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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督监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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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督监管理.ppt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O一二年六月,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知识,目 录,第一章 5号部令主要精神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 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一、5号部令出台的背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3个方面特点:任务重、问题多、压力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一是监督管理方面三个不适应,即监管方式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监管方法与效能提升不适应,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二是工程实体方面三个不到位,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到位。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属性,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第一章 住建部5号令主要精神,二、5号部令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精神 指导思想:构建以抽查为主要模式,以执法为主要特征的质量监督新模式 主要精神:(一)创新质量监管方式(二)健全政策法规措施(三)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五)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第一章 住建部5号令主要精神,三、5号部令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 质量监督机构虽然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但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部令规定了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抽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二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第一章 住建部5号令主要精神,(三)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部令规定了8项监督内容,部令还规定了对具体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的6项程序。监督工作应当将监督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结合起来,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重点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四)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为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首先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同时要严格依法监督,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尽职尽责。,第一章 住建部5号令主要精神,(五)关于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管理 对此应该从3个方面来认识:1、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需要。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3、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需要。(六)关于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1、部令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2、监督机构的条件有3个,包括人员、场所以及制度和信息化方面的要求。3、部令第十三条规定了监督人员具备的4个条件。,第一章 住建部5号令主要精神,一、79号文编制过程(一)2010年10月,成立省总站牵头,武汉市建筑质监站、武汉市市政质监站、襄阳市质监站、黄石市质监站等单位骨干参加的起草专班。(二)2011年3月,省总站组织武赴江苏、安徽等地进行调研。随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湖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三)2011年4月9月,召开三次专题研讨会,逐章逐条进行讨论,并广泛征求各地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四)2011年10月,征求住建部质安司、中建协质监分会领导意见,对主要内容表示赞同,认为较好地体现5号部长令的主要精神,又能结合省情实际,有细化、有创新。(五)10月12日,邀请厅设科处、城建处、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及省建管局质安处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办法(报审稿)进行讨论,并特邀省监察厅有关领导参加。根据大家合理意见和建议,再次作了修改完善。(六)相关部门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2011年12月1日颁布施行。,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二、79号文主要特点(一)体现5号部令精神(二)明确主体质量责任(三)加强质量行为监管(四)创新若干监管制度(五)确立各地制定细则,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三、79号文创新点(一)提出宏观监督概念,明确项目监督和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二)建立“实体质量检测”、“监理定期报告”、“重大质量风险源识别、控制”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三)实行”差异化管理”、“不良记录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四)确立重点项目监督概念,监管向企业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延伸(五)建立质量监督工程师分级制度,确定人员监督任务标准,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阐明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依据,确立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体制,并对关键术语进行释义,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以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监督抽查 抽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二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是建立在科学的数据统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基础上的抽查,应当具有客观性、科学性、计划性,并不是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性确定、随意抽取的行为。对工程的抽查,是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目的,统一组织,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对工程一项或几项内容的抽查,是结合工程规模、施工进度、技术特点和难度,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以及有关质量文件、资料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共5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该具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尤其针对当前建设单位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不落实,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过程控制不严,监理单位责任不落实、监控不力,建筑材料检测数据难以反映工程实体真实质量等突出问题,确立了“实体检测”、“监理定期报告”、“重大质量风险源识别、跟踪管理”等相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实体质量检测制度(有别于监督抽测、实体检验)检测要求:一是在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材料、设备检测和实体检验等基础上实施;二是在工程基础、主体、重要分部及竣工验收前实施。检测范围:对混凝土强度、楼板板厚度等质量指标和建筑节能、电气、空调等使用功能质量。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按照“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市场服务优”的要求,在现有检测机构中进行考评认定(如示范检测机构),并进行严格地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监督机构,作为验收监督、竣工备案的依据和内容。,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竣工工程永久标牌制度 具体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主要作用:体现和落实质量终身责任。,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监理定期报告制度 凡从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受监项目的质量状况向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方式:一是监理月报。由监理单位在每月底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交项目的监理例会纪要、下发的监理通知单等;二是监理快报。当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或突发问题以及存在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又制止无效时,监理单位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的方式向监督机构报告;三是重要部位监理评估报告。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的质量状况,由监理单位在组织验收前及时向监督机构提交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主要作用:落实监理单位责任,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重大分项、分部质量危险源识别和报告制度 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建立现场质量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报告制度,从源头上防控质量事故。质量风险源:如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地基加固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型装配工程、爆破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质量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登记和检查制度,建立台账,编制专项方案,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重大分项、分部危险源公示牌进行跟踪管理。委托专家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专项方案的论证、审核。主要作用:通过对这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实行动态报告,防控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时报监督机构备案。,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共1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要求、监督工作实施的依据(监督计划)、出具监督报告的内容、监督档案管理的要求和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本章确定将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及大型公共建筑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工程为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为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了“差别化监管”、“不良记录管理”、“监督管理信息化”、“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等质量监管制度。,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四)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质量监督计划(方案)及交底 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工程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照差别化监督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方案)由项目监督小组和监督负责人编制,由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内容:工程概况,监督人员组成,监督重点、方式、频率、必控点和其它要求等。交底:监督小组将监督计划(方案)抄送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并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质量行为监督 监督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内容:(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二)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实体质量监督(一)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通过实体追溯行为。对确定的部位进行检查,不是简单的对具体部位的详细检查,是为了通过对某一具体部位的检查,了解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执行条文情况,从而达到掌握工程质量整体控制情况。,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质量监督抽测 方式:利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范围:进场钢筋、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处置:对发现质量隐患的有权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处置措施。,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抽查和竣工验收监督 验收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前3天告知监督机构,并于验收合格后3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送监督机构。监督机构随机进行抽查。验收监督:第十六条规定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质量监督记录 内容: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的情况。要求:真实、具体、准确、规范,填写完整。处置:抽查或验收监督时发现工程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时,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需要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及监督工作概况;(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三)工程结构、建筑节能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情况;(四)对质量问题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及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六)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时效性:编写及签发日期应符合相关要求,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真实性:工程概况和参建各方的基本情况要真实准确,如实反映工程质量监督的起止时间、监督计划(方案)编制及交底情况、监督机构人员组成、监督实施过程及具体监督内容等。完整性:反映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及有关问题的处置;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审批手续齐全。,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差别化监管制度 一是监管对象差别化。根据不同企业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与一般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要结合信用评价机制,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对信誉差、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工程类型差别化。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中小学校舍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工程的监管,同时突出技术性风险较大的高切坡、深基础、抗震结构、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工程的监督。三是投资主体差别化。对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一般住宅,应实施不同监督模式。四是监督过程差别化。突出对影响工程质量重要因素、关键环节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部位的监管。同时,要把监控的重点放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技术管理力量薄弱、市场管理欠规范、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市(县、区),着重解决这些地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质量通病严重等问题,以提高地区整体质量水平。,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重点记录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公示: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同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公示,能够充分体现督查的权威性。市场联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与质量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信息挂钩。提高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和信用水平,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质量形势分析制度 分析对象:质量统计分析是质量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要建立完善质量统计分析制度,优化质量状况统计指标,通过对日常监管信息、质量投诉信息、执法检查信息等科学分析,研究工程质量发展态势,指导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决策提供依据。报告内容: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分析有关质量信息,研究和编制当地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基本情况、质量水平评价、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事故和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措施和建议等。主要作用: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本地质量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薄弱环节,提高监控力度,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及时形成阶段性的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加强对质量指标变化规律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升建设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并通过会议或网站予以发布,达到对质量事故的超前防范和对本地工程质量状况全面掌控的作用。,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信息化管理制度 管理内容:实现项目报监登记、日常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信息管理和监督情况统计信息网上传输。建立平台:建立省、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信息管理网络,打造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采取定期发布质量指数,量化质量水平等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在可控状态。网络监管:通过网络化手段将质量监督机构的局域网与检测机构的材料自动检测系统联网,实行对检测机构的远程监管。主要作用: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时掌握质量管理动态、质量事故信息。同时,促进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了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培训等管理要求,以及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其中,将监督人员按业务能力划分不同等级,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监督人员的能力等级确定承担的监督任务量,为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并为有效解决各地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提供依据。该章最后明确了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承担的工作责任。,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四、79号文主要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3条,一是说明办法适用的排除性范围(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二是规定各地可根据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操作性、针对性更强的监督实施细则;三是确定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同时废止原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二章 79号文学习理解及执行,一、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二)住建部5号部令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鄂建【2008】97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正在会签),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二、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总体要求: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三、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总体要求:监督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四、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称符合要求;人均办公面积符合要求;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应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监督工作经费按规定保障到位。监督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人员根据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分为一级监督工程师、二级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五、监督人员分级 一级监督工程师:除基本条件外,还要求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工作7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15年以上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二级监督工程师: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工作2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5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六、监督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实施办法或细则。(二)受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按规定对报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三)组织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掌握质量状况。(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采取责令整改、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报主管部门或委托进行行政处罚。(五)受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及保修期内质量投诉,督促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质量状况,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七)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七、监督人员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监督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二)根据所监工程特点,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并按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三)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按规定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五)完成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监督人员对所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八、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 考核形式:监督机构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监督人员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考核周期: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目的: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八、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建设特点 政府主导建设。建设标准不高、地理位置较偏、功能配套简约,但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2、技术特点 技术含量不高。类型众多,要求不一,常规工艺,普通材料,但材料、工艺、验收等质量控制严。,3、管理特点 a、建设、使用等方面的特殊性;b、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性大;c、质量问题的复杂性和极易引起群体事件 的严重性。,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点,二、当前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总体受控 一是基本实现质量监督全覆盖;二是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基本到位;三是全省未发生系统性、全局性质量问题;四是今年45月份省住建厅督查保障性安居工程564项,检查评价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强制性标准15365条,合格、基本合格占95 以上。形势严峻 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比较普遍,少数项目甚至通病“缠身”,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二是勘察设计水平不高、建筑材料把关不严,混凝土强度不足,个别项目甚至存在严重的结构质量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参建企业资质较低、实力较弱、质量保证能力较差,整体质量水平不高。,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建设程序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2、勘察设计水平不高,强制性标准执行不严;3、施工过程控制不细,质量通病防治不力;4、监管力度不够,文件贯彻不实。,三、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住建部执法检查指出的主要问题(施工方面),1.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现场放置;2.小直径螺纹钢筋使用电渣压力焊接问题(14);3.现场检查钢筋负偏差;4检查6个项目的钢筋焊接工程均未按规范要求,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5检查6个项目中有4个项目的地下室防水工程分别存在防水材料合格证不符要求,未对进场防水材料抽样复试,防水工程无专项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等;6检查6个项目的沉降观测记录均委托第三方测量,但分别存在记录不规范,不符设计要求,监理无相关检查等;7检查6个项目中有3个项目存在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到位。,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近期陆续曝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一)有利条件 一是党和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高度重视;二是近年来我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三是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二)不利因素 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工期紧、任务重;二是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企业质量意识不强;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难度大,监督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三)几点措施 一是强化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二是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监管;三是强化工程质量问题的约谈和查处督办;四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五是强化激励机制建设。,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四个责任”,严把“四道关口”,建立完善“四项机制”,四个责任:落实领导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落实施工企业自控责任,落实相关单位的控管责任 四道关口:严把建设程序关,严把管理审批关,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严把质量验收关 四项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完善投诉处理制度,要建立回访保修机制,要建立工程质量问责机制,第四章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瘦身钢筋”(二)楼板厚度超标(三)新型墙材质量控制不严(四)桩基础设计、检测不规范,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一)“瘦身钢筋”所谓“瘦身钢筋”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小规格热轧光圆钢筋在调直加工过程中违规进行张拉甚至冷拔而“瘦身”,导致加工后的钢筋直径和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带来严重影响;另外一种就是进场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不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文)要求加强钢筋工程质量管理:1、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 2、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3、严格实行钢筋加工后检测制度 4、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二)楼板厚度超标 楼板厚度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1、新墙材未严格按照原型式检验认定时的配比施工 2、现场材料检验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 3、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墙办201012号,(三)新型墙材质量控制不严,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1、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2、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3、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4、加强管桩质量监督管理,(四)桩基础设计、检测不规范,第五章 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相关知识,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渎职罪犯罪主体的适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了政府职能,担负着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履行法律相应的职责,并依据此职权具有了特定的身份,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属于广义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对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与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一般就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形式。,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玩忽职守罪与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玩忽职守罪,这充分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2、工程质量监督有着行政执法的权力,承担着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也承担了监管渎职法律风险。,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实例,某县中学教学大楼于1997年开工建设,该县质量监督站派遣该站副站长李某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李某本人也接受了该站的派遣并履行了监督工作。工程于1998年4月10日竣工,建设、施工、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评定为合格等级,李某代表工程质监站在验收证书上签了字,后工程一直正常使用。2005年年底该中学在对校舍进行维修保养检查时,发现教学楼23楼楼梯大梁处有明显裂痕,出现了严重的结构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学生不能在教室上课。2006年经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该教学楼因混凝土强度极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混凝土梁体开裂严重,且大都位于梁端,被评定为建筑安全C级,属局部危房。,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质量鉴定结果分析确认: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水泥含量明显偏低,混凝土浇捣不密实,蜂窝、麻面、狗洞现象普遍。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施工质量差是造成框架部分结构发生破坏的主要原因。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承重结构梁、柱及楼梯进行全面加固,加固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后该校聘请了具有专门加固资质的公司对工程进行加固,该事故支出总费用为701万元(其中加固费56万元,鉴定费10万元,租房费2万元,加固水电费25万元,监理费04万元,其它02万元),加固期间1800名学生在校外租房上课达半年之久(经济损失尚未计算)。,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在办案人员对监督人员李某的询问过程中,李某认为:1、该工程质量出问题主要是混凝土不合格,应由施工方等参建单位负责,使用方超负荷使用也有影响,质量问题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施工中的养护问题是施工方负责,自己没有过错;2、没有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自己怎么做,自己单位又没有检测设备,工程是由签合格的人负责。办案人员“发生质量事故,监管部门必有监管责任”和“监管部门有权力和义务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逻辑使得监督人员的意见难以被采信,案件的调查向不利于监督人员的方向发展。,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以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检察人员经过多次的调查取证,公布了调查结果:1、李某身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理应代表政府履行好这一监督工作,其主体符合渎职罪的规定。2、李某在实施工程验收时没有强调混凝土配合比的关键程序,导致此不合格工程顺利通过合格验收,是失职。3、混凝土构件养护不当,李某负有监督之责,而没有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是失察。4、李某没有对现浇混凝土的构件进行强度检查,对原检测机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合格结论没有进行必要的复核验证,是失责。5、工程验收主体时,李某认可了混凝土机构质量,是失职。6、工程竣工验收时,李某没有及时发现相关竣工资料中存有的缺陷,没有发现实体质量留有的隐患,同意了工程竣工,是渎职。,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三、对案例的分析,(一)从案例看工程质量监督的渎职风险 不可否认,工程质量监督存有瑕疵甚至过失,但这些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关系,监督人员并没有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和整改的任何一项过程,并非直接责任者。而且该事故造成的后果仅仅是加固,损失几十万元,用玩忽职守这样的渎职罪来追究监督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作出了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审判,这更加反应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渎职风险。,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二)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中的渎职问题 1、2000年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尽管不再参与工程具体的验收,但其监管责任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2、2003年8月5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质量监督需要完成许多规定“动作”,工程质量监督渎职风险凸显。3、2010年9月1日住建部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废止了旧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新的管理规定更加侧重于宏观管理,但质量监管责任还是明确的。,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三)质量事故与监督人员渎职罪的联系 1、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工程质量监督要做到滴水不漏、经得起推敲和质疑,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客观上工程事故的发生和质量监督或多或少存有间接的联系,不仅仅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也会牵扯到质量问题。在追究渎职责任时,监督员难以推却全部责任。此逻辑带来的结果将是:所有的质量事故调查,都会发现质量监督人员或多或少的瑕疵,质量监督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尽可能将自己的工作做得严谨和完美,避免自己的渎职责任。,第六章 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四、如何回避渎职和质量责任监管风险,(一)质量监督过程必须严谨 1、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作为依据,执法有据可依。2、以书面文件记录工作过程,质量责任可追溯。3、监督过程闭合,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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