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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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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ppt

    1,第4章 电子商务中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一、信息规范的法律法规二、信息资源的各级授权管理制度和信息滥用的法律责任,2,一、信息规范的法律法规,接入互联网的相关法规1.直接接入(须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间接接入:a 虚拟主机;b 服务器租用;c 主机托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发布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众多),3,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许可制度)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备案制度)3、特殊行业的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制度)4、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适用。,4,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网站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被称为“第四媒体”,任何人借助计算机登陆某一个网站就可以浏览和阅读网上公开信息。因此,在网站与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但这里不需要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或合意,而是被直接推定或默示其存在这样的服务关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法律直接规定网站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过程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能够按照合法、有效的方式运营。,5,(一)服务行为合法义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网站),首先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另外,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义务。这些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6,(二)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这一条有两个含义,一是提出了一个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般性义务,另一个含义是网站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公司上述义务的履行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但是,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情形较为复杂。在这一点上需要根据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及其对被动上传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来确定。,7,二、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可以给网络用户实现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电子邮件、信息检索和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网上信息服务合同。,8,(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从信息服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信息发布,即接受他人委托在网站上发布针对不特定受众的某种信息。第二种是信息传输。第三种是提供信息服务,即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其索取的信息。另外,在所有这些信息服务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性的网上信息服务,即信息贮存服务。,9,(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所有这些信息服务既可能是通过明示的合同建立起来的,也可能是通过用户(消费者)的注册登记而建立的。这种注册或登记意味着消费者通过注册登记和网站之间达成一种信息服务合同。这种信息服务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都构成一种信息服务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而且,对于特定的服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10,(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1对信息内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在向特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信息内容承担义务要超出作为公共信息服务者的义务,除了保证信息的合法外,还应当保证信息真实、有效。所谓合法,即提供的信息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不得含有前面提供的为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内容。所谓真实,即是所提供的信息符合事实或不虚假;所谓有效,即是保证所传递的信息是有效期限内,而不是失效的信息。,11,(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2有偿和无偿问题 根据注册用户是否向网络服务者支付费用,可以将网络服务者与用户间的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而在现实中,大多数网络用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有服务合同是无偿的。作为一般原则,合同不因无偿而免责,向用户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同样要承担基本合同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因服务瑕疵而给用户造成损失时,可考虑只要求服务商承担轻赔偿责任。也就是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对其服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或疏忽情形下,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实际损失的责任。,12,(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止行为主要是针对信息的处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内容存在监控能力和义务时,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审查而出于善意主动删除或接到权利人发出通知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后来被权威机构认定不成立,此时服务商要不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呢?,13,(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再比如权利人指控上传信息者侵害其版权,在裁决之前被权威机构通知暂停传播,但后来被裁决不构成版权侵权(可能属于合理使用或其它原因)。此时服务商又要承担什幺责任呢?对此类问题,美国的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确立的规则是可以借鉴的。该法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出于善意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发出通知的人如果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被控侵权人和网络服务者因其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成本及律师费。,14,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一般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是在虚拟世界中提供有关服务,但其行为也应遵守真实世界里的法律规定,并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网上侵权责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权利自然包括网站经营者和其它人两种。利用网络侵权仍然适用传统法中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规则。而对于利用网络侵权而言,最重要的即是区分是网站经营者本身利用侵犯他人权利,还是他人利用其网站侵权以及在他人利用网站实施侵权时,网站经营者承担什么责任。,15,(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就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或者网站经营者对信息内容的控制角度,网络服务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前一种角色下,网络服务器的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接受者)发布信息,充当主动传输内容的角色;在后一种角色下,是经营者以外的人通过某个服务器发布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充当被动传输信息的角色。,16,(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在一定程度上说,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或企业用户,设立并经营网站的个人、公司,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但是,通常一讲到网络内容服务商,专指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大多数网络服务公司既提供中介服务,同时也提供内容服务,凡是直接发布了某种信息的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播中充当发布者(Publisher)角色。发布者即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发布信息的主体。,17,(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2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它又可以分为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1)接入服务提供商。接入服务提供者,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主体。(2)主机服务提供商。主机报务提供者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的主体。,18,(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上述两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均处于媒介地位,不属于信息的发布者,但是二者对所被动传输的信息控制能力却不尽相同。正是基于此,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输中的地位被认为是“类似但不完全等同于普通电信业者”;而主机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显然不是信息发布者,同时也不是纯粹的信息传播者(Distributor)。主机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场所,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已使其很难简单地归类为发布者或传播者。,19,(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主机服务提供者无法事先对信息行使充分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2)主机服务提供者可以事后对信息行使一定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因此,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者,其法律责任标准也不能简单地以发布者或传播者的标准衡量,而需要依据主机服务提供商独特地位予以确定。,20,(二)网络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基本原则,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体,在其上可能发生多种侵权或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发布虚假广告、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商业秘密、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等。就网上公开的信息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存在一个基本原则,即谁发布,谁承担责任。但在有些情形下,权利人难以找到网络内容的提供者,有时即使找到了,又可能在别的国家,本国法院又难以行使管辖权,因此,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最易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这就使得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面临很大的风险。,21,(二)网络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基本原则,ISP只为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供信道、空间及技术服务,且不能事先选择、改变传输信息的内容,也不能选择信息的接受者,一旦他人(用户)利用其系统或网络发送侵权或违法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益,ISP是否应为此而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范围如何、采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22,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网络链接技术最初是为了优化页面设计、方便用户操作、同时给用户提供一种查询网络信息的手段,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达到资源的共享。在这样的技术基础上形成的网络文化,蕴含着欢迎链接的内在要求。链接是一项十分方便快捷的技术,不需要被链接网页或网站权利人的任何许可和帮助,即可自动将点击链接的访问者引导至被链接的网址所在地,丰富了自己网站的内容,还可以将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他人信息地址嵌入自己的页面,是提高浏览量和点击率的方式之一。从理论上说,一个网站完全可以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借用其它网站的文字和图形建立起来,而不要自己任何的独创性工作,并且事实上这种“影子”网站确实存在。,23,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通过网络链接,互联网用户可以轻松地由一个网页访问另一个网页,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大众以“网上冲浪”来形容网上信息间切换的速度之快。在网络已成我们工作与生活不可缺少一部分的今天,链接作为一种互联网必备基本技术,一种非常便捷和普遍的信息共享方式和重要功能,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方便。链接使公众能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准确及时地找到我们需要的信息,链接起到了导航的作用。然而,自从链接技术产生以来,因链接产生的纠纷就不断。很多网站因与他人设置了链接而引发著作权侵权纷争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这里通过对网络链接技术的分析,以探究网络链接不当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24,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网络链接又称为“超文本连接”,是指在互联网的网页或文本之间建立引导或搜索路径,使用户通过点击浏览器可以由一网站的网页或文本直接进入另一网站的网页或文本,以方便用户获取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链接可以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链接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链接分为文字链接、图像链接和视框链接(也称为“加框链接”);,25,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根据链接网站的不同,可将链接分为同站链接和异站链接;根据链接技术或方式的不同,可将链接分为普通链接、深层链接(又被称为“深度链接”)、埋置链接与加框链接;根据被链接对象的不同,可将链接分为连入链接和连出链接。,26,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最多的是普通链接、深层链接、埋置链接与加框链接。普通链接是指链接设置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普通链接的标志,它将链接指向某个文件,并以网页的原貌显示文件。,27,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埋置链接(元字标记)则是链接设置者将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埋置链接可以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浏览器去连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由于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链接设置者的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链接设置者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不一定知道其访问的网站或网页非屏幕上所显示的网址所在以及其下载行为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完成的。,28,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深层链接是指,当用户点击链接时,计算机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面。加框链接是指,网页技术允许制作者将显示页面分割成几个独立显示区域,每个区域可以同时显示不同来源、不同内容的文字和图像,并可以单独改变显示部分区域内容而不影响其他区域。,29,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网络链接引发的常见侵权问题链接作为一项网络技术,本身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使用方式的不当会引发侵犯他人相关的权利,包括他人的著作权、商誉权,还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下面就相关链接常见侵权问题进行分析。,30,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1、普通链接引发的侵权问题2、深层链接的侵权问题(1)深层链接的设链接者为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除“通道”作用外的服务、帮助的,构成共同侵权。(2)深层链接侵犯被链接网站上独创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3)未经被链者许可,设链者直接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件或作品进行深层链接,或使用被链者的商标进行链接问题。,31,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3、视框链接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视框链接目前主要是发生在某些网站针对大众有兴趣的其他新闻网站予以链接。在普通链接情况下,在通过链接到他人网站时,浏览器的画面空间应当保留给新进入的网站。浏览者看到的是新进入网站的全部页面内容,包括网站域名、地址、菜单条等。但如果设置了视框链接,用户虽可以看到被链接的他人网站的所链接的相关新闻内容,但是被局限于设链网站设计的画面视框中,页面中的画面除视框外的空间则是原先网站的相关内容,如网站的网址,举办者及相关广告等。,32,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4、埋置链接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埋置链接就是将被链接网站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中,成为自己网页内容一个部分,这种链接情况下,网页上并不会出现连接“埋置链接”网站的名称、网址,用户无法知道自己所访问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建立了“埋置”链接,造成用户误认为被链接的网站是该自己访问网站的一部分。,33,不当网络链接法律责任分析,网络链接行为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哪些网络链接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内涵,参考大量的网络链接纠纷案例,应当考虑链接行为人主观状态与客观行为,对链接目的、链接行为的方式、链接设置者的主观过错、链接行为的性质等全面分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判定。但不论判断因素是哪些,最终的判断标准还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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