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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字专票会计实务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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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字专票会计实务的解读.docx

    红字专票会计实务的解读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必须开具红字发票吗?答:不是的,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则可以作废。(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2 .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认证?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认证。3 .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答:没有红冲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4 .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5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点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6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7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收回原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8 .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红冲?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9 .开具红字发票时,信息表由哪一方填开?答:(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10 .信息表填错怎么办?答:如果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若已经上传成功并审核通过,之前纳税人需要去税务局才能撤销,现在纳税人可以在线撤销。提示大家几点:(一)每次只能撤销一条红字信息表,不支持多条撤销操作;(二)只能撤销已上传并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三)已开出负数发票的红字信息表不能撤销,可将负数发票作废并上传后,再进行撤销操作。11 .一张发票能不能对应多张红字发票?答:(一)一张正数发票在软件里可以分开多张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金额加起来不要大于正数发票金额即可。(二)一张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多张正数发票不能开一张红字发票。(四)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12 .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有错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答:代开发票的红冲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红冲。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红冲,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13 .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答:不能。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14 .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答:不需要。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之后发生退货,红冲发票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5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销货方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无论当月或者跨月均需按规定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16 .我是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还能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进行红冲吗?答: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试点纳税人目前需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暂不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冲税控蓝字票。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17 .我是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对自己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答:可以。作为试点纳税人,对收到的已勾选抵扣的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也可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综合服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18 .我是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1)红冲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红冲;(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红冲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红冲,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4)试点纳税人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19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能否进行部分红冲?答:不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由销售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必须进行全额红冲。20 .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对方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21 .我是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后我当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会增加吗?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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