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docx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高质量建设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创新机构,主要功能是: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创新及应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创建完善产品技术标准,培养造就人才团队,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围绕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发展基础良好、创新能力较强、行业影响较大的企业布局建设,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器”和技术策源地,引领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四条鼓励省级以上产业集群(基地、园区)优势骨干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简称“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指导推进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第六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筛选推荐、建设运行、督导推进等相关管理工作。T*、Ir-3-第一早认AE第七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发布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知,明确认定重点领域及相关申报要求,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第九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同行业具有明显发展优势。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按行业分类,建筑行业应达到8亿元以上,软件与信息网络、创新创业服务行业应达到IOoO万元以上,其它行业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二)企业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条件。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按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类别,应分别达到如下要求:1、软件与信息网络业(包括软件与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卫星应用、网络与安全、数字文化创意等),三项指标应分别达到300万元、40人、300万元以上;2、创新创业服务业(包括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转化与推广、工程及专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专业技术服务等),三项指标应分别达到500万元、50人、500万元以上;3、国民经济其它行业,三项指标应分别达到800万元、60人、800万元以上。(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应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研究开发成果丰富,创新应用成效显著。(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 .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五)企业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第十条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省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组织本地所属企业编制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对报送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认定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母公司已经是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除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外,不得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体系对市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第十三条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各地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上述第八条第五款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要求,对通过初评和涉税审查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结果。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与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会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联合发文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并根据政务开放要求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至公布认定结果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由京津及其它省(市)整体搬迁入冀、已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已获得原所在地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纳入省企业技术中心序列。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十八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工作通知,已认定两年及以上(按年度)的省企业技术中心,须参加运行评价。第十九条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应参评省企业技术中心按相关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及其附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于通知规定时间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形成评价结果。(一)90分(含)以上为优秀;(二)65分(含)至90分为良好;(三)60分(含)至65分为基本合格;(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发文通报评价结果,并抄送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二十二条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牌匾,并按省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对评价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颁发荣誉证书,择优推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二十三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技术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面落实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积极承担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等项目。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限期整改,自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将整改情况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评价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市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将纳入河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企业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六)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企业被依法终止或改制重组。第二十九条石家庄海关各隶属海关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1项、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2项、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情况进行核查。第三十条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至(七)款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十一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文通知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本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后,另行发布工作指南并适时调整。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冀发改规(2019)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