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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主体论-个人独资、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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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主体论-个人独资、合伙.ppt

    国 际 商 事 主 体 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选择企业形式考虑的因素,责任形式赋税开办成本运作效率融资便利,国际商事组织(主体)法律形式,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能以自己名义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特征:独立的经济组织;营利为目的;是商人的组织表现种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设立,从事经营管理,并由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2.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4.税赋较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1、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相应的资金(3)有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程序一般要经过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区别,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3、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问题:第一,独资企业解散后的150万美元债务应有巴克利承担,还是由贝尔承担,为什么?第二,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案例二:2001年9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年3月,甲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乙的上述问题。甲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题:第一,如果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乙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第二,2003年10月,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第三,2003年11月,乙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四,2004年1月,乙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含义及其特征(一)含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特征 1、存在合伙协议;2、强调“人合”;3、合伙人对企业承担连带无限责任;4、合伙人有权平等参与合伙事务管理、分 享收益,但协议除外;5、一般不具法人资格。,案例:合伙关系的认定,原告纽本曾与“约克车行”的克瑞金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决定购买该行建造的布莱德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告失踪。原告遂起诉被告马斯本登,要求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认为克瑞金和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以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不在,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的劳务报酬,因此不是车行合伙人。问题:如何认定合伙人身份,在该案例中马斯本登是合伙人吗?合伙企业存在哪些利弊,利: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弊: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国外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大陆法系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英美法系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字号);5)有住所、经营场所等经营的必要条件;6)注册登记依各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英美法系比较宽松 美国一般不需要经过政府批准登记,但要求有合法的目的;英国对合伙企业商号有严格要求,一般应该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可加上Firm、Company字样,但是不能有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大陆法系要求严格一般都要经过登记 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名、职业与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与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我国合伙企业登记制度。,四、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财产关系;性质:全体合伙人共有;共管共用;转让(内转、外转)经营管理;一人为本权利配置结构;一人一票;重大事务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名称变更;转让合伙企业知识产权、财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聘请管理人员)监督和检查账目;原则都有权,法例外,不参管人不超过2年 盈亏分配;合伙协议有比例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平均处理(内部有效,无对抗外部效力)【英美德例外】对合伙企业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损害禁止,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授权执行合伙企业的对外财产责任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 反映在四方面的特点上:,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四特点,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合伙人之间如果对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参加合伙之前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协议。”第二款规定:“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一)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例如,当合伙章程规定了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章程中没有规定期限,则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依法解散(dissolution by operation of law)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1)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则合伙企业即告解散;(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3)如果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即自动解散;(4)如果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亦应解散;(5)如果在合伙人中有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则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六、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一)有限合伙(1)含义: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2)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性 1.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企业没有约束力,如果他一旦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4.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与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是如果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即宣告解散;5.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人;6.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二)隐名合伙(1)含义:指合伙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对他的营业出资,约定出资的一方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营业一方称为营业人,出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这是大陆法国家对合伙的一种分类。,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特征:1.只有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隐名合伙人不经营业务,不是权利主体,如果隐名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要单独承担责任;2.只有营业人才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3.此外,各国法律对隐名合作者提供企业财产的保障规定不同,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各合伙人交与合伙的财产为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日本商法典规定,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为归属营业人的财产,而非共有财产。,案例: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之前发生的,不负清偿责任。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其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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