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第二十一章无因管理.ppt
2023/11/11,1,第二十二章 无 因 管 理,2023/11/11,2,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2023/11/11,3,(二)无因管理的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5、补偿性。,2023/11/11,4,(三)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1、与人的意志无关;2、无目的性 3、合法性,2023/11/11,5,二、无因管理的起源,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2023/11/11,6,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023/11/11,7,三、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一)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1、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2、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为前提,合同与无因管理不能并存。,2023/11/11,8,(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有利于本人的意志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2、立法目的不同;3、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不同。,2023/11/11,9,(三)无因管理与侵权1、目的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2023/11/11,10,(四)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1、无因管理与代理(1)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的事务的义务,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管理义务;(2)行为的性质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2023/11/11,11,2、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1)行为的名义不同;(2)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是否必然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不同;(5)是否为有利于本人的结果不同。,2023/11/11,12,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基本类型,一、无因管理基本类型概述 1、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2023/11/11,13,2、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2023/11/11,14,3、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2023/11/11,15,4、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023/11/11,16,(2)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2023/11/11,17,二、无因管理的类型,(一)适法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023/11/11,18,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 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023/11/11,19,(1)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如救火行为,其本身对失火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也许救火者在救火过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财产价值不及所赔付金额。这种财产上的不利不能否认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必须于事务管理时既已具备。,2023/11/11,20,(2)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结合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的种类性质客观决定。(3)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所谓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如邻居家煤气中毒,砸窗并送入医院。邻居没有作出明示,但其行为客观利益上与邻居主观意思,按通常人标准进行推断是一致,不违反邻居的意思。,2023/11/11,21,(4)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2023/11/11,22,(5)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2023/11/11,23,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2023/11/11,24,(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与本人的义务。,2023/11/11,25,A、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3/11/11,26,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减轻之。”,2023/11/11,27,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2023/11/11,28,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指示。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2023/11/11,29,3)计算义务 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2023/11/11,30,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利益的保护。,2023/11/11,31,B、本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第二,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第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本人的赔偿范围应为管理人的直接损害,不应为管理人的管理报酬。除非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管理人的职业范畴,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报酬。,2023/11/11,32,(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1、概念 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023/11/11,33,2、不适法无因管理的种类 包括三种情形:(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2023/11/11,34,3、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3/11/11,35,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承担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2023/11/11,36,我国台湾民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条“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管理人虽然为他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2023/11/11,37,(三)不真正无因管理,1、概念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023/11/11,38,2、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种类(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2023/11/11,39,a、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2023/11/11,40,b、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23/11/11,41,(2)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23/11/11,42,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2023/11/11,43,(3)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2023/11/11,44,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将车归还给谭某。前者张某与李某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后者王某与谭某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2023/11/11,45,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一、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1、无因管理之无因,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原因)。所谓有法律上根据,无非是两种情况:或是有权利;或是有义务。没有权利或者没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皆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2023/11/11,46,2、各国法律在规定无因管理之无因上,也就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是未受委托,并无权利管理他人事务;1959年的匈牙利民法典也规定为“未受委托,也无其他权利而替他人管理事务”另一种做法是从义务的角度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为“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旧中国国民党民法规定为“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2023/11/11,47,3、前一种做法偏重于强调无因管理之阻却违法性一一虽无权利亦不为违法。后一种做法偏重于强调无因管理的主动互助性-虽无义务而仍为之,突出了管理人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根据,更符合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意义。我国民法通则是采取后一种做法,规定无因管理系“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2023/11/11,48,4、所谓法定的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单指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等。凡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他人事务乃是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的,管理人的管理就为有法定的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收留走失的儿童等等,都是有法定义务的,不为无因管理,。,2023/11/11,49,5、所谓约定的义务,是指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在外国立法中,多数只提到“未受委托”。而我国法律规定是“无约定的义务”。无约定的义务的含义广于未受委托。凡根据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管理义务的,都为有约定的义务,而不限于委托合同的义务,例如,根据合伙、运输、租赁等合同,当事人也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管理另一方当事人事务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2023/11/11,50,6、管理人有无义务,应依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不以其主观的判断为标准,管理人原没有义务,而在管理时有义务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原有义务,而至管理时没有义务的,自没有义务之时即可成立无因管理;本有义务,而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的,不为无因管理;本无义务,而误认为自己有义务的,则仍可成立无因管理。,2023/11/11,51,管理人有无义务是管理人对于受益人的事务而言的。在管理人与本人间有一定牵连关系时,管理人对于第三人虽可谓有义务,但对于本人无义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例如,房屋共有人相互并无代缴房地产税的义务,若一共有人缴纳了全部房地产税,其所支付的税款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即可构成无因管理。,2023/11/11,52,二、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1、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是指管理他人事务。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或规定“替他人管理事务”(如匈牙利、德国、日本等国),或规定“为他人服务”,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为“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主要指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处分行为;服务主要指提供劳务帮助。管理或者服务的内容,亦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2023/11/11,53,2、无因管理的事务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为合法的事务;(2)须费本人专属的事务;(3)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4)须能使用于发生债的关系的事务。,2023/11/11,54,3、由于无因管理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且是主动为他人服务的,因此下列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1.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其他一般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工作行为;4.必须经本人授权方得管理的行为,如放弃继承、公司股东的投票等。,2023/11/11,55,4、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根据事务的客观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而定。就事务的性质而言,有的事务客观上属于他人的,有的事务客观上属于 自己的,有的事务仅从外部形式无法确定是否为他人的。对于从外部形式无法确定是否为他人的事务,由于其性质决定于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因此应当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如管理人不能证明他所管理的事务系他人事务,就推定该事务为其自己的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2023/11/11,56,三、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1、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受损失,既包括现有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既然管理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2023/11/11,57,2、管理人的管理是否系为他人谋利益,应当从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事务的动机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利益不受损失;从效果上说,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要归于本人,而不是归于管理人自己。,2023/11/11,58,3、动机是通过效果反映出来的,管理人若不将管理所得的利益最终归于本人,则谈不上为使他人免受损失。然而,对于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来说,并不能要求管理人须将所得利益已转归本人。因此,管理人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动机,也应当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2023/11/11,59,第四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决不限于此。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无因管理在当事人双方均发生权利义务。罗马法上,无因管理为一种准契约,一方面产生本人对于管理人的诉权,一方面产生管理人的诉权。德国民法典抛弃了准契约的观念,对无因管理做了专门规定,无因管理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从我国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2023/11/11,60,一、管理人的义务,1、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但根据对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的要求,管理的义务主要是认真负责地进行适当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为之;在管理开始后,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2023/11/11,61,2、所谓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确表示过的意思,也包括从管理的事务利益可推知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本人的意思与其利益是一致的,依其意思管理能为其谋利益,违背其意思就会损害其利益,但如果本人的意思不利于其真正利益,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管理,虽为违背本人的意思,也是适当的。特别是管理人的管理能及时防止对本人的损害的,应认为是适当管理,例如抢救自杀者,将不愿住院治疗的危重病人送往医院治疗,虽违背本人意愿,但符合其真正利益,不失为适当管理。,2023/11/11,62,3、所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结果对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依管理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但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是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公益义务,或者是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且管理结果对本人也似乎不利,仍为适当管理,例如,代本人给付扶养费,代缴纳税款等。,2023/11/11,63,4、通知义务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管理人的这一通知义务,应仅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管理人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巳知管理事实,则管理人不负通知的义务。管理人将管理的情况通知本人以后,有无继续管理的义务?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的,就应当继续管理。,2023/11/11,64,5、计算义务 管理人应及时地将管理情况报告给本人,并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转归本人。管理人若为自己的需要,使用了应归本人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计付利息。,2023/11/11,65,6、赔偿义务 管理人不履行适当管理的义务的民事责任,应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管理人不适当管理有过错时,才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为了鼓励无因管理的行为,对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不应要求过高。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于因管理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管理人对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不管理就不会发生的损害。,2023/11/11,66,二、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2023/11/11,67,1、不要费用偿还请求权(1)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指出的费用;(2)必要的费用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2023/11/11,68,2、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本人赔偿。3、负债清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