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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职业病危害及防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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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职业病危害及防护.ppt

    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职业危害及防护,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1 职业危害管理概论2 职业卫生国家法律法规3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4 电力企业职业危害管理5 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系统,主 要 内 容,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职业危害管理概论 1.1 职业病危害的现状1.2 职业病分类及特点1.3 职业危害因素分析1.4 职业危害监管的最新动态,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全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每年掠走200万人生命。,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国际职业危害现状,1.1 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不容忽视,国际劳工局呼吁关注!,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二、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现状,职业病分布在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行业等最为严重,电力行业也存在。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达到2亿多。2007年,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69%;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600例和1638例。一些隐性和潜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累计职业病病例数达66万多,其中尘肺病60万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职业危害面大,损失严重。我国每年由于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达2000亿元。2007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三个特点:尘肺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发病居高不下,工龄缩短,表明粉尘作业场所卫生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急慢性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行业集中趋势明显,职业病病例数名列前三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传统职业病尚未消除,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职业危害模式持续转移,由境外向境内转移,由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由企业正式职工向流动工人转移。企业劳动者体检率低,报告不全,估计实际发病数要比报告多10倍,尘肺实际发病数可能不少于100万例。全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三、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原因,一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造成对职业危害的忽视。全国近2000万家乡镇企业中,有82的企业存在有害作业问题,其中60没有任何尘毒防护措施。二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职业卫生法规不完备,监督力度不够。有些企业不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既不给职工投保,职工患上了职业病,又不付医治费,让职工回家休养了事。三是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观念有偏差。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人员也应转变过去只重视“一针见血”的硬工伤,不重视职业病软工伤管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一、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1.2 职业病分类及特点,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0,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1,二、职业病的分类,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108号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十大类115种。具体分类名单如下: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石棉肺等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等11种);职业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苯中毒、氯气中毒、氨中毒等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振动病等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2,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8种);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等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等3种);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石棉所致肺癌等8种);其他职业病(5种)。,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3,三、职业病的特点,(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的,且其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3)在接触同一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较好,康复较易。,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4,四、相关职业疾病,职业相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工作相关疾病,是发生在职业人群中,由多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他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职业因素不是该病的唯一原因,而是导致该病发生的因素之一,非职业因素也能引起发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5,(1)肌肉和骨骼疾患 腰背痛、颈肩痛、职业性痉挛(2)呼吸系统疾患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咽喉疾患(3)心血管系统疾病 高血压、冠心病(4)消化系统相关疾病 溃疡病,常见的相关职业疾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6,1.3 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分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7,(一)按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类 该文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并列举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行业和工艺过程。这十大类分别是:(1)粉尘类:13种(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化学物质类:56种(4)物理因素:4种,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8,(5)生物因素:3种(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8种(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4种,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9,(二)按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92)分类: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危害;运动物危害;明火危害;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危害;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危害;11粉尘与气溶胶危害;12作业环境不良危害;13信号缺陷危害;14标志缺陷危害;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0,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1,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其他错误;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其它危险、危害因素(搬举重物、作业空间、工具不合适、标识不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2,(三)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3,(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物理因素 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4,2)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第一类是有毒物质:如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第二类是生产性粉尘:如煤尘、水泥尘等无机尘;棉尘、合成纤维尘等有机粉尘。,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5,3)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霉菌、蘑菇孢子、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动物分泌物及羽毛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6,(2)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2)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如长期固定姿势造成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单调或较长时间的重复操作,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4)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7,(3)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自然环境因素,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如夏季太阳辐射、冬季寒冷;室内由于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如有害和无害工段安排在一起,无防尘、毒设施;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因素;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人防护用品有缺陷;由不合理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这些影响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影响。,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8,(4)其他因素,个人因素,如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9,二、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引起职业病 劳动者长期在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作业,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等途径进入体内,天长日久,超过了人体代偿功能所承受的限度,造成机体特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劳动能力,这种疾病就称为职业病。不同的危害因素可引起临床症状不同的职业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0,(二)引起职业性多发病 劳动者长期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作业,虽没有引起的职业病,但可能引起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抵抗力降低,使发病率增高或病情加重,如:矿工中消化性溃疡、肺结核等。(三)引起生产性伤亡 如空气中的易燃易爆粉尘浓度过高,遇火发生爆炸而发生工伤事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1,(四)致癌和致畸胎 据目前所知,物理因素中的放射性物质,如X射线和紫外线;化学因素中的多环芳香烃类、有机醚类和有机酯类化合物;一些金属和盐类等都有比较明显的致癌作用或是能使人体遗传基因发生改变,而导致不孕、早产和胎儿畸形,甚至遗传给下一代。,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2,三、职业危害因素的致病条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接触机会。(2)一定的接触方式。(3)有一定的接触时间。(4)有一定的接触强度(浓度)。劳动强度的大小也影响损害程度。强体力劳动可以使劳动者呼吸量增加,血液循环加快,从而增加人体对有害物质的吸入量。,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3,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工人中,发生职业性危害的机会和程度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如下因素:(1)遗传差异。(2)年龄、性别的差异。(3)身体营养状况差异。(4)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差异。,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4,四、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及接触水平,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是指接触有害物质时间以8小时/天,5天/周计算,在不超过该浓度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也称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接触水平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过程也称为职业危害暴露。,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5,1.4 职业危害监管的最新动态(一)提出强化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要强化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责任主体地位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落实职业卫生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强化企业和业主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措施不兑现不放过。,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6,(二)发布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9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罚则等进行了规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7,(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8月21日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规划指出,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8,(四)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标准 卫生部制定强制性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该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应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企业应该通过合同告知、布告栏告知、警示标识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9,(五)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 2006年7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放射性因素;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规定的评价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1,(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2007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我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2,(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 2007年6月开始,国家安监总局开展了一次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该次摸底调查工作采取重点地区抽样调查、重点行业抽样调查及重点单位全面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选定北京、贵州、山西、四川、江苏五省市以及沈阳、武汉两市作为重点地区开展抽样调查;选定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化工、涂装、电池作为重点行业开展抽样调查;选定中石油、中石化、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作为中央企业全面调查的重点单位,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集中调查摸底工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3,(八)安监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今年年初安监总局发安监总安健2009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职业安全监管工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4,职业卫生国家法律法规2.1 国家关于职业危害的法规目录2.2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体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5,2.1 国家关于职业危害的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噪声作业分级(LD809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8,2.2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法律体系,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9,内容共6章,79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0,第一章 总则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1,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2,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作业管理制度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3,用人单位,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4,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6,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7,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一级诊断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8,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诊断所需的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9,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0,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1,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2,第五章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3,第六章 法律责任,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刑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4,工会组织的职责:,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5,第七章 附则 两个概念: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二、职业病防治法体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7,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三、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有害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监测,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分类建设项目设计接触限值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8,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病控制3.1 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及控制3.2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3.3 个体防护措施,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9,一、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确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方式、途径和损害健康的后果。,3.1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及控制,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0,辨识的方法:经验法:依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对照职业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分析。适用于传统行业采用传统工艺的企业。注意点:召开专家组会议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1,类比法:利用相同或类似生产工艺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统计资料,进行类推、识别、分析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适用于采用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无足够的职业安全卫生资料可借鉴参考的企业。注意点:对类似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多选择几个尽可能相似的企业作类比。,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2,检测定量分级法: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条件分级,依据国家、行业标准,综合考虑职业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计算危害指数,确定作业人员作业危害程度等级。适用生产运行稳定的企业。注意点:保证样本的足够数量、代表性,尽可能应用个体采样方法。,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3,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组织管理,(1)明确职业卫生责任制 建立健全防治组织和管理制度,实施责任制管理,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管理人员责任三到位。(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凡违反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4,(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 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过程中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凡有毒有害的的企业单位,都应依据本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报关、储存、领取、使用,安全操作程序,劳动防护设施的配置、使用、保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5,(5)完善作业环境日常动态监测和评价 按照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治理。(6)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实施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治疗病人。,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6,三、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一)职业卫生预评价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预评价规范,在建厂和改变工艺、更换产品的设计或施工的同时,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职业有害因素的各个环节提出控制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卫生技术措施。,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7,(二)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有害因素的操作环节(1)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物质 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是有限度的,尽量使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2)改革工艺,减少职业有害因素 如高温作业设计工艺流程时,尽量将热源布置在车间外面或主导风向的下方向;采用减振降噪措施,以减轻噪声危害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8,(三)密闭和隔离措施(1)密闭 通过机械化、管道化生产,防止粉尘和毒气外逸,是最先进的方法。如物质的粉碎、筛分、输送、包装等工序采取密闭措施,可有效地防止粉尘飞扬。许多中毒都是由于密闭措施不好,造成毒气“跑、冒、滴、漏”所致。(2)隔离 隔离是将生产设备和工人操作地点分割开来,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如将操作地点放在隔离室,通过仪表操作生产,使工人操作点远离生产设备;高温作业,对车间内不能消除的热源,利用水和玻璃纤维等导热性小的材料进行隔热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9,(四)湿式作业 主要用于粉尘作业,是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五)通风(1)自然通风 1)利用风压原理通风。借助外界风力造成的风压和室内外空气的温度差及进、排气口高差造成的热压使空气流动,从而达到自然通风的目的。2)利用热压原理通风。多用于高温车间。由于车间内温度较高,较重的室外冷空气由车间下部进入车间,车间内较轻的热空气则从车间的天窗流出,形成车间全面的自然通风。,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0,(2)机械通风 1)全面通风主要用于对高温车间进行全面通风换气,及对有毒气体的车间输送新鲜空气,以使整个车间的空气环境符合卫生条件。2)局部通风分为局部送风和局部排风两类。局部送风一般用于高温车间。局部送风的温度一般低于车间环境温度。局部排风又称局部抽风,旨在将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源处就地排走或控制住一定范围内。,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1,(六)选择采用技术措施的原则(1)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级顺序选择:直接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间接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警示性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2,(2)要求:消除: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预防:采取预防性措施,如安装事故排风扇。减弱:采取防尘、防噪声等降低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隔离:将作业人员与职业危害因素隔离。连锁:当作业人员失误时,通过连锁装置终止职业危害发生。警告:声、光或声光组合预警装置,醒目警示标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3,3.2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一、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第一级预防,控制危害源头,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主要措施:(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放射性、高毒等作业特殊管理制度(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6)特殊人群保护,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4,第二级预防,及时识别职业危害,做到早诊断、早处理、早治疗。是当第一级预防未能完全达到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劳动者的健康时,应及早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措施有:(1)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5,第三级预防,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正确治疗和康复。是对已发展成职业性疾病的患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主要措施:(1)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2)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6,二、职业病管理的要求,职业健康管理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职业健康调查;改善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健康监护;卫生监督;宣传教育;自律性系统管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7,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危害防治基本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说明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基本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8,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劳动者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89,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0,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的六个方面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控制,需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场所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1,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内容齐全的中文说明书,并在醒目位置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2,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的危险。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3,用人单位的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可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健康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9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承担检查费用;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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