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公司法讲座第一期.ppt

    • 资源ID:6552290       资源大小:311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公司法讲座第一期.ppt

    公司法案例解析第一期,前 言,公司法是应用性非常强的法律。如何把公司法应用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来,能实实在在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既是大家所关心和要求的,也是我们这次网上讲座的目的所在。一般的教科书、法条注释类书比较重视理论阐述,强调逻辑严谨,所以,大家需要静下心来,花大量时间才能体会其中的奥秘。但是现在社会节奏陡然加速,网络广泛使用,看书的时间越来越少。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利用公司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幻灯片的形式,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传递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在语言上力求做到通俗易懂。这样既可避免阅读带来的心理压力,又可以使大家更好地领会公司法的要旨。由于能力有限,在编写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与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换吗?小周生在一个鞋匠世家,爷爷和爸爸都曾是镇上声名远播的皮鞋师傅。对于做鞋,小周颇有天赋,又得到长辈们的真传,手艺非常出众。念大学的时候,小周参加全国设计比赛还拿过一等奖呢!小周的姐姐虽不善于做鞋,但天生一副好口才,精明能干,朋友都称她为“凤姐”。5年前,小周和姐姐,还有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了奥德曼皮鞋有限公司。公司上下齐心协办,内有小周实实在在抓生产,外有姐姐驰骋商界揽订单。凭借这样得天独厚的优势,公司的生意一直很红火。他们生产的“奥德曼”牌皮鞋,既美观新颖又舒适耐用,名气越来越响,连年被评为省“知名商品”、“消费者放心商品”。这两年,他们生产的皮鞋更远销东南亚、欧洲、美洲。按理说,有这样的成就,小周应该很满足了。但小周和姐姐还有更大的抱负,那就是壮大公司规模,将分厂开到全国各地去。公司未来发展的蓝图很美好,但现实却有点残酷,最紧缺的是资金,大量的资金!怎样才能筹集到需要的资金呢?小周和姐姐考虑将皮鞋厂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让奥德曼股票也上市交易,向社会募集资金!,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各具特点,各和利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较低,手续也较为简便,如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但正如奥德曼公司遇到的资金难题,有限责任公司的筹资能力和发展规模有限。相应地,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它具有大规模筹集资金的功能。适合大型公司的运作,但设立程序往往较为复杂,公司治理结构受法律制约较大。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有时候难免需要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化吗?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了不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更加常见。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从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并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等程序。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公司与原公司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只能由变更后的公司概括、当然地承继。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究竟应当如何转换呢?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具体方案。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也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第三,依法变更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必经程序。,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公司资产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确定公司的实有财产,再如实地折合为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如果为增加资本而需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公开发行股份应依照如下程序:(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4)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5)有关股份发行情况,应当报车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最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的变更登记,经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最后一般还应进行公告,比如采取登报的方式。总而言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须依法进行。这可不是股东或董事自己说改就能改的!,案例二: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沈主任是东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管后勤的负责人,工作勤勤恳恳,但就是有点粗枝大叶。去年,医院新购置了一批电子医疗设备,需要专门人士不定期进行维护。沈主任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颐天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与颐天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颐天公司向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医院为此向颐天公司支付了三万元定金。当初签订合同时,沈主任心想,既然是朋友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压根儿没有想到去查看颐天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实际上,颐天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内容。依照合同的约定,颐天公司应每个月上门维护一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但颐天公司在订立合同后一直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医院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也丝毫不见效果。于是医院一纸诉状将颐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颐天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沈主任对惹上这样的纠纷感到非常烦恼,而令他使料不及的是颐天公司居然以合同内容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沈主任急了,他想知道,颐天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医院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不是有效?,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空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我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超越经营范围的除外规定即国家限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等产品中的煤碳、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如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也为公司的自主经营创造弹性空间,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再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无疑可以明确;不应将公司的经营范围视为其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能因其行为超出经营范围而主张交易无效。让我们再回到刚才的案例吧,颐天电脑技术公司向医院提供电子医疗设备技术维护服务的合同,尽管超越了颐天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如果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如果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另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决策的变化,适时变更公司章程。但是注意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记载变更的内容,并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案例三: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小王和小李一起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风里来雨里去,为公司费尽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公司在他俩的共同努力下办得红红火火。小王可是眼光长远、雄心勃勃的人,这不,他正和小李商量怎么把公司发展壮大呢。按小王的意思,就以现在的公司为基础,把公司的业务逐渐扩大到周边地区直到全国各地,没准还冲国门、走向世界呢!小王越想心里越高兴。这时小李发话了:想的是挺好,怎么个扩大法呢?小王这下也犯难了,是啊,这事想想简单,真开始做起来可就没那么简单了,还是去找个“专家”咨询咨询吧。小王找到做律师的朋友小张,小张听明来意点点头说:“是啊,公司怎么发展,业务怎么扩大,这里面可有不少学问哪!按照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你可以开办分公司,也可以开办子公司,那就看你怎么考虑啊。”不过,什么是分公司,什么是子公司,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小王还是不明白。小张看他满脸疑惑,就开始给他解释起来。,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每个公司都希望自己能够不断发展,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因此公司要不断扩大业务、拓展市场。公司的扩大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来实现,但是分公司和子公司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区别,比如两者在公司名称、公司管理、责任承担、税务征收等方面都不一样,因此在公司想要扩大经营,选择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时候,有必要先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同,从而选择适合自己公司扩大经营的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是针对总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具有营业资格,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财产由总公司划拨,人事由总公司安排,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则是与母公司相对的概念,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的,一就是控股方式,也就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或者部分的股份,一般母公司者要持有子公司子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才能实际地控制子公司,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公司股份流转的加快、股东持有股份分散,母公司无须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即可以对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子公司实现控制。虽然子公司也是受母公司控制的,但是和分公司不一样,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名称上不一样。分公司会将总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加上地名和“分公司”字样。相对应的,只有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而象子公司就没有分公司这种限制,只有符合企业名称的规范就可以了。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在于它们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并没有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也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不过,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它有经营资格,它要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签订合同,也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这说明,虽然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但它还是不同于总公司的其他的职能部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母公司实际上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可以偿还其自身债务的财产,也有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资格。小张解释完,生性小王还不明白,于是就给他举了个例子:公司A的分公司B与另外一个公司C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后由于B公司的一些疏忽导致了这个合同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从而给C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个时候,对C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公司,而非它的分公司B。而如果B是A的子公司,那么最后应该是由B来承担C公司的损失。小王于是恍然大悟。,案例四:在新公司法中有股东回避制度吗?小王是大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老李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他持有的股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老李想自己再开一家公司,但由于自有资金有限,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银行要求老李提供担保。老李自己已经没什么资产,于是想把公司的房产和生产设备抵押给银行。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对这件事作出决议。老李向大家保证,这笔贷款不会出现任何问题,让大家放心。他还许下诺言,如果大家同意用公司资产给他做担保,他愿意拿出今年自己应得的全部红利分给大家。说实话,大家对老李的做法都不是很满意:虽然老李作了保证,但这样的保证有什么意义呢?贷款的数目很大,万一出了问题这个公司也就完了,哪还有什么红利可言!但大家也知道,老李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他自己享有的表决权就足够通过这项决议了。老李之所以还和大家商量商量、客气客气,无非是不愿和大家撕破脸皮罢了。那么,大家该怎么办呢?难道就没有办法阻止他通过这项决议了吗?,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权平等是公司法上一项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公司在运营、决策过程中要同股同权。这对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调动投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然而这种平等更多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容易使大股东操纵公司的权力机关,进而使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实现甚至遭受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引入了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度,以遏止大股东权利的滥用,改善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实现实质平等,体现社会公平。当然,我国公司法上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目前只局限于公司对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进行表决的情况。所谓实际控制人,在新的公司法中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在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参加会议的股东来进行表决,而并不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之所以要排除董事会,是因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有可能通过暗中操纵董事会而使对其有利的表决顺利通过。当然,公司章程如果对投资与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数额有限额规定的,那么无论是对外,还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投资,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同时,因为这一规定是在新公司法总则当中,故而既适用于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我国曾存在过大量的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尤其在上市公司当中更为普遍。据统计,1999年有420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5%左右,交易金额约达650多亿元。截止2001年4月21日,深沪两市公布2000年报的1018家A股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93.22%。由于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规范,发生很多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的情况,极大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展,新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我国诉讼法上普遍建立了回避制度,即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之间不能存在利害关系,否则就应退出审判程序。设立这一制度是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其合理性想必一目了然。我国新公司法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尤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引入了回避制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案例五:职工仅仅是“纯粹劳动者”吗?国家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在的人们都想创立自己的公司来赚大钱。小王找准市场也开办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公司逐步走上正轨,小王也越来越有信心。小王认为,国有国法,厂有厂规,应该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于是他找来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刘律师一起研究了一下。不久,刘律师就交上一份草案,小王看过且觉得很满意,对刘律师说:“很好,就这样,我现在就向大家公布一下。”刘律师说:“我看还是听取一下职工们的意见吧。”小王摇摇头说:“算了,公司上下都很忙,就省了这个麻烦吧。再说他们也就打打工,我们制定的规章制度又不苛刻,他们没有理由反对。刘律师笑着说:“你这个想法可有些不妥当啊。遇事还是多和职工们商量商量,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公司办好。况且,公司法修改后加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小王点点头:“你说得对,法律这样规定也很合理。好,我们这就先去听取一下工会的意见!,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与修改前的公司法相较,新的公司法对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完善。从公司法的这个转变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职工对于一个公司发展的作用正在越来越清晰地被认识到。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电脑这样的高新技术产品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公司的运转之中,人们对于这些电子产品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但职工在公司中的作用也无可替代,人力资本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而要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必须联系到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因为如果不对职工的利益进行保护,甚至将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这对公司而言有弊无利,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具体的制度更有利于实施,也更有利于职工利益的保护和对公司事务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像在组织工会上,明确地确定了工会法为依照的对象。此外还参考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合同的事项。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职工总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在信息的获得、地位的平等、权力的大小上总是存在着差异,就像公司可以炒职工鱿鱼,职工也可以辞职不干,但其中的优劣势却一目了然。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实际上是让工会这样一个组织来和公司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对职工的一些基本的权益保护事宜作出协商,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集体合同这样一个基础在,个人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能高于不能低于集体劳动合同已有的待遇,这样职工最基本的待遇就了保障。职工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职工身处于公司之中,对于公司具体的运营状况比较了解,而且作为公司的一分子,职工一般对公司都怀有一种深厚的感情。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说这是对职工的一种情感的尊重,也利于职工集体智慧的形成,同时也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提供中肯的群众意见。职工并非是单纯的劳动者,他们是公司发展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公司法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积极性调动方面作了一些努力,不过对于丰富多彩的公司生活而言,这样可能还是比较苍白,公司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况来为职工多做一些事,以取得公司和职工的双赢局面。,谢谢大家!,

    注意事项

    本文(公司法讲座第一期.ppt)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