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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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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优惠政策.ppt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http:/,前言,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担保难,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等困难,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相关意识,不了解政策内容,不能主动提出减免税申请,主要内容,一、两个重要概念,二、直接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中小企业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有关程序性规定,主要内容,一、两个重要概念,1.1 什么是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型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思考:在税法中,什么是中小企业?,1.1.1 小型微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1.2 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出台背景:200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009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 特点:-涵盖了更多的行业-采用了更多的指标进行划分-提出了微型企业的概念,1.1.3 小型、微型企业,1.1.3 小型、微型企业,续表,1.1.3 小型、微型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1.1.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1.1.5 中小企业,1.1 什么是中小企业?,总结,中小企业,在税法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企业申请享受中小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须符合相应政策规定条件。,1.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主要类型?,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直接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免征印花税等等,直接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并非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中小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等,中小企业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虽然不能直接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但通过鼓励金融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投企业优惠政策促进解决中小高新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1.2.3 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1.2.3 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1.2.3 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二、直接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二、直接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2.1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2.2 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2.3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2.1.1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1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2.1.2 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1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2.2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2.1.3 年度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时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1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2.1.4 减免税备案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川地税局2012年第1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属于事先备案类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见表6);(2)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3)职工名册(见表7);(4)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5)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2.1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思考: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1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含减计所得),根据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129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每年首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备案表(式样附后)。已备案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按规定免收发票工本费。,2.2 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3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三、中小企业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三、中小企业主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3.1 营业税优惠,3.2 企业所得税优惠,3.3 其他税种优惠,3.4 几个综合性税收优惠,3.1 营业税优惠,3.1.1 营业税法定减免,3.1.2 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3.1.3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3.1.4 动漫企业部分劳务及收入低税率,3.1.5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3.1.6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3.1.7 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3.1 营业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3.1.1 营业税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选)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3.1.1 营业税法定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1.2 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如何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3.1.4 动漫企业部分劳务及收入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如 何 认 定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3.1.4 动漫企业部分劳务及收入低税率,第十四条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3.1.4 动漫企业部分劳务及收入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一、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1.5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判 定 标 准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三、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1.5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五、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3.1.5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如 何 备 案六、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3.1.5 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3.1.6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1.7 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3.2 企业所得税优惠,3.2 企业所得税优惠,3.2.1 不征税收入,3.2.2 免税收入,3.2.3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3.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2.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3.2.7 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3.2.8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3.2.9 软件产业税收优惠,3.2.10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2.1 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2.1 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2.2 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2.2 免税收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川地税局2012年第1号公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先备案类优惠优惠备案项目所需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境内转让);(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向境外转让);(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向境外转让);(5)技术转让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表(见表5);(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川地税局2012年第1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属于事先备案类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当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4)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3.2.4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相关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3.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川地税局2012年第1号公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台帐(见表8);(8)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表9),3.2.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3.2.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3.2.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川地税局2012年第1号公告)加速折旧优惠属于事先备案类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帐(见表11),3.2.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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