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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课件(第二编人身权法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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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法课件(第二编人身权法论).ppt

    债 权 法,本学期课程体系:,本学期课程要求:,确保出勤,出全勤可加1-2分,旷课要扣分,旷课1/3不能参加考试,迟到三次算一次旷课。专心听讲,随时提问。结合课堂学习,随时写好案例作业。除了案例讨论之外,一个学期还要求50个案例,一个2分,数量分100分,抽取若干案例分析给予质量分,如0.7分,与数量分相乘得出作业分。,第二编 人身权法论,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没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有精神利益或纪念意义的私人照片、文稿、录音、亲友的遗物,也是财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把知识产权列入财产权范围,则不包括其人身权内容。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人身权是属于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还可以分为各种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前者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后者如亲权等等。,一、人身权概述,1、人身权概念: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而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的一种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属于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人身权性质在性质上,人身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人身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也可以看作是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是人身权法律制度。,3、人身权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人身权的固有性。即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期性。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时起,直至死亡或消灭,都自然人地享有人身权。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不具有这个特性。,民事主体的无意识。即无论民事主体是否意识到,人身权都客观存在着。尤其在自然人方面,无论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智力、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等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也不管自然人是否参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都承认其平等的人身权,依平等的地位确认其进入社会的资格。即使民事主体不知其享有某种人身权,但这种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法律也同样给予保护。,人身专属性。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即不能让与或放弃。让与或放弃人身权,就是让与或放弃其人格,这是不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其具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如自然人的肖像权,权利人可以将其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但肖像权使用权不能全部转让他人(即卖断)。只有法人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但这只是人身权专属性的一个例外。,(2)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客体是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利益。此与财产权完全不同,任何财产权都以直接的财产利益为客体,人身权则仅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人身权这一特征主要表明,人身权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的。但决不能因此而断然说人身权没有丝毫的财产内容。,事实上,在各种人身权中,只有个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自然人姓名权、名誉权无财产内容,这些权利纯粹体现为人格关系中的精神利益。而其他一些人身权,比如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等,则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或法人的商业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和市场价值在商品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只是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从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的精神利益中派生出的利益。,(3)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不能离开民事主体而存在。比较而言,一个民事主体如果没有财产权,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如果没有人身权,尤其是没有人格权,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不复存在了。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不能想象一个人不具有生命、健康、名誉、自由而能够生存于世间。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进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而改造世界的基础,民事主体没有了人格权,就无法实现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在这一点上,身份权不及人格权。身份中的亲权、亲属权固然是自然人生而取得,但配偶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以后才能取得,也可能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丧失。,4、人身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人身权和人权关系密切,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区别:(1)含义不同。人身权是私权概念,而人权是集合性人权概念,既包括公权也包括私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2)内容不同。人身权由民法规定,其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人权除包括人身权外,还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种族平等权,自然资源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集体权利。(3)性质不同。人身权是法定权,其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司法救济;而人权既可以是法定权利,也可以是一种人权精神,不同阶级、国家有不同的人权主张和标准,其保护方法主要是社会舆论而不是司法方法。,(二)人身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1、古代的人身权制度在古代只有自由民才享有人身权,奴隶是没有人身权的;在封建社会,农民人身依附地主,也不享有真正的人身权利。,2、近代的人身权制度。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人身权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1)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有“人法”虽未对人身权作明确的规定,但却确立了“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2)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篇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而在债篇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行为规定了侵权责任。(3)1907年瑞士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4)1922年、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侵权、知识产权篇中规定了人身权保护。,3、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规定(1)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共8条作有专节规定,确立了我国人身权制度。(2)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第三节对侵犯人身权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4、我国民法典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规定有七章,包括一般规定、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内容。,(三)人身权法律关系1、人身权主体(1)权利主体:一切民事主体(2)义务主体:民事主体以外的一切人,2、人身权客体(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对人身权客体有不同的主张:(1)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权益或人格利益(2)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人身利益或人格利益不能作为人 身权客体。具体说: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3、人身权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同。,二、人格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人格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兼法定权利双重属性。(人格权的自然属性和法定属性)。,(一)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便是具体的人格权。,1、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所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来说),都平等地享有;(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的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和源泉;,(3)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不完全确定性),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都可以归在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中,因此,一般人格权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提供了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当人们遇到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到侵害,但该人格利益又超出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依据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2、功能:(1)弥补法律用列举方式规定具体人格权产生挂一漏万的缺陷。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是以列举的方式,严格限定了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从而使本来“不胜枚举”的人格权成了一个封闭的权利体系,使得不少人误认为人格权与物权一样是法定的权利。现实中某些确实的人格利益遭到侵害时,法律救济却不能。另外,在人格体系中,仅有具体的人格权而无一般人格权的话,这个体系是不完整,难以实现法律保护具体人格权的目的。,(2)解释具体人格权;产生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通常认为,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的评价而不包括名誉感。当侮辱行为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仅使受害人的名誉感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能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救济。但事实上,名誉感受侵害,实际上是人格尊严受侵害,构成了对一般人格利益的侵害,受害人应基于此而得到的救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5条、第43条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尊重。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凡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中包含了一般人格权的补充意义。,3、内容:一般人格权的范围非常广泛,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1)人格独立(享有平等的主体的资格,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2)人格自由;(3)人格平等;(4)人格尊严(这是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如果说人格独立是指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指人的主观状态,那么人格尊严就是一种主观认识和客观态度的结合。,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侵害的,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二)具体人格权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1)生命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主体是所有生命的主体,通常指自然人,胎儿是否成为生命权主体,各国(地)规定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胎儿活着出生享有生命权。台民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日民及英美法国家司法规定,胎儿有赔偿请求权。,生命权客体:权利主体的生命(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生命权的内容:这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支配生命,不受非法妨碍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有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有为他人提供血液、肌体、器官的权利,(2)健康权。这是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客体。自然人的健康与自然人身体密切相关,但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客体主要指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健康权内容:这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支配)自身机体的生理功能,不受他人非法妨碍的权利。(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自然人享有提高自己生活质量,保持和追求健康的权利;自然人患病时享有请求医治,恢复健康的权利自然人健康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利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3)身体权。这是自然人享有维护自己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客体,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包括头颅、躯干、四肢等主体部分和毛发、指(趾)甲等附属部分。但尸体不是身体权客体。移植的器官和其他组织已成活,为身体的组成部分;身体的人工代替部分,如假肢、假牙、义眼、人工心脏瓣膜等,如已成为躯体可分割部分,为身体组成部分,应视为身体权客体。,事实上,对身体权的侵害有时可以通过保护生命权、健康权来救济。比如对身体权的侵害,如果造成伤害后果,可以依照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处理;如果造成死亡后果,可以依照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处理。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则无法提供救济。如果这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既未造成死亡,也未造成伤害,民法则没有救济受害人的措施。对身体权的侵害,并不当然侵害健康权,比如非法剪人毛发、指甲,非法撞击他人身体但未造成伤害等;同样,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并不当然侵害身体权,比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空气污染、水源污染致人患病等,身体权内容。为权利人依法享有(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之权利。侵犯身体权的表现:非法搜身;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破坏和侵犯他人身体;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4)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其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联系和区别):,(5)赔偿权利人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三种:一是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也称为直接受害人;二是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抚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称为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难点在于,生命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为成立要件,死亡受害人能否成为赔偿权利人呢?依民法原理,死亡的结果导致主体资格消灭,因此受害人非赔偿权利人,当无异议。因为对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亡受害人来讲,并不存在生活实态上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当然,在受害人因伤后死亡的情形下,死亡前因抢救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受害人本人就是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最终不治身亡,其就抢救治疗所发生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为其继承人继承。但应区别的是,此时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就其身体权而非生命权受侵害而主张权利。此外,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已经依契约承诺或起诉的外,不得继承。,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此处的扶养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平辈,也包括长辈对晚辈以及晚辈对长辈。被扶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被扶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并非先在受害人身上发生,再由其继承。,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同意见第12条一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的顺位,应区别请求赔偿的客体内容而定:A、财产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应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而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无第一顺序,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的近亲属,依上述顺序享有赔偿请求权;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支出的,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但第三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C、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确定请求权人。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胎儿关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为间接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未涉及,理论上也存在争论。,(6)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此为常态。,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如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活动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7)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侵权人承担哪些具体费用的赔偿呢?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7条规定,受害人人身损害主要分为如下三种情形:,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7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6项)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 基本赔偿项目: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式,参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35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从“同命不同价”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A、在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我国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主要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我国一共存在62个赔偿标准(即31个省、市、区各有城镇、农村赔偿标准),这就是同命不同价的规则。,例.3个人在同一交通事故损害或者不同的交通事故损害但导致同样死亡的,北京城市户口人、河北石家庄城市户口人、石家庄农村户口人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甚至相差悬殊。,B、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部分的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则。据此,今后在同一侵权行为(尤其是大规模侵权事件,如空难、矿难、环境污染、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有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则。,赔偿金的支付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的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提供相应担保,由法院确定。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三项费用,只能一次性给付。,2、姓名权 姓名是自然人与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决定,使用和依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姓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是指登记姓名,又称正式姓名;广义姓名包括登记姓名、本名、原名、别名、笔名、艺名、化名、以及字号乃至小名,乳名。,(1)姓名权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一般指登记姓名,但广义姓名如能明确的代表权利主体,区别其他权利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2)姓名权内容是权利主体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姓名,他人不得妨碍的权利。姓名决定权。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随哪一方姓的问题)姓名使用权。,姓名改变权。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姓名权的限制。即要求自然人在参加重要法律关系时,必须使用登记姓名,以明确权利义务主体;不得制造姓名权冲突,不得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改名换姓,不得随意改变姓名,造成权利义务主体不清,不得转让姓名等。,3、肖像权肖像,有两词义:本义指人物形象之物质载体,法学中肖像系指自然人形象的再现。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肖像的权利,是自然人的精神性的人格权。(1)肖像权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既不是肖像载体,也不是肖像利益。(2)肖像权内容是肖像人依法享有(支配)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妨碍的权利。,包括:制作肖像权利(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使用肖像权利(肖像使用权)(3)肖像权的限制。国家为公益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这是法律对肖像权的一种限制。,(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民通100条,意见139条)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客观上确有使用行为,如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3-62,多)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18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3-18,单)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4、名誉权名誉的本义是名声,声誉,是指社会对权利主体的综合评价。广义名誉还包括权利人的内在价值。名誉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属权利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1)名誉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名誉,而不是名誉权人之内在价值,名誉感。名誉感是一个人对其自身的评价,具有主观性。对名誉感的侵害属于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受一般人格权规则调整。(2)名誉权的内容是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这是名誉权中最重要的内容)、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权)。,(3)侵害名誉权的侵权形态常见的侵权形式有两种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据名誉权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9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致名誉受损的。,(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3-47,多)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民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3-13,单)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5)名誉权的诉讼保护管辖: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受害人本人;死者名誉受损,近亲属可作为原告。新闻侵权中的被告,原则上依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起诉作者,列作者;只起诉新闻单位,列新闻单位;诉作者和新闻单位的,列作者与新闻单位为共同被告;在第三项情形下,若作者与该新闻单位有隶属关系且系职务作品,只列新闻单位。,例.A市晚报某日发表本社记者甲采写的新闻稿。文章指出某单位领导乙生活作风腐化,经济上贪污受贿,后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在担惊受怕中死去,文章见报后,乙之妻丙、之父母丁、戊,之子寅联名起诉,要求追究晚报社对甲的名誉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该稿件的内容基本失实;甲受晚报指派而采写该稿;A市晚报社址在A市C区;A市晚报面向A市9区3县发行;乙确已死亡。问: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原告是谁?本案的被告是谁?有管辖的法院有哪些?,(6)侵权的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法人为受害人除外),(7)侵权责任的强制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将判决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以公告、登报的方式公布;上述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没追究刑事责任。,5、隐私权隐私是指权利人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信息,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如个人数据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收入、饮食爱好等等。隐私是隐私权的客体,于此对应,隐私权又称为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意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的权利,包括通信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等,现代法认为,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不一样的,越是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越小。隐私权的概念于1980年由美国学者正式提出。在我国的立法中,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司法机关清醒地意识到要对此类的侵权行为予以救济,因此1988年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就是用“名誉权”这种法定的、独立的人格权来“曲线”保护隐私利益的立法格局。另外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隐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也可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立场适用了20余年。实际上,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存在很大的差别:,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一些情形下可能会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但两者又存在很多明显的不同:两者的客体不同,隐私和名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次,侵害权利的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损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第三,两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也不相同,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这意味着隐私权已经被我国法律所承认。意见第140条关于侵害公民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规定正式被废止。,(1)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私人信息。(2)隐私权的内容是权利人享有(支配)自己的私人信息,他人不得非法妨碍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允许他人窃取和披露;可以披露,利用自己的部分隐私;不得非法利用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利用隐私。,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2-4,单)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3-19,单)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6、婚姻自由权。这是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民法通则103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婚姻自由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婚姻行为。(2)婚姻自由权的内容是权利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如初婚,复婚,再婚等。,7、信用权(1)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和评价。其特征表现为:主体为所有民事主体(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作为信用权客体的信用主要体现为社会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评价,而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范围则宽泛得多。)客观因素是社会的信赖和评价。,(2)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所享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用权与名誉权在权利性质、主体、客体等客观属性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区别:信用权客体单一性,即信用,而名誉权是社会综合评价,内容,范围都较广泛,复杂。信用权的内容包括信赖因素和社会评价,名誉权仅指社会评价。信用权作为人格权,却明显包含有财产利益因素,而名誉权虽与财产利益有关联,却不具有财产性。,(3)信用权内容信用保有权。这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力,服务质量,产品信誉,履约的态度和能力等作用于社会,使社会对自己的经济能力保持信赖和公正的评价。因而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信用采取的主观态度。信用维护权。这是民事主体就自身信用对他人的要求和态度,维护自己的信用不受外来侵害。包括绝对权和司法救济权属性。信用利益支配权,这是权利主体就其信用利益进行支配,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的权利。,8、名称权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名称,是法人用以区别其他法人的文字符号。它是法人的人格标志。名称权,是法人对依法登记的名称享有支配、使用的专有权利。它是法人的人格权,但名称反映了商誉,可依法转让,又具有财产属性。),(1)名称权的主体:除法人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成为名称权的主体(2)名称权的客休是权利人的名称。(3)名称权的内容是名称决定权(名称权最基本内容)、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最具特色的内容。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权属于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主要表现在商业名称权,商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6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3-61,多)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24,单)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5,单)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2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22,单)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三、身份权,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具体地讲,是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的人身权。,身份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当今社会,正确理解身份权应了解如下问题:(1)不能将身份权限定在亲属法领域,因为人已不仅仅是家庭的成员,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2)不能将身份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特定的地位、角色也会有身份利益,从而应享有身份权。(3)身份权中不应包括继承权。近代以来的民法,都取消了身份继承制度,而财产继承不属于身份权,而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4)身份权的权利客体不是特定身份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而是基于这种关系产生的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利益。,身份权与人格权一起共同构成了人身权法律体系。这两种人身权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区别:(1)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旨在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人格,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权旨在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特定血缘、亲属、社会地位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导权利,身份权在事实上是以人格权为前提的权利;(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取得或消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身份权则是随自然人的出生或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一定的行为或事实取得的权利;,(3)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生存,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是身份关系中对方当事人,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身份权是一个抽象的权利,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身份权。各个不同的具体身份权客体,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身份利益。,(一)自然人的身份权1、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1)配偶权。这是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一方对于另一方依法享有的身份权。主体:配偶之间夫或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配偶身份内容:夫妻平等权,包括冠以配偶姓氏决定权、住所商定权、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相互代理权、对未成年人的平等监护权。送收养子女商定权、请求相对方抚养权、相互继承权。,(2)亲权。这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身份权。我国民法规定为监护权。但两者又有是不同同概念,主要是监护人,被监护人范围不同。此外,与父权也有不同。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也可以说是义务)。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义务)。亲权制度的设立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目的,因此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在亲权范围之内。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不分,统称监护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亲权制度,但是都有亲权的实际内容。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也没有亲权的概念,关于亲权的内容在监护权中规定。我国正在修订的婚姻法,大多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完整的亲权制度。,特征:(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的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由于亲权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权利,因此未成年人成年以后,亲权也丧失。父母身份取得包括因生育、因收养和可因婚姻产生。在国外有的以认领作为对非婚子女亲权产生的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亲权,不需要通过认领获得。亲权是基于身份取得的权利,因此父母子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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