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知识产权法(第3版).ppt

    • 资源ID:6594843       资源大小:338KB        全文页数:290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知识产权法(第3版).ppt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知识产权法,(第三版)主编: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知识产权法绪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绪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 民事财权权利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 现状,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迄今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主要的三种表达方法。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第三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本书采用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一、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二、“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三、构思与表现 四、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五、“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一),一、知识产权的分类(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本书的划分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2.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二),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绝对权利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现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1、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2、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3、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一)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二)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三)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一、著作权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2)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 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 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二),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 别。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三),二、著作权法 1.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二、著作财产权时期三、作者权时期 四、国际条约作用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一、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 的决议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著作权法。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是作品,都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即形式。因此,这里的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而且,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 创造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计算机软件。二、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理解为在特定场合发表的正式言论。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一)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三)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二)建筑作品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 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五、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六、摄影作品 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七、电影等视听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四),八、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一)工程设计图(二)产品设计图(三)地图(四)示意图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的思想倾向和情感表达的内容与形式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破坏社会的善良风俗等。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 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如历法、数表、通用格式和公式等对象。,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2.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1)法人和非 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 权;(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二),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三),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 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四),三、修改权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 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 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修改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五),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 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 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法国文学艺术产 权法则称之为“追悔权或收回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概念:所谓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 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2.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著作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可由著作权人分别行使或转让。,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二),一、复制权复制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还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盘上复制绘画、雕刻、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将一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 权利,比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形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二、发行权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著作权法把该行为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赋予著作权人,旨在维护著作权 的真实和效力,以保障权利人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作品原件,是指作品首次表现于其上的载体,比如美术作品原件或文学艺 术大师的手稿等。五、表演权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 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四),六、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七、广播权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 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 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的权利。九、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五),十、改编权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不是原创,故又称为演绎制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改编权,即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 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改编者将作品经再 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改编完成的新作品,是原作和派生创作双重创作活动的产物。如果对新作品 进行三度创作,应当受到原著作权和再创作著作权的双重授权的制约。,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六),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权利。翻译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人类语言文字种类的多少和法律地域的影响。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即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七),十三、注释权与整理权 注释权是被注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故注释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作品进行注释,比如对论语、资治通鉴、二十四史等进行注释,则不受此限。注释人对其注释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整理权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 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根据著作权保护原则,整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经整理后产生的作品 形式由整理人享有新的著作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一),1.著作权取得的条件的性质,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1)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 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二),(2)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目前各国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已创作出来外,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3.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间。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间。5.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6.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 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间。,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第八节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第一节 作者,1、作者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2、关于作者的认定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 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由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所以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则要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条件,通常要由作者的父母、监护人、收养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完成。,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一、合作作品的概念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二、合作作品的类型: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三、合作作品的确认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 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四、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一、职务作品(一)概念所谓职务作品,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二)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一、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法产生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2.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一、定作作品的概念又称委托作品。这种创作的特点是,受约人无论是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或设备,还是利用出约人提供的条件或设备创作,受约人依约定向出约人提供的不是劳务,也不是处理或管理有关创作活动的事务,而是特定的文学艺术作品。二、定作作品的权利归属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定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定作人和作者通过合同 约定。但是,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作者。,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一、视听作品的作者电影、电视和录像等作为艺术形式,可以统称为视听作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1.导演。2.编剧。3.作词、作曲。4.摄影。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根据视听作品的制作规律和传统管理体制,规定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人享有。上述作者与制作人在财产权关系上,可根据劳动合同解决。,第八节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一、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1、外国人作品的界定2、外国人作品保护的主要内容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第六章 邻接权,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第二节 表演者权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一、邻接权的不同定义(一)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二)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的很多成员国习惯上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行为。故邻接权有时也被称做传播者权。(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 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第二节 表演者权(一),一、表演者和著作权人1、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节 表演者权(二),二、表演者的主要权利(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和出租权。而这两种权利往往涉及表演者很大的利益。,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一、录音制作者和著作权人1、概念: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2、著作权人的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二、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 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二是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2、录音制作者还享有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也可将此项权利许可他人。3、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4、录音制品制作者还应当享有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权。5。录音制品的出租权。,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有关权利。,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1、著作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2、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3、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一)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二),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三),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亦称一般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普通条框的有无,对合同成立及其效力不发生影响。其主要有两类:、一类普通条款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内容,无须合同特别约定也要履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条款主要是:(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著作权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另一类普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他条款,如出版合同 中向作者赠送样书的数量以及作者购书的优惠办法等。,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一),一、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 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二),二、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1.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一、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二、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三、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四、合作作品的继承。五、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继受。,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1.担保。2.信托。3.破产财团。4.强制执行的对象。5.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一),一、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违反著作权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补偿性是合同责任的基本特点。二、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著作权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有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和他方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二),三、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1.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和司法审判的规则,其公正性就在于,它只要求人们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2.当违反合同的义务是由于另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时,应免除违约方的民事责任。3.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件时,当构成约定的条件时,当事人即使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也可免予承担民事责任。四、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1.实际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二、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诉讼,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制度。指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二),二、“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三),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一),一、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二、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中:1.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二),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持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一、概念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 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 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做“强制许可证”制度。二、要求1、强制许可的对象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申请获得使用权的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3、强制许可则需经使用人事先申请,由主管机 关个案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获主管机关授权的不得使用。,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1、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专门规定。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一),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

    注意事项

    本文(知识产权法(第3版).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