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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注册和退出部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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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注册和退出部分)(征.docx

    湖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与退出部分)(征求意见稿)1 «12 .准入条件22 .1基本准入条件22.2电力批发交易准入条件23«'I亍,/£)«33 .1市场注册原则43.2 经营主体承诺及注册流程63.3 零售用户注册所需材料73.4 发电企业注册所需材料83.5 批发市场电力用户注册所需材料83.6 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材料83.7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材料93.8 公示流程104 .注册信息变更115 .市场退出管理121 .概述经营主体资格采取注册管理制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注册管理。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和储能企业等。电力市场分为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电力批发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下同)和储能等经营主体。电力零售市场的交易主体为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并按程序完成注册。电力用户按照注册分类管理要求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同一时期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暂未直接参与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选择参加零售交易。零售用户同一时期只允许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变更代理关系或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所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符合入市条件的全部电量应进入市场。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市或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确需退市或转为电网电企业代理购电者应符合有关市场规则、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完相关义务。2 .准入条件3 .1基本准入条件(1)参加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经营主体(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具有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2)经营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的准入条件,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4 .2电力批发交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1 .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投产发电企业可先行申请办理市场注册,但应在机组通过试运行后三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规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仍不满足准入条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2 .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3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规则要求。(二)电力用户1 .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2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3 .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技术替代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要求。(三)售电公司1 ,符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有关管理规定;2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四)电网企业1.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3 .开展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履行相关注册手续。(五)新兴经营主体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准入条件按相关文件执行。4 .市场注册程序4.1 市场注册原则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湖南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并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主体注册遵循以下原则:(1)拟参加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力用户、代理购电电网企业等经营主体对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准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除豁免情形外,暂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新投发电企业可申请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办理。(3)对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增项成立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时,应按照不同经营主体类型分类注册管理。该类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同其自身增项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相关流程严格按照一般售电公司业务执行,防止不正当竞争。(4)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市场注册服务。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开展注册工作。(5)当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视情况组织已注册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入市承诺书、办理注册手续。电力用户按照注册分类管理要求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也可选择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但两种方式同期只能选择其一(暂未直接参与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IO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不能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只能选择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司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所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符合入市条件的全部电量应进入市场。选择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简称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手续后视为进入市场;当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以视情况组织已注册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入市承诺书。选择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简称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代理关系确认后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市或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确需退市或转为电网电企业代理购电者应符合有关市场规则、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完相关义务。符合退市或转为电网电企业代理购电规定的电力用户在办理正常手续后可以退市或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无正当理由退市或转为电网电企业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执行市场规则、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选择参加零售交易。零售用户同一时期只允许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变更代理关系或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交易。但当售电公司违约(含退出市场)无法满足用户需求时,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1)向其它售电公司购电;(2)属35kV及以上零售用户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批发交易;(3)经批准由保底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4)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服务;(5)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因上述特殊原因,电力用户一个结算月度内向超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或同时参与月内批发交易或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时,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做如下选择:(1)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责任;(3)因违约方个人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违约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2经营主体承诺及注册流程(1)经营主体提前准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第三方数字证书(零售用户无需办理第三方数字证书),填写基础信息资料和编写相关说明性材料,相关资料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相关资料需本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经营主体自行登录湖南电力交易平台,根据网站提示线上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录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零售用户需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电网企业营销系统户号及查询密码,获取营销系统的计量点档案信息,完成用电单元信息登记。(3)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资料的形式审查,对资料不全和不合规范的,电力交易机构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并注明驳回原因,经营主体可补充资料后再次提交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力用户、代理购电电网企业等经营主体须前往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一致性审查。(4)电力交易机构将审查通过的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在湖南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注册生效。(5)售电公司的注册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完成注册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电网企业。3.3零售用户注册所需材料(1)信用承诺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第一联系人授权委托书;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需提供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4发电企业注册所需材料(1)注册申请表、信用承诺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发电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5)政府核准文件;(6)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7)第一联系人授权委托书;(8)交易员授权委托书;(9)签署入市承诺书、入市协议;(10)其他文件(如有)。3.5批发市场电力用户注册所需材料(1)注册申请表、信用承诺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供用电合同;(5)第一联系人授权委托书;(6)交易员授权委托书。(7)签署入市承诺书、入市协议。3.6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材料(1)注册申请表、信用承诺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5)资产证明,主要指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近1个月内的实收资本证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评估报告、实收资本证明等材料应大于或等于售电公司注册承诺的资产总额。(6)会计事务所信用证明,指为注册售电公司出具资产证明的会计事务所的信用证明。(7)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证明,包括企业人员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8)企业经营场所的商业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和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协议原件扫描件。(9)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证明材料。(10)由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售电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企业股东或个人股东)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日期距离注册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11)第一联系人授权委托书。(12)交易员授权委托书。(13)签署入市承诺书、入市协议。3.7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材料(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3)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网地理接线图等相关资料。相关注册材料应提交扫描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均需原件扫描件。其他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由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注册服务。3 .8公示流程(1)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注册申请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湖南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将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2)批发市场电力用户注册申请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湖南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将批发市场电力用户的信息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营主体注册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为其交易账号配置权限。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注册暂不生效,经营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核实处理。电力交易机构定期汇总经营主体注册情况,建立交易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电力交易机构对不满足准入条件的,应驳回注册申请并注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驳回注册申请并注明修改和补充意见,申请单位可按驳回意见完善申请材料并再次申请注册。申请单位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对电力交易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提请复议。对于参与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需使用数字证书UKey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经营主体变更注册信息,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4 .注册信息变更4.1 信息变更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时,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1)因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经营主体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2)企业更名、法人变更的。(3)发电企业通过设备改造、大修、变更等,关键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4)售电公司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实缴资本、股东构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5)其他与市场准入资质要求相关的信息变更等。4.2 变更流程(1)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如果经营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经营主体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及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发布。(2)若经营主体未按要求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变更,且拒不整改的,电力交易机构将情况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评价。(3)经营主体须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因注册信息未及时更新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生并户、销户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用电信息变更时,电力用户应先在电网营销办理变更业务,变更信息由营销系统同步至电力交易平台;发生新增户号时,电力用户在电网营销办理业务完成后,需在同一抄表周期内至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新增户号业务。5 .市场退出管理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强制退出的经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交易机构可提出处罚建议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批准后执行:(1)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3)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4)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5)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1)经营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用电或者经营。(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4)电力用户用电类别变更,不再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经营主体存在上述情形的可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市场退出原因。(2)与其它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3)与其它经营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协议的处理情况。(四)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拒绝该经营主体的退出:(1)该经营主体的退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关联用户正常供电等。(2)该经营主体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售电公司退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及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用户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非自身原因无法履约的,应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由售电公司代理的应与代理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解除协议,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3年内不得再选择电力市场化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L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退出后,执行下列规定:(1)该经营主体应按规定停止其在市场中的所有交易活动。(2)经营主体在办理退出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与所有相关经营主体的账目及款项。(3)注册资格退出后,该经营主体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4)经营主体退出后,该经营主体在其资格停止前与另一经营主体存在的争议按照此前合同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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