、金融政策进行总量调节的政策,对威胁大的产业采取扶植政策(五)、机会导向论 这种理论是在当今世界经济竞争激烈和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产生的。核心是把握传统产业和新产业之间的关系,在新产业中选择增长潜力最大的产业。,三、产业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P459 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 1、产业法的综合性 2、产业法的协调性 3、产业法表现形式的灵活性 4、产业法规范的选择性,四、产业法的立法模式,(一)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后发国家。核心是国家必须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现倾斜性投入和扶植,以加快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达到缩短同发达国家差距或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二)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些市场经济先行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中国国情与两国家不同,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立法,又要重视产业组织立法。,五、产业法的基本制度,(一)产业结构法(二)产业组织法(三)产业技术法(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六、中国产业政策立法存在的问题,1、产业政策法律化不够2、已有的产业政策效力太低3、产业组织政策法十分稀缺4、产业政策涉及面太广,第二十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征纳实体法第三节 税收征纳程序法,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一、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1、税收征收主体是国家 2、征税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职能 3、权力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 4、税收实现必须依法进行 5、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二)税收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2、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3、税收是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 手段,(三)税收的特征,1、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2、强制性:税收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来源于课税要素的规范、稳定与税法的持续稳定性。,二、税收的分类,(一)直接税和间接税(二)从价税和从量税(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 和资源税(四)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五)价内税和价外税(六)独立税和附加税,三、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2、税法的调整对象 即税收关系,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又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二)税法的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征税合法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 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3、税收效率原则 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方面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人2、征税对象3、税 率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 5、纳税期限 6、纳税地点 7、税收优惠,第二十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界定(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范围 到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达万亿元。在目前中国多家、股上市的企业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以上,这样庞大的国有资产,其管理和运营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法应界定在运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三)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体制,中共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的方向,报告提出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提出要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资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解决了不少实践中的问题。然而,这还只是一个初步框架,真正成熟和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还需要依靠未来的国有资产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确立。,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立法思路,国有资产法涉及种种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不能从单向的角度来讨论该法。(一)从宪法视野来看 国有资产法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而应该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因为国有资产涉及到全体国民的根本和基本利益。根据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全体人民。在我们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应该是在这样一个宪法基础上来构架其立法框架的。,(二)从民法的视野来看,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应首先考虑国有资产的范围问题。国有资产权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国有资产法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权应该包括国有物权、准物权、债权和无形产权。具体来说,国有物权指的是国有经营性资产(如国有企业)的权利,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和事业性单位、文物等)的权利,国有资源性资产(如国有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海洋等资源)的权利;国有准物权指的是对土地和矿藏等的开发、开采权、渔业的捕鱼权等;国有债权指的是国家债权;国有无形产权指的是国家外交主权、国旗、国徽以及涉及到国家声誉等无形资产的权利。,(三)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国有资产法涉及到国家如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如何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干预。国家立法机构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的宏观立法,并授权政府去管理国有资产。某些时候,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特别是在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往往直接干预国有资产的经营事务(如撤换国有企业的经理)。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如何扮演好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者(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这双重角色,在那些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国家是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四)从行政法、刑法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法涉及到政府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资产经营的干预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政府(官员)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减值,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干预有疏忽或有过失责任,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上述涉及到的复杂法律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国有资产法的起草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部法既应超越历史阶段(即国有资产法不应是阶段性的产物,不应仅仅属于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也应超越现实的空间(即国有资产法不能只规定单项、个体的国有资产)。,三、国有资产管理法应解决的问题,(一)对国资委在法律上的定位,明确权利、义务(二)界定中央和地方国资委的权属关系(三)界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限(四)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的问题(五)构建国有企业经营预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