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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与贸易第六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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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与贸易第六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ppt

    第六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第一节 货物的检验,一、检验的定义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通常也称为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它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商品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的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二、检验的意义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就需要由一个有资格的、有权威的,独立于买卖双方以外的公正的第三者,即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进行检验,或对装运技术、货物残损短缺等情况进行检验或鉴定。,三、检验的内容对于不同的货物、不同的状况,商品检验的内容是不同的。1.品质检验品质检验是针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等方面所进行的检验。其中主要有仪器检验和感官检验两种方法。2.数(重)量检验数(重)量检验是指使用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货物的数(重)量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重)量。3.包装检验包装检验是对货物包装的牢固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适应货物本身的特性,是否适合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及搬运,是否符合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4.卫生检验卫生检验是检验进出口货物是否包含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的各种物质,尤其是对于肉、蛋、奶和水果等商品,必须进行卫生检验、检疫,不符合本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一律不准进口和出口。,5.残损检验残损检验是对货物的残损部分进行检验和鉴定,掌握货物残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货物价值的影响,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受害方索赔的依据。货物的残损主要指货物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虫蛀、油浸、变质、受潮、水渍和腐烂等情况。进口货物残损检验的依据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提单、商务记录及外轮理货报告等有效单证或资料。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商品检验,除此之外,进出口货物检验还包括船舱检验、监视装载、签封样品、签发产地证书和价值证书等检验内容。四、检验的时间与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检验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2.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2)目的港买方营业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3.在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这种方法即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案例分析一,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五、检验机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由专业性的部门来办理,即检验机构。1.国外检验机构在国外,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其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开设,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并被当地法律所认可的机构。,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主管我国商检工作的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是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2)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非政府的综合性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National Import&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ation,CCIC)。CCIC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代表国家商检局接受商业性的检验委托,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为企业提供顺利交接结算、合理解决索赔争议等方面的服务。它属于社会公益型的独立法人,以第三者的地位及独立、公平和科学的态度,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CCIC还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承担着装船前检验和对外贸易鉴定的业务。,六、检验证书1.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商品检验证书是商品检验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单据之一。(1)商品检验证书可以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的商品检验机构是由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一旦商品检验机构按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对卖方所交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对交易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如检验证书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则买方必须接受货物,不能拒收。(2)商品检验证书是卖方向银行进行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实际业务中,交易双方在签订支付条款时,都要规定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时必须出具各种单证,而商品检验证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单证。如果卖方在交货后,不能按时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检验证书,议付银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3)商品检验证书是海关通关验收货物的有效证件。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各国进出口商品通关的必要证件,没有获得检验证书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得通关。,(4)商品检验证书是买方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包装、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等方面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进行索赔或仲裁、诉讼的依据。在实际业务中,当买方发现货物的某一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可以凭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进行索赔。另外,商品检验证书也是交易双方进行仲裁、诉讼的重要证据。(5)商品检验证书是计收运输费用的依据。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可以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运输费用的有效依据。另外,这类商品检验证书还可作为港口计算装卸量、仓储费的有效依据。,案例分析二,我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值是千余元),分析,我方的漏洞: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的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第一次复函就同对方讨价还价,说明我方已默认理亏,授人以柄,实际上等于已接受了对方的索赔,只是对索赔金额有争议,所以时隔一年,也不能以时隔已久为借口,推托不管。对方的漏洞:商检证不完整,缺乏证据效力。乌皮鸡呈黑色,黑色不能说明变质。商检证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究竟有多少,既无实际数,也无比例数,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根据的。对方所提供的商品变质化验证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做出的。这个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易腐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海关仓内进行。由零售商送检商品,说明此批货买方已接受并发售给各零售店,出口的一方当然不能对品质负责,食物变质既可能在当地运输途中造成,也可由零售商的储存而引起。一年后,对方派代表来交涉,我方应向其表示愿意合理解决此案,因为我方不能否认一年前给对方讨价还价的信的内容。同时,告诉对方混装乌鸡皮的事实,色黑并非变质。由于我方事先未征得对方同意而装了少量乌鸡皮,我方愿意承担乌鸡皮引起的损失。,2.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交易的商品不同,所需提供的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也不相同,商品检验证书的种类由商品检验的内容所决定。常见的商品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lity)。是指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等实际情况的证明文件。具体证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或有关规定。(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是指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或数量的证明文件。其内容为货物经何种计量方法或计量单位计算并出具实际重量或数量,以证明有关商品的重量或数量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3)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指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及标志情况的证书。进出口商品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检验证书或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中证明,但也可根据需要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指证明出口动物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书。(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亦称健康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是指证明可供人类食用或使用的出口动植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书。(6)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s)。是指证明出口动植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包装卫生安全的证书。(7)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是指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8)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是指证明出口冷冻商品温度的证书。(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简称验残证书,是指证明进出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书。,(10)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是指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牢固、冷藏效能及其卸装运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的证书。(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Measurement)。亦称衡量检验证书,是指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书。它是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12)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 of Value)。主要用于证明发票所列商品的价格真实、正确。,七、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同其他条款一样,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签订商检条款时,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以利于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如:“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凭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承担。如果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通常有如下订法:商品检验双方同意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规定办理:“货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及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第二节 索赔与理赔一、索赔1.索赔与理赔的概念索赔(Claim)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则是被认定为违约的一方受理并处理对方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因此,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1)向贸易违约方索赔凡属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可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索赔的基础为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1)向卖方索赔的情况主要有: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FOB、CFR情况下,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运通知,买方没有及时投保,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FOB情况下,买方指派的船舶已按期到达指定的装运港,而卖方未备妥货,造成滞期费、港口费等费用的增加。(2)向买方索赔的情况主要有:买方无理不按期收货或拒不收货;FOB情况下,买方指派的船舶未按期到达指定的装运港,造成卖方货物在港口仓管等费用的增加;在托收、汇付方式下,买方已受领货物,但不按期付款。,2.索赔的类型,2.索赔的类型,2)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是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向承运人索赔如果是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则应向承运人索赔。,3.索赔的依据,法律依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违约事实提出索赔事项,都必须符合合同和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各国法律对提供事实依据的要求是一方当事人提赔时,必须提供证明另一方违约的充分证据,以证明其违约的真实性。,4.索赔的期限规定索赔期限时,须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1)货到目的港后天起算。(2)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船后天起算。(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5.索赔金额索赔金额通常在合同中只作一般的笼统的规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计未来货物受损的程度。从而难以确定索赔金额。,案例分析三,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三,我方公司可以拒绝,超过了索赔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德国客户提供的索赔依据也不符合要求,检验证书应由目的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而德方使用了另一地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则是罚金(Penalty Clause)条款。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只签订异议和索赔条款,但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订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须再另订罚金条款。1.异议与索赔条款异议与索赔条款是针对卖方的交货品质、数(重)量或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一般出现在商品买卖合同中,该条款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和索赔依据。由于异议与索赔条款与检验条款有密切的联系,有的合同将这两种条款结合起来订立,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Claim Clause)。2.罚金条款罚金又称违约金(Damages for Breach Contract),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罚金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或履行中有缺陷,如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买方延期开立信用证等。,第三节 不 可 抗 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发生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三种:自然原因、政府原因和社会原因。1.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即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雪、地震、海啸等。2.政府原因交易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有关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等。使得原来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原合同变成了非法行为,因而导致了当事人不得不放弃履行原有合同的义务。,3.社会原因社会原因指社会上出现了罢工、战争等偶然发生的事件,使当事人难以履行合同。这类事件虽然不是政府有组织的行为,但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仍是无法预见、不可控制的事件,也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而言,对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交易双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对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各国的法律解释相差比较大,买卖双方的争议更是经常出现,只能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视事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案例分析四,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半年度履行合同,中方可否同意?,分析四,从情况分析,尚不构成不可抗力,而且小麦为种类物,澳方如不能供应,可从其他国家购买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推迟履行交货义务;中方应坚持澳方按合同履行,否则要求损害赔偿。,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的履行不一定被完全解除,而是应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情况来区别对待。即将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解除合同。(2)延迟履行合同。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同。为明确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有时又被称为偶发事故条款(Contingency Clause),它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出具机构。1.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根据不可抗力范围的确定方法不同,不可抗力条款有三种订立方法。1)概括式概括式即在合同条款中不具体订明哪些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只作概括的规定。2)列举式列举式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列到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处理。3)综合式综合式即将概括和列举两种方式结合使用,显示尽量多地列举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地加以定义。,2.不可抗力的通知按照惯例,一方面,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地给予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向对方提出。3.不可抗力的证明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只有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一方才能免除责任。因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就是证明其真实性的。五、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用最快的通信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全部符合规定的不可抗力证明书,对方在接到不可抗力事故的通知或证明书后,无论是否同意都应及时答复遭受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不能拖延或不予处理。,(2)必须由合同中规定的出证机构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如合同中对出证机构无规定时,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证,在国外一般由当地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3)当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另一方要根据其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分析,调查核对,看其是否符合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或证明书不符合不可抗力条款要求的,一般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处理。(4)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如果合同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合同处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特别是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合同。,第四节 仲 裁一、仲裁的含义和特点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同司法诉讼方式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1)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不具有强制性管辖权。而诉讼则无须双方同意,是强制性的,只要一方起诉成立,另一方就得应诉。(2)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须先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均可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而仲裁员多是以友好调解人的身份,按照公平与善良的一般原则依据合同规定和贸易惯例作出裁决,所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选择性。(3)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而且费用低廉。(4)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否则,胜诉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有关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意思一致的表示,同时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1.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表示愿意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作为合同条款包含在买卖合同之中,通常被称作“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2)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表示同意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协议。这种协议既可以采用协议书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往来函件、电报或电传表示,被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3)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通过援引方式签订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直接拟定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只是同意有关争议按照某公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述的内容进行仲裁。,2.仲裁协议的作用以上三种仲裁协议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其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约束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3)授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协议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1.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指仲裁所选择的地点,一般是指仲裁的所在国。2.仲裁机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临时组成的仲裁机构两种。常设的仲裁机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际性或区域性的仲裁组织,第二类是国家性的仲裁机构,第三类是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3.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其中包括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费用等。仲裁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进行仲裁时遵循的准则。4.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有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2)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上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二是开庭审理。4)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5.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通常情况下,败诉方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但也有由于各种原因拒不履行的。当败诉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6.仲裁费用的负担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执行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败诉方能够自动地履行裁决;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败诉方拒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也是不少的。当败诉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时,由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胜诉方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案例分析(一),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案例分析(二),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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