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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与软件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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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与软件保护.ppt

    知识产权与软件保护,使用教材: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明、孙彦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参考教材: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朱三元、寿步、周庆隆 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总学时数:36,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基础第三章 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法律保护基础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第五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产品流通与权利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七章 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课程性质与考核方法,课程性质:知识产权与软件保护是一门专业选修课。考核方法:平时成绩占10%,三次大作业各占30%。,介绍两个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案例,1、我国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微宏”诉“远望”案2、“番茄花园”侵权案,1、概述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法,1.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2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即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协议成员方应当给予保护的最低知识产权包括如下两类:1、工业产权(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3)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4)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标记;(5)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权;(6)未披露的信息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7)厂商名称;(8)制止不正当竞争。,2、著作权(版权或作者权)包括著作权及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下列各项都已经或可能纳入知识产权的的保护范畴:(A)计算机软件;(B)动植物新品种;(C)网络域名;(D)遗传资源;(E)非物质文化遗产;,1.3 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共同的特征在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1.4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计算机软件是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为计算机所认知并执行的指令序列或者语言表达,软件的开发需要开发者通过大量的脑力劳动、创造性思维才能实现,其本质是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是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并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特性。计算机软件就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1.4.1、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权利特征,“无形性”: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地域性”: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此。“时间性”:计算机软件虽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但每个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借鉴了前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设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其“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计算机软件最典型的特点。,.2.计算机软件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计算机软件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第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有不完整性。传统的文字作品具有翻译权,如果将一种文字的作品翻译为另外一种文字,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计算机软件这种数字作品,没有这项权利,不同计算机语言之间的“抄袭”不应认定侵犯著作权。,第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带有较强模糊性。与传统的专利权客体不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侵权大都体现在无形的计算机语言上。对于实现特定功能而言,相同的计算机语言可以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计算机语言也可以实现完全相同的功能。虽然学界提出了“等同原则”,以期对于计算机语言的“非实质性相似”做出合理的界定,但是因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适用原则,因而并没有消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这种模糊性特征。,第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难度较大。反向工程和开源运动都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形成冲击。另外软件的形成过程都不同程度的带有一定的信息,究竟所带有的信息量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商业秘密,尚有争议。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比传统的商业秘密客体大,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由于举证难度大而败诉。,1.4.3 计算机软件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1.4.4 计算机软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而特别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1)、著作权方面立法;(2)、专利方面立法;(3)、商标方面立法;(4)、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立法;(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1.5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但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用来保护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的宗旨:是既要保证软件研发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以鼓励研发者研发软件、传播者传播软件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广大软件用户能够接触、应用软件,使全社会共享研发者创造的成果。,第一节 国际社会为建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作的早期探索,一、美国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初步尝试遇到的困难20世纪60年代,美国使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1966年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质主张把计算机程序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原因如下:,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早期努力1978年提出保护计算机软件师范条款,是各国制定软件保护法规时可参考使用的一组条款。1983年提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核心是“制止和制裁一切未经许可的复制、应用或销售行为”。,三、美国确定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1909年颁布版权法1969年IBM率先实行软硬件分开销售1976年修订版权法1980年再次修订版权法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为保护对象。,四、日本等国尝试专门立法1983年提出程序权法。要点:必须登记;缩短保护期(15年);设立裁决制度;二次开发视为正常。1985年采用著作权法。,五、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成为国际潮流1972年菲律宾确认计算机程序为版权法保护对象;80年代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1990年9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我国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节 对于建设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性思考一、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文字作品形式表达和实用工具性质的新型技术知识体开发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计算机程序的二重性质;作品、工具;,二、当前可以依靠版权法保护软件的表达方面的权利,计算机文档时属于文字作品,受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具有文字作品相同的性质,也受版权法保护;版权法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如禁止抄袭、复制、未经许可发行。,三、软件知识产权需要多种法律实施综合保护,对计算机程序中技术性设计的保护专利权保护特点:可以保护创造性的技术设计或者设计中的一些关键部分;技术内容将向社会公开;审核时限长。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以版权法为基础的多种法律综合保护。,1.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20世纪70年代着手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积极加入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1.3 知识产权的特征,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依法审查确认性独占性或者排他性地域性:公约、双边协定时间性:法定保护期限,1.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专门人员:收集、管理情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经营;预防侵犯他人,监视他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制定战略:专利战略、商标战略、软件著作权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等。管理制度建立:权利归属、技术人才的管理、技术的保密、技术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侵权处理,1.5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对象,可复用资产核心资产:需求构架软件构件:数据结构、算法、文档性能模型和分析业务和管理内容:成本估算工具过程测试用例等著作权登记,专利保护,商业秘密.,第二章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对自己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商标权。,2.1 软件的著作权,作者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所享有权利的总和。基本原则:创意和表达分离,保护创意的表达,不保护创意本身。保护对象: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和相关文档。非保护对象: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其他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法规和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1、2、3、4、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1、2、3、4、5 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2.2 软件的专利权,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国家颁布的专利法授予专利申请者或其权利继承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其发明以及授权他人实施其发明的专有权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计算机程序本身;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审查指南2001,可专利性: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新可以获得技术效果 工业过程控制、与仪器设备结合、内部性能改善、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等。,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法规和司法解释,2.3 软件的商业秘密权,软件开发者的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并为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计算机软件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成果。源程序清单、需求规约、开发计划、算法模型、测试计划、业务经营计划、顾客名单.使用权和转让权,不具有排他性。,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1、2、3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4 软件的商标权,商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同其他人的商品相互区别,而置于商品表面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志,通常用文字、图形、或者两者兼用组成。,软件的商标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三章 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3.1 侵权的法律责任 指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特点:确定性强制性 原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特点:补偿性 类型: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其责任。特点:适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和处罚性。处罚方式: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件及制作设备等。,3.刑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由法院判决侵权人的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点: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1997年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3.2 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属于特殊法,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和规范性的规定。有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有关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有关专利权的侵权行为,3.3 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三人调解:自愿协商、互谅互让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复审民事诉讼:法院刑事诉讼:自诉、公诉,3.4 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注册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和步骤,软盘等载体的内容对比,目录、文件名对比安装过程对比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对比使用过程对比代码对比其他方法,基本步骤,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商标商品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商标商品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类似。,一般步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进行技术分解,确定所使用的情形和范围。进行技术构成的对应比较分析。覆盖、等同原则判断。全部必要特征,一个或几个特征。,3.5 归责原则,归责: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最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较多。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倒置。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考虑,公平分担损失,第四章 软件贸易及其合同,方式:出售软件复制件;提供软件的权利行使许可;转让软件知识产权;受委托开发;提供系统集成服务以及技术服务等。软件贸易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遵循我国合同法。,4.3 软件的发行方式,商业软件(business software)自由软件(freeware)共享软件(shareware)公有软件(public domain software)捐赠软件,4.4 软件的使用许可贸易,软件使用许可证=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根据使用需要,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可制作备份复制件,不可提供给他人并负责销毁。可进行必要的修改,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软件的使用许可方式,单人、单机许可字体许可:基于打印机,基于CPU共同许可:有限用户网络许可:局域网场地、企业许可,4.5 软件的经销许可贸易,许可方式:独占的许可方式排他的许可方式非独占的许可方式,第五章 软件可同示例,免费软件使用许可协议1本软件受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及条约的保护,其所有知识产权归360安全中心()所有。2本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产品中所含的任何图象、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dll、exe等))、随附的帮助材料、及本软件产品的任何副本的一切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由360安全中心拥有。用户不得单独复制和修改这些材料。,3用户不得对本软件产品进行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反向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违者属于侵权行为,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4本软件产品为免费软件,用户可以非商业性地下载、安装、复制和散发本软件产品。如果需要进行商业性的销售、复制和散发,例如软件预装和捆绑,必须获得360安全中心的授权和许可。,5本软件仅适用于在官方网站公布支持的操作系统。如果用户在安装本软件后因任何原因欲放弃使用,可从控制面板删除本软件。因删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6鉴于用户计算机软硬件环境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本软件所提供的各项功能并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常执行或达到用户所期望的结果。用户使用本软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360安全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7本软件为免费产品,360安全中心为本软件产品提供产品支持。,8本软件经过详细的测试,但不能保证与所有的软硬件系统完全兼容。如果出现不兼容的情况,用户可联系360安全中心反馈详细情况,并获得技术支持。如果无法解决兼容性问题,用户可以删除本软件。除本软件自身的明显质量缺陷外,360安全中心对任何因其他原因在使用本软件时可能对用户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于与用户安装使用的其他软件的冲突,或由于不能使用本产品而造成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的个人损害、商业赢利的丧失、贸易中断、商业信息的丢失或任何其它金钱损失。,9由于本软件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下载、传播,对于从360安全中心指定站点下载的本软件产品以及从非360安全中心发行的介质上获得的本软件产品,360安全中心无法保证该软件是否感染计算机病毒、是否隐藏有伪装的特洛伊木马程序或者黑客软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10如果用户安装本软件,则表示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如果用户不接受本协议,请在本软件的安装界面中点击取消。,案例1:,2006年4月25日,曲平双(合同甲方)与企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网站名称为“联合彩票”。网站性质:B2C电子商务网站。网站经营项目: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网上代购、合买。,网站后台,后台程序功能模块包括:会员管理系统V2.0、新闻信息发布系统V5.0、彩票代购合买系统V3.0、产品搜索引擎V2.0、BBS论坛系统V7.0、EMAIL邮箱营销系统、短信营销系统、大型分布式SQL数据库系统、在线支付接口(接入第三方服务平台或银行接口)、站点调查系统V1.0、流量统计系统V1.0、友情链接管理系统V1.0。,事件经过,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曲平双经营网站期间,企网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与张道明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张道明向企网公司购买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软件,价格为3000元。此外,企网公司还向其他网站销售了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v3.05及v4.0软件。曲平双现指控企网公司销售的上述软件为本案被控侵权的软件。,网站版权,双方当事人对于企业网站架设合同中的“网站版权”的理解存在分歧。曲平双称,“网站版权”指网站整体的著作权,包括前台的网站页面和支持实现网站功能的后台程序模块。企网公司称,“网站版权”仅指网站的页面版权,对于后台独立存在的程序,曲平双不应享有著作权。,判定分析,双方签订的是企业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建设互联网网站,并未同时约定曲平双委托企网公司开发与后台程序有关的一系列软件,亦未约定与后台程序有关的一系列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行业习惯和通常认识,网站架设与建设网站的后台功能模块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无必然联系,合同约定的“网站版权”并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网站的源代码”也不包括与后台程序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判决结果,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张道明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曲平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对曲平双请求判令企网公司和张道明停止侵 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万古汇力是一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研发的公司。1998年开始,万古汇力用了五年的时间,投入了近千万人民币的研发经费,研制成功一套人事管理系统软件: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eHRSoft)V2000(以下简称eHRSoft2000系统),2001年6月7日,万古汇力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该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2001年11月9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间,张宏源应聘为万古汇力的员工,负责原告客户的eHRSoft2000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为便于工作的展开,原告将该软件系统的源代码告知了张宏源。2007年3月间万古汇力的工作人员无意中得知: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在对外服务中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界面、模块、文档、功能等内容与自己的十分相象。,2008年2月底,原告万古科技以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被告张宏源(源万古科技上海分公司员工)、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质疑,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张宏源2003年7月突然离职,加入中智上海公司。张宏源于2004获得中智公司总经理特别奖,当时其担任职位是软件部部门经理,张宏源在一年之内不可能很快开发出新的一套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他怀疑其是万古汇力的系统。2004-2007年间万古汇力陆续听客户说中智对外服务使用万古系统,而且他们在中智网络上对外宣传销售该软件,其介绍内容和万古的介绍材料及其相似。,判定分析,在本案中,北京公司的离职员工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将非常巨大。首先,从原告北京公司的角度看,该离职员工掌握了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而软件源代码是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该员工在新公司开发出了功能类似的软件,显然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其次,如果其原来接触过北京公司的源代码,又开发出了与北京公司产品类似的软件,则符合了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即如果原被告双方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再加上被告接触或者可能接触过原告方软件,通常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这也是目前国际国内司法界在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常用的原则。,如何判断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软件由程序和文档两部分组成。不论是软件的程序还是文档,只要有一部分实质性相似,就可以判定两款软件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软件功能介绍和软件说明书类似,属于文档。判定软件程序相似一般通过比对源代码完成,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比对两款软件的源代码。,判决结果,两被告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万古科技)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两被告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各自公司网站显著位置连续十天刊登启事,并向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两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第六章 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版权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是与著作权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体。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使用权:复制、展示、修改、发行等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转让上述两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时间、地域),自然人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继承人可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法人及其他组织保护期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中国境内有效,国家间条约,国际条约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软件不受保护,如计算机病毒等。,6.2 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其结构(选择或编排),而不延及其内容(元素)。,6.3 著作权的管理手段,获取过程:环境建设,购买正版;作为开发软件一部分,采购,发包。供应过程:拟定使用许可,检查文档是否泄密,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开发过程:查找专利,净室技术,净室技术(clean room technique)实质性相似+接触,将开发人员分两组:分析;设计编程。第一组逆向工程,将软件构思和创意写成文档,交法律顾问审查。第二组认真挑选,确保从未接触过该软件,自行解决输入、输出。两组之间保持彻底隔离,交流须写成文档供审查。法律顾问的权威性,两组人员的创造性。,案例1 盗版软件持有人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案情:2002年11月10日,原告张文清、张明杰开发完成名称为金管家商业管理信息系统,于2003年10月2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3SR11296,著作权人为张明杰、张文清,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金管家是一种商业企业管理软件,主要适用于一般经营零售业务的百货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的进货、出货、调拨、库存、财务等管理活动,原告自认其市场价为每套1500元。,2004年7月,被告毕志强委托龙诚商行(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的泰丰中心组建“pos电脑收银系统”,并将名为“金管家商场pos管理系统”的软件安装于商场内的15个前后台终端之中。鉴定结论为:两者的操作、界面、格式、描述、排列、销售小票等软件细节特征上反映同一。原告主张龙诚商行销售的是金管家软件的盗版软件,被告向龙诚商行购买并将金管家软件用于经营未经其许可,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焦点1,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的软件名为“金管家商场pos管理系统”,与原告软件说明书上所采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且被告在庭审中也确认其使用涉嫌侵权软件操作界面与涉案原告软件的操作界面相同。在涉嫌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的名称、功能、界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被告对源代码的一致性提出质疑并以此抗辩不侵权,此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软件与原告软件源代码相区别,亦无法证明其使用的软件经过原告合法授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认定被告使用的软件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焦点2,被告使用金管家软件经营泰丰中心,具有明显的牟利性、商业性,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应属于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据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焦点3,原告主张以其软件的市场销售价(1500元/套)乘以被告复制使用其软件的终端数量(15台)来确定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将金管家复制于15台终端上作经营之用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按照1500元/套乘以15的标准作出赔偿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案例2,法院审理查明:原告Autodesk公司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公司,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尼尔公约)的成员国。涉案的3dx Max3.0、3dx Max4.0、3dx Max5.0,Auto CAD14.0、Auto CAD2000原告Autodesk公司曾就这五种计算机软件在美利坚合众国进行过版权注册。,审理查明,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时,两次发现被告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九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x Max系列和Auto CAD系列软件共61套。此外,经原告Autodesk公司申请,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对龙发公司在北京市的另外四个经营网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3dx Max系列和Auto CAD系列软件共33套。,侵权的法律依据,公约第三条1、(a)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第五条1、规定:“就享有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权的权利”;第五条2、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面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侵权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都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的软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到民事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龙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utodesk公司3ds Max3.0版、3ds Max4.0版、3ds Max 5.0版、AutoCAD14.0版和AutoCAD2000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龙发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不良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本市发行的一家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龙发公司负担。,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龙发公司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的经济损失149万元,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250元。案件受理费18968元,由被告龙发公司负担。-庭外和解,第七章 自由软件使用管理,理查德马修斯托曼(R.M.Stallman,生于1953年),自由软件运动的精神领袖、GNU计划以及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创立者、著名黑客。,Linux-Unix-like,LAMP(Linux,Apache,MySQL,Perl/PHP/Python的组合)应用于嵌入式系统,例如机顶盒、移动电话及行动设备等。超级计算机和服务器等。桌面应用,相互移植,Mozilla Firefox、Adobe Flash Player,Acrobat Reader,Google Earth、腾讯QQ、Maya等。,何为自由软件?,自由软件代表计算机用户拥有选择和任何人合作之自由、拥有掌控他们所用的软件之自由。不论目的为何,有使用该软件的自由。有研究该软件如何运作的自由,并且得以改写该软件来符合用户自身的需求。取得该软件之源码为达成此目的之前提。有重新散布该软件的自由,所以每个人都可以借由散布自由软件来敦亲睦邻。有改善再利用该软件的自由,并且可以发表改写版供公众使用,如此一来,整个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项,取得该软件之源码为达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免费软件(freeware)开源软件(open source software),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承认软件著作权可复制、传播、修改任何目的的运行自由获得源代码自由散发和复制自由修改/改进,但一定要向公众公布一旦宣布永远是自由软件,包括原作者无权改变。,其他,LGPL(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允许非自由软件与LGPL许可的函数库相连接。MPL(mozilla public license):允许结合。允许在已有源代码库上加接口,接口程序以MPL形式公开。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可不受限修改源代码,注明出处后修改可不公开。,基于自由软件的商业模式,以发布自由软件为主,通过增值服务、支持等盈利。以支持服务为主。基于自由软件上的系统集成。基于自由软件开发环境进行开发,移入商业平台。,第八章 专利权的管理,专利:法律-专利权:独占实施权内容-专利文献:技术文件和法律文件技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比发明创造性低,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保护期限短。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主体,专利权的法律特性,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专利权的客体是公开的专利权具有法定的授权性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局限性,专利权人的权利,实施独占权实施许可权:独占、排他、普通、交叉、分实施转让权标记权放弃权,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内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等。,含有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用于工业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嵌入软件。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发明专利。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汉字编码方法或汉字信息处理方法。,第九章 商标权的管理,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和能力。-国家机关、自然人除外。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主体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使用许可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转让权:转让、赠予、放弃等。,商标权的基本表现形式,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权:允许争议,从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异议在公告之日起三月内。驰名商标权: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范围扩大到禁止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注注册)或(R-registration),非注册使用TMtrademark。,案例1,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申请注册了“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同时申请注册的还有“芝麻开门”、“正普”等商标。其中“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等内容。随后,该申请经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异议阶段,而就在异议期届满的最后一天,阿里巴巴对该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正普公司申辩,申请时间上的先后。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商标注册原则。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2002年1月14日阿里巴巴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公司成立时间的先后。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1993年8月14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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