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翻译法.ppt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之翻译法,张晔 籍仲达 李忠岩 庄烨 蒋维维 罗璨 王远东 方喅伟 徐斌,翻译权定义,翻译是将作品译成其他文字,包括译成外国文字,其他民族文字。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不能改变原作品的内容,而且只限于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翻译其作品和允许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翻译权辨析,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权能,翻译权包括各种文字的翻译权。作者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一般会限定翻译的语言种类。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即著作权人转移一种文字的翻译权,不等于也转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译权。如转让了俄文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英文的翻译权也转让了他人。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翻译原作即产生译本,译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译本的著作权与原作的翻译权全然不同,译本的著作权是译本翻译人的权利,原作的翻译权是原作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原作著作权人自行翻译的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与译本著作权人则为同一人。,案例,【案情简介】1992年,樊祥达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交付作家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他在本市的一家书店买到一本日文版的上海人在东京,在该书的版权页上写明他是原著的作者,而译者、发行者却是神畸龙志和日本东方书店株式会社,并且该书已于1996、1997年两次印刷发行,定价1800日元。于是樊祥达一纸诉状将日本东方书店株式会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中、日两国重要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启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樊祥达是上海人在东京小说的著作权人,东方书店株式会社未经樊祥达的许可,将其小说译成日文后出版发行,其行为侵犯了樊祥达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2002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出版商停止对作者樊祥达所享有的小说著作权的侵害;在日本国的朝日新闻、中国的新民晚报、新闻出版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案例分析 点评,翻译权是作者的一项著作权,未经作者许可,将作者的作品翻译成外国语言文字出版发行,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文学作品向外国传播的过程中不能侵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翻译作者作品一定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才能翻译其作品并出版发行。另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个人分析,本案牵扯到了著作权中的翻译权,东方书店株式会社在未获得樊祥达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翻译并出版的行为很明显侵犯了樊祥达的个人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又由于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出现此种问题应由樊祥达所在国家,即我国评判毋庸置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合理合法。,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