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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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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讲解.ppt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2010年9月4日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全面修订了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新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遵循的原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方面,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原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原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让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队伍,在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同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原认定政策散落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而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一是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二是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三是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五是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二)认定办法修订遵循的原则,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一是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二是简化申请认定资料。三是简化、完善申请认定程序。四是明确了办理时间。,(三)认定办法修订的主要方面,一、认定办法出台背景,超标的纳税人如何认定未超标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何认定其他方面,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施细则第28条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国税函2010139号: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国税函2010139号: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超标纳税人认定程序:办法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超标纳税人认定程序:办法第八条:(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超标纳税人认定程序:办法第八条:(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超标纳税人认定程序:国税函2010139号: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超标纳税人认定程序:国税函2010139号: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国税函2010139号: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国税函2010139号: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可不申请认定程序:办法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超标纳税人如何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必备条件:办法第四条: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程序:办法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程序:办法第九条(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程序:办法第九条(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程序:办法第九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关于实地查验范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关于实地查验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二)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与其申请时提供的有关场地证明材料一致。,(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关于实地查验内容:(三)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四)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商贸企业,税务人员还应审核其注册资金是否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是否在10人(含10人)以下,是否为批发企业。凡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应纳入辅导期管理。,(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关于实地查验内容:对于只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税务人员应审核其是否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确认其是否应纳入辅导期管理。实地查验后,查验人员应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见附件),并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二)未超标及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三)其他方面内容,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关于认定工作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税务分局进行认定初审,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复审,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税务分局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在认定初审时还应进行实地查验。,(三)其他方面内容,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其他方面内容,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第33条)“关门条款”,(三)其他方面内容,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三)其他方面内容,二、认定办法主要内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认定特定纳税人辅导期认定辅导期管理几项制度规定辅导期满后的处理,三、辅导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 第三条:认定办法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一)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一)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特定纳税人辅导期认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 第五条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六条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二)特定纳税人辅导期认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关于辅导期管理问题(一)辅导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增值税偷税总额占该纳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二)纳税人发生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传递至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以便税务分局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二)特定纳税人辅导期认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先比对、后抵扣制度: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三)辅导期管理制度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发售制度: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三)辅导期管理制度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专用发票差额发售制度: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三)辅导期管理制度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专用发票增票预缴税款制度: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三)辅导期管理制度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预缴税款的处理: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三)辅导期管理制度规定,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辅导期满后的处理,三、辅导期管理办法内容,税务人员思想观念有待转变综合征管软件没有升级,具体操作存在相当不便辅导期管理制度问题,认定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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