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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法律法规及其案例分析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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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法律法规及其案例分析知识讲座.ppt

    电力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知识讲座,阜新供电公司马彦明二O一O年八月,序,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行业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电力法律、法规及规章,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在学习电力法律法规中,对用电检查及中断供电的含义、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和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相关的问题等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和整理。一是为自己学习用,二是把体会介绍给供电企业职工,在处理用电检查及停电的问题上提供参考的法律依据,防止工作失误,减少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做到依法经营。由于水平有限,对法律理解得不深,当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编者,目录,第一章 供电人的用电人中断供电的含义第二章 发、供电系统非正常的情况下紧急停电 第一节 含义 第二节 紧急停电的程序 第三节 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中断供电 第一节 计划检修的含义 第二节 计划检修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未履行法定程序中断供电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计划检修中断供电应注意的问题(1)事先通知或者公告的时间问题(2)停电的次数问题(3)停电持续时间问题(4)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第四章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中断供电 第一节 临时检修的含义 第二节 临时检修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未履行法定程序中断供电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临时检修中断供电应注意的问题(1)事先通知的时间问题(2)重要用户的问题(3)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 因依法限电中断供电 第一节 依法限电的含义 第二节 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签订供用电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1)依法制定限电序位表并事先公告(2)限电序位表应明确在供用电合同中 第五节 限电恢复供电的时间,第六章 用电检查第七章 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产权分界 第一节 合同法规定 第二节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第三节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规定第八章 违章用电中断供电(用户违法用电)第一节 章用电的含义 第二节 违章用电的形式 第三节 对违章用电用户停电的法定程序 第四节 未履行通知义务中断供电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签订供用电 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九章 窃电行为中止供电(用户违法用电)第一节 窃电的含义 第二节 窃电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三节 窃电的方式 第四节 中止供电的法定程序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节 查处窃电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节 恢复供电的时间问题,第十章 逾期未交付电费停止供电 第一节 交付电费是用户的法定的义务 第二节 用户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的法定程序 第三节 法律后果 第四节 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应注意的问题(1)通知程序的证据问题(2)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金问题(3)停电催费问题第十一章 负荷控制自动断电 第一节 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的交费法律依据 第二节 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的法律程序第十二章 电力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电力运行事故断电 第一节 含义 第二节 电力运行事故中断供电的后果 第三节 电力运行事故中断供电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用户对用电连续性具有的客观需要(2)供电企业应考虑本身的供电能力(3)利用合同达到电力运行事故的免责效果 第五节 家用电器损害赔偿,第十三章 其它原因造成电力运行事故断电 第一节 含义 第二节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1)不不可抗力的含义(2)法律责任 第三节 用户自身过错(1)自身过错的含义(2)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因紧急避险中断供电 第一节 含义 第二节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对用户停电 第一节 含义 第二节 法律责任,第一章 供电人对用电人停电的法律含义,第一节 供电的连续性 众所周知,用户对供电具有连续性客观要求,电力法对此作了规定。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第二节“停电”的含义 在供用电关系的实际中,由于供电企业在主客观因素,存在对用户的不连续供电的情况,我们统称为停电。这里指的停电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在供用电关系中,供电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对用电人的电能供应。“停电”及即中断供电。包括中止供电、停止供电和终止供电。,第三节 法律法规对停电的有关规定(一)合同法有关中断供电和中止供电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二)电力法有关中断供电和中止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终止供电和停止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四)供电营业规则终止供电、停止供电和中止供电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第三十三条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第六十六条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确有窃电行为。,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停电前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 含义 发电、供系统的设施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运行,或发生事故不得不抢修,无法连续供电的情况下的紧急停电。第二节 紧急停电的法定程序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系统电非正常情况下紧急停电事先通知的程序问题。第三节 紧急停电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 供电企业紧急情况下未 事先通知停止供电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章 发、供电系统非正常的情况下紧急停电,第一节 计划检修的依据 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节 计划检修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一)款:“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三)款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第三章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中断供电,第三节 未履行法定程序中断供电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二)款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 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计划检修中断供电应注意的问题、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时间问题 供电企业一般常用通知方式是公告通知用户。发布计划检修停电通知时,停电公告的提前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供电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时间提前7天进行。有的计划检修停电的只是提前三天公告。有关经办单位严格遵守发布停电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电,避免失误。,(2)停电的次数问题 计划检修停电的次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供用电双方的经济利益。停电的次数部随意的,而是法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五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和停电持续时间。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3)恢复供电的时间问题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4)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注意的相关问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施需要停电时,应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公示通知或专门通知的具体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新闻媒体公告。,第一节 临时检修的依据 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节 临时检修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 合同法一百八十条(一)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第二十八(三)款规定: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第四章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中断供电,第三节 未履行法定程序中断供电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二)款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 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五十九条中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临时检修中断供电应注意的问题(1)事先通知的时间问题 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须通知重要用户。何谓重要用户,国家有关事先通知的规定是指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第二十八(三)款规定: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2)重要用户问题 国家经贸委电力20009号关于辽宁省电力工业局“重要用户”解释请示的复函规定,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b、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c、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d、重点供电将在政治造成重大影响者。具备上述条件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在供电合同中明确“重要用户”的性质并约定有关事项,申请设置备用电源。否则,不属于重要用户。(3)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注意的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该用户是否属重要用户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具体的通知方式。,第一节 依法限电的含义 是指依照电力法及有关规定条件进行的限电。因我国电力资源尚不充足,在一定时期对是对一个地区中的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第二节 因限电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一)款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八条(三)款规定: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照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应事先公告用户,第五章 因依法限电中断供电,第三节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一百八十条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 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 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限电序位表应公告并明确在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中 依法限电同样要事先通知用户,限电的情况较特殊,如何理解关于限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的“事先通知”,在供用电合同中体现。限电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采用“限电序位表”的形式事先通知。所以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要告知限电序位表的内容,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出现限电的情况发生,就按事先制定的限电序位表执行中断供电,不再另行通知。这样作既 符合法律的规定,供电企业可因限电中断供电免责。,第五节 依法制定限电序位表并事先公告 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六十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符合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国务院电网调度条例的规定,依法限电包括超计划限电和事故限电两种情况。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及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节 限电恢复供电的时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四)款规定: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 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第六章 用电检查,一、用电检查的含义: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作为,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供电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二、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16-21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前,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赴用户执行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用户签字)交回存档;到用户现场应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三、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应注意的问题: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处理意见书中应简述用户基本情况、违约用电和窃电起止时间、补收电量的计算依据和执行的电价等情况,最后应有同意签字;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用户完清费用的期限和申诉的期限等。四、注意供用电合同中与用电检查有关条款的约定 约定供电方用电检查权,用电方拒绝检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约定用电方违约、违章用电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约定“停电通知书”的送达方式 约定窃电的具体情形及窃电时间无法准确确定时窃电时间的认定 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并注意保存必要的原始任证*用电检查办法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节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二节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时,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第七章 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产权分界,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第五十一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三节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规定 第1一6条: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分界点原则划分如下:一、高压架空线路:1、与发电厂、变电所之间:以厂、所出口构架(无门型构架时以墙壁)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线路方向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外由配电部门负责维护,1米以内由厂、所负责维护。2、与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用户之间:以接户杆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用户侧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3、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局管配电线路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应装设开关设备(一般设在新建线路的第一基杆上)其分界点为:以开关杆的用户侧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外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内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4、线路与高压计量箱之间:以计量箱的输入、输出引线与配电线路的接点为分界点,两接点及之间的设备由营业部门负责管理。二、低压架空线路:1、以用户墙外接户线与内线的接头为分界点(如无接头以穿墙瓷管外端为分界点),接头及支持物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2、以趸售表箱(总表)电源侧引线与电源线的接头为分界点。接头以上线路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三、电缆线路:1、与用户之间:以用户电缆与线路(或开关)的接头为分界点,电缆及接头由用户负责。2、局属电缆线路与用户的分界点:以电缆终端头引线接点为分界点,电缆及接点由电缆运行部门负责。如果是环形网路,连接在环形回路的一切设备属电业维护,配电箱内的用户支线及接头由用户负责。3、与局内变电所、配电线路之间:从配电室电缆头引线接头到杆上电缆头引线与线路的连接点为止由电缆运行部门负责维护。四、配电线路与局内各厂、所的分界点,原则上按本规程执行。上述原则未明确之处或与原则不符者应有协议。与用户的高压分界点必须签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妥善保存。低压线路及接户线应与用户明确分界点,与原则不符者,也应签订协议。各地区电业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明确维护界限。已有线路与上述原则不符合时,应尽可能调整,目前不能调整的,要明确维护范围,以后逐步进行调整。,第一节 违章用电的含义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第二节 违章用电的形式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条列举了具体的行为:(a)擅自改变用电类别;(b)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c)擅自超越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d)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e)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符合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f)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第八章 因违章用电中断供电(用户违法用电),第三节 未履行通知义务中断供电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一百八十条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 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 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对违章用电用户停电的法定程序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对违章用电的用户停止供电制定的程序,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a)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全线权限和程序有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b)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机电力管理部门;(c)在停电前30分钟,对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第五节 可以停电的情况 供用电营业规则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供电:(a)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b)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c)受电装置经检验 合格,在制定期间未改善者;(d)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符合、非对称符合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措施者(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明确规定);(e)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f)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g)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 不改正者;(h)私自向外转供者。第六节 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将用户可能违章的所有形式都纳入在供用电合同中,违章用电转为了违约用电,承担违约责任。,第一节 窃电的含义 窃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一定的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行为。第二节 窃电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电力法第四条(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此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用电营业规则都对窃电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第三节 窃电的方式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也作出了禁止窃电的规定,并明确了窃电的具体行为:(a)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b)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c)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d)故意破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e)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f)采取其他方法窃电。,第九章 窃电行为中止供电,第四节 窃电可以中止供电 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电检查人员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在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时,可以中止供电。;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用电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第五节 中止供电的法定程序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供电人因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是用户发生窃电的违法用电行为,同样按按照“事先通知”的停电程序。,(1)将国家有关事先通知规定明确在供用电合同中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法用电(包括窃电)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但对于窃电行为中断供电的时间和方式等程序问题,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和六十八条规定的中止供电的程序中,不包括窃电行为。为了对窃电行为中止供电合理合法,不违背电力法事先通知的原则,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国家有关窃电当场中止供电规定条款。如供用电营业规则中的“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规定;用电检查办法中的“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事先通知是法律规定前提,但通知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在中断供电之前的时限内通知即视为事先通知。,所以,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起到了“事先通知”的作用。视为事先通知,实际上具备了对违法用电中断供电应事先通知的要件,不违反国家关于事先通知的规定。除了将合同中约定视为事先通知外,供电企业在查获用户窃电行为后,并在需要中止供电之前,可以用各种形式通知用户。通知的具体形式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作为供电企业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事先通知的证据支持。(2)窃电经通知后可以当场中止供电在供用电合同约定了用户窃电可以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和供电企业履行查获窃电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止窃电行为并可以对窃电用户采取当场中止供电的措施。(3)慎用中止供电行为为了避免在查处窃电工作中出现失误而造成损失,不影响供电企业的售电,中止供电措施应谨慎从事。如果已经制止窃电行为,可以采取其他的方法令窃电用户补交电费和违约电费,尽量不使用中断供电的措施。,第六节 未履行事先通知中止供电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二)款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 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节 恢复送电的时间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三条(三)规定:“用户应按约定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补交违约使用电费。被中止供电的窃电用户在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后,供电企业应当在3日内恢复供电。不能按期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第一节 交付电费是用户的法定的义务 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三)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第十章 逾期未交付电费停止供电,第二节 用户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的法定程序 首先,合同法的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其次,国家规定的中止供电的程序,应具体适用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再次,再参照适用供电营业规则对违章用电的用户停止供电制定的程序,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a)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全线权限和程序有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b)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机电力管理部门;(c)在停电前30分钟,对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第三节 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二)款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五十九条中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逾期交付电费停止供电应注意的问题(1)事先通知程序的证据问题 供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前,供电人负有催告的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做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逾期交费用户停电的程序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的很明确。作为供电企业的营销工作者,除了首先要把欠费和逾期的事实认定准确外,更重要的是在如何执行停电的事先通知的程序上。法律法规规定了中断供电事先通知的程序,供电企业的营销人员不仅要把法定事先通知的程序履行完毕,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停电通知书应依法送达。法律法规了多个不同时期的通知,我们常用的是口头通知用户。但为了主动,防止有的用户混淆是非,营业人员在每次通知的时候,一定要有书面的通知书,而且,还要有用户的有关人员签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果用户拒签,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如公证送达等。如遇对用户因欠费而停止供电问题时,一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仅有书面停电通知书、停电通知书存根是不够的,还要有用户方收到停电通知书签收的停电通知书送达回执。如果没有停电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的用户签字,一但用户抵赖,否认收到停电通知书,我们缺乏通知用户的证据,将被认定未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供电企业的内部的营销工作程序问题,可能有与国家的规定的程序不一致的现象,如何解决,只能修改我们的内部的工作程序,适应法律法规。,(2)对逾期交付电费用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 合同法的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对逾期交付电费规定了应当按约定交付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不仅是补偿性的,还具有很强的惩罚性。但是,是否交纳违约金及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应当约定在供电合同中。(3)停电催费问题停电本是供电企业催费的有效办法,它投资少,见效快。但“停电”是个敏感的问题,在供电企业增供扩销的形式下,停电还影响电力销售,所以,停电的手段应慎用而不能滥用。因此,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合同中写明用电按期交费,欠费则停止供电等条款,来以此约束和规定用电方的交费行为。,(4)计量纠纷发生的欠费问题不适用欠费停电的法律程序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以及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少记或不记电量发生的欠费,属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这种情况所造成欠费不适用本停止供电的法律程序。,第一节 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的交费法律依据 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二)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一)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交付电费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在供电合同中约定。历史沿用的交易习惯是“先用电后交费”,现在又出现了“先交费后用电”的负控制、电卡表制和电费储蓄制的新办法。负控制电卡表制和电费储蓄制的共同之处是用户在用电前支付电费。区别在于负控制是将电费直接预交到供电企业;而电费储蓄制是将电费预交到先预交到银行,由银行再交给供电企业。预交电费在银行交付给供电企业之前,利息收入仍归用户所有。,第十一章 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第二节 负荷控制自动停止供电的法律程序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这个原则不能违背。但国家未规定负荷控制自动断电事先通知的程序。负荷控制自动停电是营业工作一个新的计费方法。改“先用电后交费”为“先交费后用电”的方式。是回收电费的非常有效的办法。但是中断供电事先通知的原则不能违背。与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用户预交电费的义务,如果预交电费不足引起的断电 后果,供电企业不负责任。在合同中告知用户,预交电费不足即发生断电的情况;在预交电费即将不足的一定时间内,负荷控制装置还要自动报警。在供电合同约定体现了事先通知,自动报警是在停电前的再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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