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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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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ppt

    第六章 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 孙英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石家庄学院副教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第一节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一、技术创新1、创新理论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在20世纪上半叶提出。2672、技术创新,是一个以新产品或工艺的设想的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它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这样一系列的活动。267,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核心要件。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大激励和推动了技术创新,成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的关键。,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计算机软件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2、计算机软件的基本特点:270它一方面是思维作品,一方面是技术方案,具有与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和实用工具的功能这样两重性。,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融为一体,互为渗透。对计算机软件研制、开发复杂,复制、改编容易。计算机软件发展快、更新快。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的有序的、有机的组合,是操作、运用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计算机程序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同一功能,能产生同一运行结果的计算机程序未必是同一个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分为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文档两部分,但其核心是计算机程序。,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一)优点:1、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2、保护方式上:自动取得制度3、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着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二)我国的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保护模式1、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修订,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2、保护的客体:软件条例第6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2783、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1、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单独享有 共同享有。,2、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3、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4、任务开发。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5、非职务开发。,(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280 根据软件条例第8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根据软件条例第7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六)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权利限制1、软件条例16条:合理复制、合理使用、合理修改。2、软件条例17条:合理运行。3、软件条例29条:合理仿制。软件条例中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法定许可”的条款。,(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是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应该承担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290第23条 除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第24条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3.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缺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难以确定(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不保护)2、专利申请手续复杂,四、计算机软件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1、商业秘密保护2、商标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第三节 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基本概念 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所谓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023/11/6,16,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 1.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知识产权协定 3.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11/6,17,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权利的取得1、主体资格:(1)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4)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规定。,2023/11/6,18,2、客体条件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师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形式要件:使用、登记和公开 3003、取得方式:我国采登记制4、程序 1.申请 2.初审.3.登记并公告 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2023/11/6,19,(二)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及其行使1、布图设计权的内容(1)复制权(2)商业利用权2、布图设计权的利用(1)布图设计权的转让(2)布图设计权的许可,2023/11/6,20,(三)布图设计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2。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Sega Enterprise Ltd.v.Accolade Inc.一案 带TMSS的Genesis控制器3.独创布图设计之使用。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创作行为所创出的与他人受保护之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4权利穷竭,也称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制度,其含义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2023/11/6,21,5善意买主。如果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6强制许可。(1)强制许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法律制度。(2)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2023/11/6,22,(四)布图设计的保护1、保护的期限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2、侵权行为3、救济措施:(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1、专利保护 2、版权保护 3、商标保护,2023/11/6,23,第四节 生物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生物技术的概念生物技术又称为生物工程技术,指基于DNA重组技术生产生物产品的技术,又称为基因工程技术。生物:指自然界中具有生命的物体,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基因:指存在与细胞内的具有自体繁殖能力的遗传单位,是核酸或核蛋白的一个微小片段,可以以一定的线形次序排列染色体上。,基因有两个特点,一是能忠实地复制自己,以保持生物的基本特征;二是基因能够“突变”,突变绝大多数会导致疾病,另外的一小部分是非致病突变。非致病突变给自然选择带来了原始材料,使生物可以在自然选择中被选择出最适合自然的个体。二、现代生物技术的分类基因工程(核心)只有运用生物DNA重组技术,才能真正按照人的意志来改造和组建新生物,为人类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细胞工程;酶工程;微生物工程;生物化学工程等,三、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生物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条件,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现代生物技术以富有生命力的有机体作为研究对象,涉及伦理道德(克隆)、人类自身的生命安全等问题,因此应从法律上严格加以限制和调整。四、涉及现代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 322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5、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五、对现代生物技术的保护模式 1、专利保护 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都允许对人体基因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但仍然禁止对克隆技术、使用人体胚胎申请专利。我国也将一定范围内的生物技术给予专利保护。专利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具体到生物领域包括:生物制品、获得生物体的非生物学方法、获得生物体的生物学方法、微生物学方法。,专利法第25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予以保护。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2、植物新品种保护3、动物新品种保护六、现代生物技术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Trips、欧洲专利公约、欧盟指令等都规定了生物技术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但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如:克隆人是否道德、克隆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一、基本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339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结合起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23/11/6,30,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1育种者需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3审批机关在受理品种权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决定。4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5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授权品种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适当的名称条件的,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或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请求予以更名。344,2023/11/6,31,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11/6,32,四、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2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3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2023/11/6,33,五、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343六、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023/11/6,34,第六节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一、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350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标准的来源分为:法定标准、事实标准,二、技术标准的特点1、各个企业通过向标准组织提供各自的技术和专利,形成一个个产品的技术标准;2、企业产品的生产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所有的产品通过统一的标准,设备之间可以互联互通,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销售产品;3、标准组织内的企业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共享彼此的专利技术。,美国加州联合石油(Unocal:Union Oil Company of California)公司案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的精炼石油专利加州的官方标准组织加州空气资源局:低排放燃油标准,三、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技术标准属于共有领域,而知识产权属于私有领域。新动向: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技术联盟,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借助知识产权专有性,实现对技术标准的事实上的垄断,追求利益最大化。四、专利池 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由专利权人决定的。353 专利丛林,特点:以必要的知识产权作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统一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认定、许可和管理建立了标准的知识产权电子数据库将技术标准的推行与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绑定在一起。五、专利池的知识产权滥用与我国的应对(一)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相关知识产权信息。2、利用其事实标准所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技术许可中实施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或签订回授条款、不竞争条款、不得反控条款等,打压其他竞争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基于标准的专利池构件中的权利滥用。(二)对策1、对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2、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第七节 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技术标准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1、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问题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2、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问题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网上传播的作品“下载”,会构成侵权。3703、对作品和录音制品技术保密的问题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通俗地说,技术措施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密,是著作权人为了保护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免遭侵权所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数据库的保护问题 373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记保护的新问题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组成。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把用户引导到网络上某个特定位置,成为识别网上主体身份标志,因此将域名称为“网上商标”。,顶级域名早期7种:.com公司.net网络服务商.org非营利组织.int国际组织.edu教育机构.gov政府机构2001年又增7种:.aero航空.biz商业.coop合作商业组织.info=.com.museum博物馆.name个人.pro会计、医生和律师,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域名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标识商品,区分来源;域名:标识计算机用户,对应IP地址。功能不同(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显著性,较弱;域名:唯一性,绝对。,(3)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排他是相对的,域名的排他是绝对的。(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先注册原则,不注册不得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先注册或先使用原则,或混合原则。,上海美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美世(美国)公司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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